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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生育政策
1962年,国务院就向全国发出了“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1974年中发23号文件又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破旧立新,移风易俗的思想革命,各地必须按照晚婚,一对夫妇两个孩子和生育间隔4至5年的要求,安排生育计划”。1980年国务院正式发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我县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了计划生育奖罚条例:
(1)对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的奖励和照顾
①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国家或集体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奖金(男孩5元,女孩8元);父母是农村社员,可包给两份耕地,划给两份自留地;城镇可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
②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患病时优先治疗住院。
③招生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
(2)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
①国家、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停发,医药费自理,三年不评奖,不晋升。
②无计划生二胎,给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情节恶劣,影响不好的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公职。农村社员超生,扣回家长承包的一份土地和自留地外,同时加征社会抚育费,对合同工、临时工、民办教师一律辞退。
③党团员除行政上处分,经济上制裁外,还要以党团组织纪律处分。
(3)受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①为保证受术人员能够迅速恢复健康,对接受各种节育手术者,分别规定不同的休假时间。在假期,工资劳保待遇等一律照发。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假期。
②对施行绝育手术者,除给一定假期外,还发给营养补助费(女20元,男10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的营养补助费从福利费中开支,工厂企业从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农村在社会抚育费中解决。
4.晚婚、晚育的假期
①按宿发(1982)77号文件规定: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女性24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晚婚夫妇增加婚假20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干部、职工工资照发。
②国家干部职工中,晚婚晚育的,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增加半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资,有特殊情况的,还可延长假期。
(1)对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的奖励和照顾
①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国家或集体单位的干部和职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奖金(男孩5元,女孩8元);父母是农村社员,可包给两份耕地,划给两份自留地;城镇可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
②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患病时优先治疗住院。
③招生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
(2)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
①国家、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停发,医药费自理,三年不评奖,不晋升。
②无计划生二胎,给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情节恶劣,影响不好的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公职。农村社员超生,扣回家长承包的一份土地和自留地外,同时加征社会抚育费,对合同工、临时工、民办教师一律辞退。
③党团员除行政上处分,经济上制裁外,还要以党团组织纪律处分。
(3)受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①为保证受术人员能够迅速恢复健康,对接受各种节育手术者,分别规定不同的休假时间。在假期,工资劳保待遇等一律照发。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假期。
②对施行绝育手术者,除给一定假期外,还发给营养补助费(女20元,男10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的营养补助费从福利费中开支,工厂企业从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农村在社会抚育费中解决。
4.晚婚、晚育的假期
①按宿发(1982)77号文件规定: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女性24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晚婚夫妇增加婚假20天,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干部、职工工资照发。
②国家干部职工中,晚婚晚育的,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增加半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资,有特殊情况的,还可延长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