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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木管理
植树造林,“三分栽七分管”。栽而不管,事倍功半,甚至劳民伤财,无所获益。我县林木遭受破坏的原因是,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病虫为害。其中破坏最大的是乱砍滥伐,其次是病虫害。我县对林木资源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落实法规,以法护林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后,我县首先在北部山区实行封山育林,使现有的林木得到保护。1955年《人民日报》发表了《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文章后,我县大部分林木已为集体所有,加强了护林工作。各地均有专业护林员,有效地保护了建国以来的造林成果。
70年代,全县建立了严密的护林组织和严格的林木管护制度。1972年,全县21个公社、730个生产大队、8800个生产队,都建立了护林组织。公社建有护林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有护林专业队,生产队有专业护林员。到1976年全县有专业护林员7700人。各地护林相互呼应,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护林网。发现毁树者,立即责令罚款、检讨、补栽,各地滥伐林木的现象得到控制。在这期间,在各地自订的护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全县通行的简明易记的护林管理制度,即:毁一棵树补栽三棵,罚款五元,群众称为“一、三、五”制度。
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后,我县根据《森林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发布了《关于林木所有权的若干规定》(草案)。1981年又颁发了《四旁和山林树木管护条例》,对我县林木的权属与收益、管护与责任、奖励与惩罚、采伐与更新及木材市场管理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1982年我县颁布了《关于封山育林的布告》,规定境内所有的荒山全部封山育林。
为了保护好我县与周围兄弟县毗连的山林,1985年加入了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为第十一联防区成员之一。与邻县互相协作,制止乱砍滥伐,处理山林纠纷,搞好护林联防。
(2)病虫防治60年代以前,我县没有森林防护机构设置。70年代中期开始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曾发专文,号召全县人民扑灭食叶害虫大袋蛾。80年代初,我县设立了专业森林病虫防治机构——宿县防护公司。配置汽车、机动喷雾器10余台(部)。同年进行了全县大普查,查出林木虫害129种,病害25种,为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主要害虫有:大袋蛾、白杨透翅蛾、天牛、杨扇丹蛾。病害是泡桐丛枝病、杨树溃疡病。
(1)落实法规,以法护林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后,我县首先在北部山区实行封山育林,使现有的林木得到保护。1955年《人民日报》发表了《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文章后,我县大部分林木已为集体所有,加强了护林工作。各地均有专业护林员,有效地保护了建国以来的造林成果。
70年代,全县建立了严密的护林组织和严格的林木管护制度。1972年,全县21个公社、730个生产大队、8800个生产队,都建立了护林组织。公社建有护林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有护林专业队,生产队有专业护林员。到1976年全县有专业护林员7700人。各地护林相互呼应,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护林网。发现毁树者,立即责令罚款、检讨、补栽,各地滥伐林木的现象得到控制。在这期间,在各地自订的护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全县通行的简明易记的护林管理制度,即:毁一棵树补栽三棵,罚款五元,群众称为“一、三、五”制度。
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后,我县根据《森林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发布了《关于林木所有权的若干规定》(草案)。1981年又颁发了《四旁和山林树木管护条例》,对我县林木的权属与收益、管护与责任、奖励与惩罚、采伐与更新及木材市场管理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1982年我县颁布了《关于封山育林的布告》,规定境内所有的荒山全部封山育林。
为了保护好我县与周围兄弟县毗连的山林,1985年加入了毗连地区护林联防组织,为第十一联防区成员之一。与邻县互相协作,制止乱砍滥伐,处理山林纠纷,搞好护林联防。
(2)病虫防治60年代以前,我县没有森林防护机构设置。70年代中期开始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曾发专文,号召全县人民扑灭食叶害虫大袋蛾。80年代初,我县设立了专业森林病虫防治机构——宿县防护公司。配置汽车、机动喷雾器10余台(部)。同年进行了全县大普查,查出林木虫害129种,病害25种,为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主要害虫有:大袋蛾、白杨透翅蛾、天牛、杨扇丹蛾。病害是泡桐丛枝病、杨树溃疡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