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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币
一、本县流通的货币
自清末以来,在本县境内流通的货币有以下14种:
(1)制钱亦称方孔钱,上刻有满、汉两种文字,千文一串。清末在本县境内流通使用。
(2)铜元亦称铜板。清末民初制造,分十文、二十文、五十文、百文、贰百文五种。
(3)银元亦称现洋。在县境内流通的有以下几种:①是清末铸造的龙洋;②是1912年民初铸造的“开国纪念币”,上面有孙中山半身侧面像;③是北洋军阀铸造的银元,上面有袁世凯头像;④是1933年4月铸造的船洋。此外还有鹰洋(一种墨西哥银元)。
(4)法币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加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在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采取恶性通货膨胀政策,法币急剧贬值。
(5)联合票即“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票券”。宿县沦陷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发行。1941年汪伪南京政府成立后,以“中央储备银行”票券代替联合票券流通。
(6)关金券即专为缴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由于法币贬值,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4月把关金券投入市场流通,以一关金折合20元法币的比率投入流通。
(7)抗币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八路军”在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发放的货币。面额有五角、一元、五元三种,正面印有“淮北银行”,流通于本县农村。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发放的还有“北海币”、“中州币”、“华东币”等十余种,均广泛流通于农村市场。
(8)金圆券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开始发行。
(9)人民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人民币,并对原解放区发放的“北海币”、“中州币”、“华东币”等予以如数兑换。
(10)新人民币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自当年三月一日发放,以万比一,收回原来发行的人民币。
195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一分、二分,五分镍硬币三种和十元票面的人民币。
1962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放棕色五元券和红色一角券二种。
196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回收由苏联代印的三元、五元两种票面的人民币。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外属金黄色字一元、伍角、一角三种镍硬币。
二、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的钱庄、证券、银楼和典当铺。
(1)钱庄从民国初年起宿县城内即设有钱庄。钱庄的业务主要是存、放款,来往业务主要凭个人信用,一般商号为了灵活方便,也乐意与之往来。特别是对资金少的商号,在进出货物的贷用和存放方面,都比较方便。其存放利息都略高于国家银行。
(2)商号发行的证券以代替法币流通于市场。在抗日战争前和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如:宿城的“恒隆号”、“豫泰生号”、“元亨利号”等发放的证券。农村较大的集镇,如时村、苻离等地的商号也发放证券,后来小商号也发放证券,甚至有的茶馆和私人也发放证券,造成货币混乱。
(3)银楼自民国初年到解放的几十年间,县城内只有老宝成银楼一家,是一个浙江人开的。其它都是以首饰为主的银器店。银楼的经营范围主要以白银(首饰)和黄金(金首饰)为主。
(4)典当又叫当铺,俗称当坊。是以实物作为质押品进行借贷行为的一种金融业。从民国初年到抗日战争时期,宿县县城内只有山西人开设的一所当铺。典当的业务分:典、当、质、押四种,主要根据资金大小,典的资本最大,“当”次之,“质”与“押”又次之。当期一般为一年,至少一个月,利息一般月息二分、三分、四分甚至五分不等。过期不赎者,则当铺自行处理;当期不满而赎者,仍按当期利息计算。
解放初期,宿县市场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银元和解放区发行的“中州币”、“北海币”、“华东币”,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禁止使用。人民政府在采取投放人民币、禁止金圆券流通的同时,又对黄金、白银采取严禁计价流通,只准私人持有,适当收兑的政策。
三、货币管理
1950年12月25日政务院公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规定: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团体、学校、合作社)实行在银行全面开户,一切现金收付集中于国家银行。核定单位、现金库存,确定限额度,推行各单位编制货币收支计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各单位应在批准的计划内收支现金。“文化大革命”时期,现金匡计请领额由中心支行批准,现金命令也由中心支行审批,入库报中心支行,凭此结算。1977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会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县农业银行据此编制计划,报分行批准后予以执行。
县农业银行1980年—1985年现金投放、回笼统计表
自清末以来,在本县境内流通的货币有以下14种:
(1)制钱亦称方孔钱,上刻有满、汉两种文字,千文一串。清末在本县境内流通使用。
(2)铜元亦称铜板。清末民初制造,分十文、二十文、五十文、百文、贰百文五种。
(3)银元亦称现洋。在县境内流通的有以下几种:①是清末铸造的龙洋;②是1912年民初铸造的“开国纪念币”,上面有孙中山半身侧面像;③是北洋军阀铸造的银元,上面有袁世凯头像;④是1933年4月铸造的船洋。此外还有鹰洋(一种墨西哥银元)。
(4)法币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加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在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采取恶性通货膨胀政策,法币急剧贬值。
(5)联合票即“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票券”。宿县沦陷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发行。1941年汪伪南京政府成立后,以“中央储备银行”票券代替联合票券流通。
(6)关金券即专为缴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由于法币贬值,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4月把关金券投入市场流通,以一关金折合20元法币的比率投入流通。
(7)抗币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八路军”在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发放的货币。面额有五角、一元、五元三种,正面印有“淮北银行”,流通于本县农村。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发放的还有“北海币”、“中州币”、“华东币”等十余种,均广泛流通于农村市场。
(8)金圆券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开始发行。
(9)人民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人民币,并对原解放区发放的“北海币”、“中州币”、“华东币”等予以如数兑换。
(10)新人民币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自当年三月一日发放,以万比一,收回原来发行的人民币。
195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一分、二分,五分镍硬币三种和十元票面的人民币。
1962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放棕色五元券和红色一角券二种。
196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回收由苏联代印的三元、五元两种票面的人民币。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外属金黄色字一元、伍角、一角三种镍硬币。
二、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的钱庄、证券、银楼和典当铺。
(1)钱庄从民国初年起宿县城内即设有钱庄。钱庄的业务主要是存、放款,来往业务主要凭个人信用,一般商号为了灵活方便,也乐意与之往来。特别是对资金少的商号,在进出货物的贷用和存放方面,都比较方便。其存放利息都略高于国家银行。
(2)商号发行的证券以代替法币流通于市场。在抗日战争前和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如:宿城的“恒隆号”、“豫泰生号”、“元亨利号”等发放的证券。农村较大的集镇,如时村、苻离等地的商号也发放证券,后来小商号也发放证券,甚至有的茶馆和私人也发放证券,造成货币混乱。
(3)银楼自民国初年到解放的几十年间,县城内只有老宝成银楼一家,是一个浙江人开的。其它都是以首饰为主的银器店。银楼的经营范围主要以白银(首饰)和黄金(金首饰)为主。
(4)典当又叫当铺,俗称当坊。是以实物作为质押品进行借贷行为的一种金融业。从民国初年到抗日战争时期,宿县县城内只有山西人开设的一所当铺。典当的业务分:典、当、质、押四种,主要根据资金大小,典的资本最大,“当”次之,“质”与“押”又次之。当期一般为一年,至少一个月,利息一般月息二分、三分、四分甚至五分不等。过期不赎者,则当铺自行处理;当期不满而赎者,仍按当期利息计算。
解放初期,宿县市场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银元和解放区发行的“中州币”、“北海币”、“华东币”,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禁止使用。人民政府在采取投放人民币、禁止金圆券流通的同时,又对黄金、白银采取严禁计价流通,只准私人持有,适当收兑的政策。
三、货币管理
1950年12月25日政务院公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规定: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团体、学校、合作社)实行在银行全面开户,一切现金收付集中于国家银行。核定单位、现金库存,确定限额度,推行各单位编制货币收支计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各单位应在批准的计划内收支现金。“文化大革命”时期,现金匡计请领额由中心支行批准,现金命令也由中心支行审批,入库报中心支行,凭此结算。1977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会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县农业银行据此编制计划,报分行批准后予以执行。
县农业银行1980年—1985年现金投放、回笼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