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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国前,民间的土地买卖、房产租赁、转让都是在双方同意下签写契约进行的,这种契约就是一种经济合同的形式。如1929年王少卿开设生生布厂招收新工人,就签订了入厂合同,内容包括入厂后的工作时间,学徒期限及待遇等。
解放初期,我县经济合同是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规定》,在生产经营和经济交往中,要运用合同形式,以保证双方需求的实现。1957年后我县在某些生产经营上违背了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硬性摊派,这实际上是降低和否定了合同的制约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县开展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为全县210户工商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印鉴卡片,共签订合同709份,金额25万多元。经济合同一经签订,经公证处验证,即有法律效力,它保证了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例如1979年沈阳市烟酒公司与我县土产公司签订收购红芋干100万斤的购销合同,并经我县工商局签证。宿县土产公司履行合同规定,在同年6月份向沈阳市烟酒公司发出红芋干60万斤,同时办理托收。但对方以替大队企业办事为名,不给汇款。县土产公司认为对方不履行合同,要求县工商局处理。县工商局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受法律保障,7月份向沈阳市工商局发函,请协助督促汇款,结果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1981年县工商局正式设立了经济合同股,配备了专职干部。各区、镇工商分局、所配备了经济合同管理员。由于经济合同的效力已被实践证明,因此向工商部门鉴证合同的越来越多,企业共鉴证经济合同4392份、金额1300万元。我县工商局被国家工商总局合同局评为“经济合同管理先进单位”,定为全国农商合同联系点,1981年出席了国家工商总局在河北省晋县召开的全国农商合同座谈会。
1981年10月我县在桃园公社首先搞了三级农商合同试点(即一级合同由县商业部门与基层商业部门签订,它是三级合同的前提,负责物资供应。二级合同是基层商业部门与生产队签订,它是订好三级合同的关键,负责农副产品收购和物资供应。三级合同是生产队与农户签订,它是三级合同的基础,也是农民手中的一本生产、供应、销售综合通知书)。合同签订后,经过宣传教育,农民消除了顾虑,增强了责任感,生产、供销有了保障,调动了双方的积极性。物资部门积极安排物资供应,农民也积极安排种植面积,购买肥料、良种、仔猪,集资建炕等。全社出现了购买化肥、柴油凭合同,交售产品拿合同,借还贷款按合同,评奖靠合同的可喜局面。1982年底合同基本兑现,全社签订粮食合同203万斤,完成236万斤;棉花2万斤,完成2.6万斤;油脂33万斤,完成41万斤;生猪1712头,完成1896头;烟叶1.4万斤,完成1.2万斤;签订供应柴油合同70吨,兑现62吨;化肥1416吨,兑现1000吨;农业贷款发放24万元,午季收回7万元,秋季收回17万元。并对全部完成合同任务的生产队奖售上海产缝纫机23部,永久牌自行车79部。
桃园的三级农商合同试点经验在全县推广,全县签订农商合同14452份,1983年兑现情况良好,履约率达90%以上。
1984年我县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在农商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对建筑工程、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等合同进行了管理。到1985年底共管理合同3670份,金额6329万元。鉴订合同1956份,金额1648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5起,仲裁6起,争议金额70.61万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商品交换和经济往来,实践证明,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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