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体制
建国前,泗县无物价管理机构。建国后,物价先后由县工商科、县财经委员会管理。1952年由计划统计科主管。1954~1958年,物价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63年2月19日,设立泗县物价委员会,成为物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委会管理。1980年6月成立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84年4月成立物价局,编制5人。6月增设物价所,编制4人。
建国后,各企业单位先后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其中粮食局、物价局、县供销总社和基层社、物资局、百货、糖业、食品、石油、土产、生资、医药等公司都设有专职物价员。
1950年,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国家物价政策,主要是综合县内各企业之间的商品价格的衔接和控制既定的物价水平,禁止随意升降和哄抬物价。1952年,物价逐步由国家、省、地掌握,县内主要是对既定价格的管理,只对零星手工业品、小土产品有定价权。1958年,县对三类物资有调、定价权。1959~1979年,权限收归中央和省,实行两级管理,县仅对集市贸易中的部分商品、零星手工业产品、小商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业的部分价格、收费标准及少数批零差、进销差、地区差、季节差有核定的权力。1979年,对地方工业品县有权核定。1980年起,三类工农业产品价格逐步开放,县物价管理部门有权监督。
二、调价
建国前,泗县物价受市场调节,自由浮动。民国19~25年(1930~1936),物价较为平稳,以银元为本位,每百斤小麦3~4元,大米2元,黄豆1.85元,仅在每年麦收两月前略有上浮。抗战期间,因销路不畅,粮价下跌,工业品上涨。34~37年,泗县物价大起大落,朝夕数变,货币贬值,农民受害。此间,每百斤小麦8.3元(银元),大米9.5元,黄豆1.94元。
建国初期,物价仍处自由上浮阶段。1952年2月,国家加强价格管理,并掌握大部分商品价格,自由市场的商品,也由工商联订统一牌价售销,全县市场物价始基本趋于统一。此后,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部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局部调整。粮油统购统销后,粮价稳定。1954年6月,宿县地区行政公署决定除五种商品外,其余商品一律执行国营价格。1956年7月,国务院通知对物价实行冻结。1957年3月,按上级通知,猪肉提价3.8%,食盐提价15.4%。1960年,由于粮食大幅度减产,国家对农副产品的大量收购,货币投放失控等原因,市场物价猛涨,小麦每斤3元,猪肉5~6元,鲜蛋每个0.50~0.70元,山芋片每市斤0.80元,蔬菜每斤高达0.30~0.50元。当时城内职工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影响,1961年出现了“一月工资几十块,不如社员一担菜”的情况。有一部分家居农村的职工,弃工务农。为安定人心,平衡供需,抓紧货币回笼,除对城镇人口生活必需的18类日用品价格平价计划供应外,对糖果、糕点、白酒等商品以高于原3倍的价格出售。1961年1月,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砂糖等以高于原价3~4倍的价格出售。下半年,集市贸易价格回落较快,猪肉每斤1.40~1.50元,鲜蛋每只0.10~0.17元,小麦每斤0.60~0.70元,山芋片0.18~0.22元。1963年,国营高价商品改为平价出售。1964~1978年间,物价虽有上下浮动,但总的升降幅度不大。
建国前泗县主要生活消费品年平均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银元)

建国后泗县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幅度提高粮、油、棉等收购价格,以每百斤为单位,小麦从13.5元提高到16.7元,提高幅度为23.7%;粳稻从11.3元提高到13.5元,提高了19.47%;花生从24元提高到34元,提高了41.67%;芝麻从50元提高到58元,提高了16%;生猪从49.6元提到62元,提高了25%。1981年起又将卷烟、酒、棉织品、毛呢、砖、瓦、纸张等及理发、浴池、旅社、饮食等业收费标准分别作了提高,乙级烟每包提0.14元,县产优质酒斤/瓶提高0.32元,棉布平均每公尺提高0.30元。炭酸氢铵、过磷酸钙等化肥也逐年提高了价格。钟表、收音机、化纤纺织产品则有大幅度降价,其中化纤产品降价20~30%。







三、审价
建国前,县内市场均为自由价,无审价可言。建国后,价格的计划性逐渐加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府各个时期物价政策,对地方工农业产品的价格进行了核实和调整,每年都要组织一次或多次局部和全县范围的价格检查。检查有自查、系统内互查和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力量检查等几种方式。同时规定新问世的工业产品不得自行定价,必须报县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建国初期主要是监督私营商业者的各种商品价格,要求其执行国营公司的牌价或工商联拟定的价格。在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先领会文件精神,然后发动群众,深入市场,查帐验物。1949~1952年着重检查战略物资,同时也对商业各个流转环节的费率和商品流转方面进行检查。此间,发现了商品批零差率太低,影响了个体商贩的积极性,当即及时进行了调整,保护了他们的正常经营。1953年,县内受灾,强化粮油价格管理,打击投机经营,防止了囤积居奇,稳定了粮食价格。1959~1962年,货币投放失控,物价飞涨,管理失灵。
1964年,管理工作逐渐恢复。元月,宿县行署商业局对泗县百货、糖业、烟酒、五金交电等四类商品474个品种进行了检查,其中差错277种(价格偏高的141种,偏低的136种),差错率59%;翌年,县又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检查了374个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其中有228个门市部、38个区、乡医院,25个仓库、130个合作店组。在检查中发现有225笔错调,448笔漏调,迟调的1990笔,当即进行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中,审价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价格差错现象严重,1975年,黑塔供销社差错达32.80%;县阀门厂生产的阀门每台以270元出售,比国家规定的同类阀门,每台高100元,电器厂100千瓦变压器,每台以3999.70元出售,比国家标准价高899.70元。1977年起,审价工作加强,县百货公司用8个月时间进行全面审价,差错率仅占0.394%,比1974年下降了1.566%,该单位19个柜组一律明码标价。1980~1985年,每年都进行了物价大检查,检查发现:1983年,社队企业局经理部高价出售钢材,非法收入10616.69元;县磷肥厂以次充好多收入112457.33元。1985年,受检查的250个单位共违纪36次,除及时纠正外,并罚款9756.60元,上交财政。
建国前,泗县无物价管理机构。建国后,物价先后由县工商科、县财经委员会管理。1952年由计划统计科主管。1954~1958年,物价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63年2月19日,设立泗县物价委员会,成为物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委会管理。1980年6月成立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84年4月成立物价局,编制5人。6月增设物价所,编制4人。
建国后,各企业单位先后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其中粮食局、物价局、县供销总社和基层社、物资局、百货、糖业、食品、石油、土产、生资、医药等公司都设有专职物价员。
1950年,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国家物价政策,主要是综合县内各企业之间的商品价格的衔接和控制既定的物价水平,禁止随意升降和哄抬物价。1952年,物价逐步由国家、省、地掌握,县内主要是对既定价格的管理,只对零星手工业品、小土产品有定价权。1958年,县对三类物资有调、定价权。1959~1979年,权限收归中央和省,实行两级管理,县仅对集市贸易中的部分商品、零星手工业产品、小商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业的部分价格、收费标准及少数批零差、进销差、地区差、季节差有核定的权力。1979年,对地方工业品县有权核定。1980年起,三类工农业产品价格逐步开放,县物价管理部门有权监督。
二、调价
建国前,泗县物价受市场调节,自由浮动。民国19~25年(1930~1936),物价较为平稳,以银元为本位,每百斤小麦3~4元,大米2元,黄豆1.85元,仅在每年麦收两月前略有上浮。抗战期间,因销路不畅,粮价下跌,工业品上涨。34~37年,泗县物价大起大落,朝夕数变,货币贬值,农民受害。此间,每百斤小麦8.3元(银元),大米9.5元,黄豆1.94元。
建国初期,物价仍处自由上浮阶段。1952年2月,国家加强价格管理,并掌握大部分商品价格,自由市场的商品,也由工商联订统一牌价售销,全县市场物价始基本趋于统一。此后,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部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局部调整。粮油统购统销后,粮价稳定。1954年6月,宿县地区行政公署决定除五种商品外,其余商品一律执行国营价格。1956年7月,国务院通知对物价实行冻结。1957年3月,按上级通知,猪肉提价3.8%,食盐提价15.4%。1960年,由于粮食大幅度减产,国家对农副产品的大量收购,货币投放失控等原因,市场物价猛涨,小麦每斤3元,猪肉5~6元,鲜蛋每个0.50~0.70元,山芋片每市斤0.80元,蔬菜每斤高达0.30~0.50元。当时城内职工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影响,1961年出现了“一月工资几十块,不如社员一担菜”的情况。有一部分家居农村的职工,弃工务农。为安定人心,平衡供需,抓紧货币回笼,除对城镇人口生活必需的18类日用品价格平价计划供应外,对糖果、糕点、白酒等商品以高于原3倍的价格出售。1961年1月,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砂糖等以高于原价3~4倍的价格出售。下半年,集市贸易价格回落较快,猪肉每斤1.40~1.50元,鲜蛋每只0.10~0.17元,小麦每斤0.60~0.70元,山芋片0.18~0.22元。1963年,国营高价商品改为平价出售。1964~1978年间,物价虽有上下浮动,但总的升降幅度不大。
建国前泗县主要生活消费品年平均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银元)

建国后泗县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幅度提高粮、油、棉等收购价格,以每百斤为单位,小麦从13.5元提高到16.7元,提高幅度为23.7%;粳稻从11.3元提高到13.5元,提高了19.47%;花生从24元提高到34元,提高了41.67%;芝麻从50元提高到58元,提高了16%;生猪从49.6元提到62元,提高了25%。1981年起又将卷烟、酒、棉织品、毛呢、砖、瓦、纸张等及理发、浴池、旅社、饮食等业收费标准分别作了提高,乙级烟每包提0.14元,县产优质酒斤/瓶提高0.32元,棉布平均每公尺提高0.30元。炭酸氢铵、过磷酸钙等化肥也逐年提高了价格。钟表、收音机、化纤纺织产品则有大幅度降价,其中化纤产品降价20~30%。







三、审价
建国前,县内市场均为自由价,无审价可言。建国后,价格的计划性逐渐加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府各个时期物价政策,对地方工农业产品的价格进行了核实和调整,每年都要组织一次或多次局部和全县范围的价格检查。检查有自查、系统内互查和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力量检查等几种方式。同时规定新问世的工业产品不得自行定价,必须报县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建国初期主要是监督私营商业者的各种商品价格,要求其执行国营公司的牌价或工商联拟定的价格。在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先领会文件精神,然后发动群众,深入市场,查帐验物。1949~1952年着重检查战略物资,同时也对商业各个流转环节的费率和商品流转方面进行检查。此间,发现了商品批零差率太低,影响了个体商贩的积极性,当即及时进行了调整,保护了他们的正常经营。1953年,县内受灾,强化粮油价格管理,打击投机经营,防止了囤积居奇,稳定了粮食价格。1959~1962年,货币投放失控,物价飞涨,管理失灵。
1964年,管理工作逐渐恢复。元月,宿县行署商业局对泗县百货、糖业、烟酒、五金交电等四类商品474个品种进行了检查,其中差错277种(价格偏高的141种,偏低的136种),差错率59%;翌年,县又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检查了374个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其中有228个门市部、38个区、乡医院,25个仓库、130个合作店组。在检查中发现有225笔错调,448笔漏调,迟调的1990笔,当即进行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中,审价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价格差错现象严重,1975年,黑塔供销社差错达32.80%;县阀门厂生产的阀门每台以270元出售,比国家规定的同类阀门,每台高100元,电器厂100千瓦变压器,每台以3999.70元出售,比国家标准价高899.70元。1977年起,审价工作加强,县百货公司用8个月时间进行全面审价,差错率仅占0.394%,比1974年下降了1.566%,该单位19个柜组一律明码标价。1980~1985年,每年都进行了物价大检查,检查发现:1983年,社队企业局经理部高价出售钢材,非法收入10616.69元;县磷肥厂以次充好多收入112457.33元。1985年,受检查的250个单位共违纪36次,除及时纠正外,并罚款9756.60元,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