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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 判
一、审判机构
清光绪以前,本县行政与司法一体,县府衙门掌管司法职权,内设三班(皂班、壮班、快班)、六房(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诉讼文书由刑房胥吏掌管,捕缉人犯由三班差役缉拿,知县亲自升堂问案。宣统元年(1909),颁布法院编制法并相继于各省设立各级审判厅(后改称法院)。至此,地方司法与行政分离。
民国期间,本县未设地方法院和司法处,由县政府兼理诉讼事务,配备承审员、书记员各1名,县长兼任法官,承办一审案件,其二审案件报安徽省高等法院分院或战区巡回审判庭复核。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审判工作,在城乡相继建立了法院和法庭。
1.法院
1949年,本县始设司法科,承审案件。1950年撤销司法科,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陈振基兼任院长,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1年,县法院设秘书室。1952年,县法院始设审判委员会。1957年9月,改秘书室为办公室。1968年3月,县法院被军管,设军管组;1969年上半年撤销军管组,设灵璧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内设审判小组。1973年6月23日,恢复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内设办公室。1975年7月30日,县法院恢复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等机构。1981年11月7日,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2.法庭
1951年10月,成立灵璧土改法庭,内设审判组、检察组和书记组。同年12月,各区成立土改法庭分庭,审理土改期间发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1953年秋,全县成立12个"普选"法庭,审理普选中发生的违法案件。是年冬,成立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渔沟、九顶、高楼和尤集4个区的诉讼案件。1954年春,建立第二和第三巡回法庭,分别受理杨疃、尹集、冯庙以及固镇、沱河、韦集等区的诉讼案件。同时,全县还设立了8个巡回审判站。1955年春,撤销巡回法庭,成立渔沟和固镇人民法庭(后均被撤销)。1985年,先后成立了渔沟、九顶、王集、尤集、冯庙、高楼、娄庄、黄湾、韦集、浍沟、尹集、杨疃、城关和灵城镇等14个人民法庭。
二、刑事审判
建国前的审判工作,均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审理案件。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坚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回避、辩护和上诉等法律程序进行审判。
1950年,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是较集中地惩治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烟毒犯、贪污盗窃犯和反抗土改法令等犯罪分子。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组织苦主诉苦,邀请妇联、农会干部和土改积极分子参加陪审。1952年,始行陪审合议和巡回审判制度。1954年以后,刑事审判活动的重点为打击残存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审判过程中,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系选举产生,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33名,轮流参加法院和各基层法庭的审判活动。1958年,刑事审判活动因采用成批阅卷、连续开庭、逐案审理的方法,致使案件质量下降。1973年恢复预审制度。1978年恢复陪审制度,由固定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法律权利。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凡有工作的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凡无正式工作的则由法院发给生活补助费。1980年以后,刑事审判活动较为集中地惩治了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偷盗诈骗、拦路抢劫、杀人越货和强奸妇女等犯罪分子。在审判活动中,全面恢复了公审、回避、辩护、合议和人民陪审等制度。1983年8月,配合"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和经济犯罪分子",法院、公安、检察等单位分别派员组成联合办案组,赴各区(镇)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案情,统一认识,对案情提前介入,然后依法审理,至12月,共受审刑事案件314件,办结305件。在审判活动中,县法院执行一审裁决,死刑、无期徒刑和二审裁决由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民事审判
1950年起,县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集中受理了大量的婚姻案件,使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等违法侵权案件得到了应有的裁决和处理。至1954年,全县共审理婚姻纠纷案件2189件,占民事案件的90%以上。1955年以后,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一方面支持反对包办婚姻,另一方面严肃处理喜新厌旧和遗弃妇女的行为,以维护新的婚姻制度下的婚姻和家庭关系。1963~1965年,民事案件中,财产纠纷案件和因在三年困难时期而造成的重婚案增多。法院依法审理,安定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中,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停止,民事案件一律交各公社和大队革委会去处理。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民事审判活动。1980年以后,生产纠纷、生活纠纷和经济索赔等案件增多。对民事案件,审判干部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服的则依法判决。1983年以后,开始收取民事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1973~198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623件,结案1326件。
四、经济审判
本县经济审判活动始于1982年元月,受理范围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损害赔偿纠纷案和经济行政案件。审判程序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并依法收取诉讼费用。在审判过程中,严格审查合同的有效性,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向当事人讲解订立经济合同的有关法律常识。至1985年,共结案104件,全部以调解方式解决。
附表4-6灵璧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结统计表
附表4-7灵璧县经济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五、案件复查
本县案件复查工作始于1953年冬。当时,县人民法院以人民来信为线索进行复查。至1954年底,共查出了错案9件,其中:一般刑事案件4件,反革命案件1件,土地纠纷案件2件,婚姻纠纷案件2件。1955年元月至1956年4月,经复查,改判12件。1956年8月,县法院成立案件复查办公室,对1955年以后办结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有51件宣告无罪,有24件改判,有390件补办了手续。1978~1982年,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监督程序,对"文化大革命"中办结的862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结果,撤销原判并宣告无罪的有164件,撤销原判并免予刑事处分的有20件,改判的有22件。同期,县法院还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办结的328件案件,结果,撤销原判并宣告无罪的有164件,撤销原判并免予刑事处分的有15件,改判的有21件。因冤案而受迫害的16名国家干部全部复职复薪重新工作。
清光绪以前,本县行政与司法一体,县府衙门掌管司法职权,内设三班(皂班、壮班、快班)、六房(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诉讼文书由刑房胥吏掌管,捕缉人犯由三班差役缉拿,知县亲自升堂问案。宣统元年(1909),颁布法院编制法并相继于各省设立各级审判厅(后改称法院)。至此,地方司法与行政分离。
民国期间,本县未设地方法院和司法处,由县政府兼理诉讼事务,配备承审员、书记员各1名,县长兼任法官,承办一审案件,其二审案件报安徽省高等法院分院或战区巡回审判庭复核。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审判工作,在城乡相继建立了法院和法庭。
1.法院
1949年,本县始设司法科,承审案件。1950年撤销司法科,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陈振基兼任院长,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1年,县法院设秘书室。1952年,县法院始设审判委员会。1957年9月,改秘书室为办公室。1968年3月,县法院被军管,设军管组;1969年上半年撤销军管组,设灵璧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内设审判小组。1973年6月23日,恢复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内设办公室。1975年7月30日,县法院恢复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等机构。1981年11月7日,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
2.法庭
1951年10月,成立灵璧土改法庭,内设审判组、检察组和书记组。同年12月,各区成立土改法庭分庭,审理土改期间发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1953年秋,全县成立12个"普选"法庭,审理普选中发生的违法案件。是年冬,成立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渔沟、九顶、高楼和尤集4个区的诉讼案件。1954年春,建立第二和第三巡回法庭,分别受理杨疃、尹集、冯庙以及固镇、沱河、韦集等区的诉讼案件。同时,全县还设立了8个巡回审判站。1955年春,撤销巡回法庭,成立渔沟和固镇人民法庭(后均被撤销)。1985年,先后成立了渔沟、九顶、王集、尤集、冯庙、高楼、娄庄、黄湾、韦集、浍沟、尹集、杨疃、城关和灵城镇等14个人民法庭。
二、刑事审判
建国前的审判工作,均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审理案件。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坚持"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回避、辩护和上诉等法律程序进行审判。
1950年,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是较集中地惩治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烟毒犯、贪污盗窃犯和反抗土改法令等犯罪分子。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组织苦主诉苦,邀请妇联、农会干部和土改积极分子参加陪审。1952年,始行陪审合议和巡回审判制度。1954年以后,刑事审判活动的重点为打击残存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审判过程中,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系选举产生,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员133名,轮流参加法院和各基层法庭的审判活动。1958年,刑事审判活动因采用成批阅卷、连续开庭、逐案审理的方法,致使案件质量下降。1973年恢复预审制度。1978年恢复陪审制度,由固定陪审员参加陪审。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法律权利。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凡有工作的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凡无正式工作的则由法院发给生活补助费。1980年以后,刑事审判活动较为集中地惩治了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偷盗诈骗、拦路抢劫、杀人越货和强奸妇女等犯罪分子。在审判活动中,全面恢复了公审、回避、辩护、合议和人民陪审等制度。1983年8月,配合"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和经济犯罪分子",法院、公安、检察等单位分别派员组成联合办案组,赴各区(镇)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案情,统一认识,对案情提前介入,然后依法审理,至12月,共受审刑事案件314件,办结305件。在审判活动中,县法院执行一审裁决,死刑、无期徒刑和二审裁决由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民事审判
1950年起,县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集中受理了大量的婚姻案件,使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等违法侵权案件得到了应有的裁决和处理。至1954年,全县共审理婚姻纠纷案件2189件,占民事案件的90%以上。1955年以后,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一方面支持反对包办婚姻,另一方面严肃处理喜新厌旧和遗弃妇女的行为,以维护新的婚姻制度下的婚姻和家庭关系。1963~1965年,民事案件中,财产纠纷案件和因在三年困难时期而造成的重婚案增多。法院依法审理,安定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中,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停止,民事案件一律交各公社和大队革委会去处理。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民事审判活动。1980年以后,生产纠纷、生活纠纷和经济索赔等案件增多。对民事案件,审判干部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服的则依法判决。1983年以后,开始收取民事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1973~198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623件,结案1326件。
四、经济审判
本县经济审判活动始于1982年元月,受理范围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损害赔偿纠纷案和经济行政案件。审判程序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并依法收取诉讼费用。在审判过程中,严格审查合同的有效性,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向当事人讲解订立经济合同的有关法律常识。至1985年,共结案104件,全部以调解方式解决。
附表4-6灵璧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结统计表
附表4-7灵璧县经济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五、案件复查
本县案件复查工作始于1953年冬。当时,县人民法院以人民来信为线索进行复查。至1954年底,共查出了错案9件,其中:一般刑事案件4件,反革命案件1件,土地纠纷案件2件,婚姻纠纷案件2件。1955年元月至1956年4月,经复查,改判12件。1956年8月,县法院成立案件复查办公室,对1955年以后办结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有51件宣告无罪,有24件改判,有390件补办了手续。1978~1982年,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监督程序,对"文化大革命"中办结的862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结果,撤销原判并宣告无罪的有164件,撤销原判并免予刑事处分的有20件,改判的有22件。同期,县法院还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办结的328件案件,结果,撤销原判并宣告无罪的有164件,撤销原判并免予刑事处分的有15件,改判的有21件。因冤案而受迫害的16名国家干部全部复职复薪重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