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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旧时男女缔婚,多由媒人说合,父母作主,择吉成礼。拜罢天地祖宗,夫妻关系即告成立,向无法定登记手续。建国后,改革婚姻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和自由平等的婚姻新制度,明令禁止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收养童媳和重婚。《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离婚或复婚,均须向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证书,方为合法。泗县办理婚姻登记,开始是以长沟区高圩、港河两乡为基点进行的。1950~1965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36999对,离婚登记5950对,复婚登记706对。1979~1985年,共办理结婚登记16602对,离婚登记704对,复婚登记50对。长沟区高圩、港河两个基点乡始办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