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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秋,建立宿县人民检察署,宋光才任检察长,配秘书1人,检察员2人。1954年改称宿县人民检察院,下设一室(秘书室)三组(审批组、法纪检察组、起诉检察组)。1968年2月成立宿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后改为宿县人保组。1979年元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新宪法的规定,重新建立了宿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监所三个检察组,配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秘书1人,检察员5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4人,法警1人。1984年,检察院设四科(刑事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一室(办公室),配备检察19人,助理检察员11人,书记员1人,法警2人。从1980年元月1日起,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逐步担负起全部检察业务。刑事检察工作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坚持定期复查案件制度,不断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初步开展了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法纪检察工作查处了一批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力的案件。从1979年至1984年底,共受理法纪案件42件,其中主案侦察的6件,逮捕起诉判刑的2件2人、免于起诉的2件3人,
若干年份处理案件一览表

其余经查后批评教育,纠正违法。经济检察工作五年中,共受理经济案件87件,其中破坏林木案40件,贪污案34件,其他13件,审查后转有关单位处理的2件,共挽回经济损失100568元。逮捕判刑24人,其余均转有关单位处理。监所检察工作配备2人专门负责,始终坚持一月一小查,一季一大查制度。节假日会同公安局、法院实行大检查。协同看守所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对人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逐渐杜绝了人犯自杀、行凶、逃跑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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