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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国家的财政体制,调动基层政权理财积极性,切实改变财政上吃“大锅饭”的现象,根据省政府(84)9号文件精神,我县于1984年在苻离、黄山两乡试点的基础上,1985年初全县三个镇、87个乡全部建立了乡、镇财政,根本改变了我县建国后30多年来四级政权三级财政的状况。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受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负责管理乡(镇)财政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和法令,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管好用好国家财政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好乡(镇)自有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农林牧副渔业和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并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积极完成国家交给的国库券推销任务和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及其他财政工作任务。
乡(镇)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组成。国家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税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文化、教育、广播、卫生、计划生育、公费医疗、农林、水利、抚恤、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预算外资金主要是指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等。乡(镇)自有资金,包括按规定和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向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筹集的资金和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市场管理费提成等。
以上三种资金,由乡(镇)财政统筹安排,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管理。
乡(镇)财政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除国家规定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经费外,全部留给乡(镇)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和文教、卫生、交通和其他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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