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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粮供应
(1)建国前战时供应
在解放战争时期,地处淮海战场上的宿县人民肩负着艰巨的支前任务。
①支前组织中央江淮区党委决定宿县县长赵一鸣为宿县地区支前总指挥。宿县副县长陈如衡负责支援西北战场。支前指挥部设在苻离。县、区、乡都设有两套支前班子,一套在前方直接与部队指挥机关联系、了解前方的需要,及时地往前方运送粮食。一套在后方,负责组织车辆、担架、民工等,同前方保持密切联系。
②建立支前供应点全县建立了17个村镇支前供应点。17个供应点的粮食,集中到苻离粮食总站,每天集中粮食60多万斤,由总站运输到西北战场。
③保证面粉供应村设磨面小组,乡设磨面委员会及小面粉站,县在前方设总面站,区在支前的路上设检查站,按区、乡排号轮流运输。
④动员民工支前采用按人计工,论地出资的办法,以村为单位成立运输队,把全村整劳力、半劳力编为五人一组,三组为一小队,三小队为一中队,三中队为一大队,安排轮流出动,把粮食面粉送到前线部队。在60多天的淮海战役中,我县共支援粮食1003万斤。
(2)建国后的军粮供应
①军用供给粮票
1948年,根据江淮解放区三分区的指示,对宿县驻军、地方干部和脱产人员,每人每年按2500斤粮食折供,麦秋各半,并认真做好粮食支拨手续,严禁红、白条支粮(即任何领导人都不得个人写条领粮),以克服过去粮食支拨的混乱现象。
1949年10月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行军粮票供应军粮。
1957年2月,遵照省粮食厅、省军区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军用粮定额支票,当地驻军持军用定额支票,由县粮食局办理支粮手续,到指定粮站、粮库、领取现粮。
1962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宿县粮食部门除保证驻军粮食供给外,又积极收购供应军需马草。
②军用价购粮票
1967年7月,开始使用省粮食厅、省军区后勤部印发的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供应军粮。不断加强军用粮票管理和军粮拨付结算工作。
二、市镇粮油定量供应工作
(1)粮食定量供应
1949—1952年期间,我县粮食没有定量供应时,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企业、医院等所需要的粮食,要分季、分月、分品种、分数量,编造计划送县粮食公司,经协商订立合同,委托当地合作社或私人粮油店代销,保证供应。
1953—1954年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宿县根据省政府粮食计划供应的规定,由粮食局设置13个区粮食管理站负责经营,所有私人粮商,非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由经营粮食。定量口粮,根据不同的消费对象,本着节约粮食的精神,民主评议,归户计算,发给购粮证,凭证购粮。粮食定量供应基本原则是本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精神,保证人民生活口粮、生产消费的需要,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定量水平和销售指标,使市镇用粮同农业提供商品粮相适应。
根据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我县对市镇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也按户定量,牲畜饲料按牲畜头数分类定量供应,按核定的各项粮食供应数量,均发给供应凭证,凭供应证票购买粮食。
市镇居民口粮,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即按劳力差别、年龄大小,分为三类九等。定量等级:重体力劳动月定量40—49斤,轻体力劳动29—39斤,县城干部28斤,县城以下干部31斤,10周岁以上儿童和居民25.5斤,10周岁以下儿童分五等:9—10岁22斤,7—8岁20斤,5—6岁16斤,3—4岁12斤,1—2岁9斤。
宿县市镇居民口粮定量供应,历年有所更动。1957年8月宿县专区粮食局《关于市镇粮食供应分等定量意见》具体分为;(1)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55斤,二等50斤,三等46斤;(2)重体力劳动者:一等44斤,二等40斤,三等36斤;(3)轻体力劳动者:一等36斤,二等32斤,三等30斤;(4)机关团体人员、公私企业职员、店员和其它脑力劳动者,一等30斤,二等28斤,三等27斤。(5)大、中学校学生一等38斤,二等34斤,三等31斤,(6)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一等28斤,二等27斤,三等25斤;(7)10岁以下儿童,9—10岁22斤,7—8岁20斤,5—6岁16斤,3—4岁13斤,3岁以下9斤。
根据省粮食厅规定,从1960年10月份起,除高空、高温、井下工人和儿童外,平均每人口粮标准下降10%左右。
1962年9月宿县人委根据省人委指示规定,对脑力劳动者,由原定量25.5斤,调升为27斤;小学教师,由原定量25.5斤,调升为27.5斤;国营企业保管人员,由原定量25.5斤调升为29斤。其它各部门人员口粮均有所调升。
1970年11月,根据省革委会71号文件,宿县从1971年1月起,对市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分等定量标准,全面进行一次调开。
调升后市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分等定量标准表

(续上表)

三、食油定量供应
自建国以来,由于受油料作物丰、歉收的影响,相应进行过多次变动。
1949—1953年,市镇居民食油不定量。在油脂公司建立前,各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均依靠自由市场供给,油脂公司建立以后,采取设点或找油郎、油铺订合同代销。
1954—1960年,对市镇食油开始实行定量掌握供应。1954年5月,根据省财委规定,省辖五市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各县城及万人以上的集镇,暂不实行。1955年9月,根据专区粮食局规定,市镇食油供应标准:专署所在地,每人每月干部8两(16两制),居民6两;县城和2000人以上的集镇,每人每月6两,居民5两;农村区级干部每人每月6两,乡级干部单独起伙者每人每月6两,与农民搭伙者4两。农村缺油户,每人每年不超过三市斤,由国家供应。1960年后,计量改革,食油定量标准统按10两制进行调整。原16两制的8两改为5两,原4两改为2.5两。1960—1963年因油料减产,对食油供应进行压缩,例如由3两减为2两。
1964—1984年恢复和增加食油供应标准。1964年,关于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作了两次调整。至1980年6月,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由4两一律调整为5两。这个规定一直执行到1984年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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