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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油棉购销
粮油
1953年以前的粮油购销,基本上是通过集市直接交易,或通过粮行买进卖出。
抗战前,全县共有粮行200多个,以黄口、龙城两镇居多。民国36年(1947),全县有粮行122个,每镇2—3个,小集1个,每行日购销粮食约一吨,全县每日市场购销粮食125—175吨之间。粮食来源大部分是佃农出售,小部分为商贩贩卖,购粮者除当地调剂余缺外,购额大的是外地粮商和本地富户囤积居奇。黄口镇较大的粮行有大丰、骤丰、公兴等6个,来路粮行多时30余个,行员480人,另有装缝包工298人。日上市量多时100吨,少时40吨,平均每月上市量在2700吨左右。参与粮市的除本地人外,还有无锡、天津、青岛、徐州等地客商坐庄收购,转营牟利。市场一日多价,不少小商贩因粮价动荡,连本带利蚀光。
民国38年9月,为做好战后善后救灾工作,成立了“中国贸易公司黄口办事处”,兼营粮油业务。次年5月成立“中粮公司黄口办事处”,实行大购大销的吞吐政策,以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同时加紧粮油市场管理,限制不法商人的投机活动。1951年国家投放给本县粮食购销资金130亿元(旧币),当年回笼59.3亿元。是年冬成立县粮食局。
1953年“一五”计划开始,粮食生产赶不上需求的增长。投机商借此抬高粮价,囤积居奇,与国家抢购挤销,扩大了粮食的需求矛盾。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严禁私商自由买卖粮食,平抑了市价,充实了国库。1954年由于高估产的错误,农民三留(种子、口粮、饲料粮)政策不落实,一度吃粮紧张,冬季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了部分群众哄抢国库粮食事件,1956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粮食紧张状况逐步缓解。
1958年“大跃进”时期,由于“浮夸风”盛行,高估产引起高征购、高销售、高上调,增加了粮食问题的严重性。一些地方因缺粮发生浮肿病,甚至出现非正常死亡的严重情况。1962年后,落实了粮食三定政策,安定了人心,但在三定中限制了农民的口粮标准,如规定午季65斤为起购点,最多留粮不能超过120斤,多余的卖给国家,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1975、1976两年,在粮食问题上,重犯“浮夸风”的错误,有些社队购了“过头粮”,加之市场管得过死粮食供应情况仍然比较紧张。
粮食统硝,主要是指农村统销和城市供应两个方面。
农村粮食统销,是指缺粮生产队口粮、种子、饲料以及民工口粮补助供应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供应。
1965年以前,对棉产区或其他经济作物区的供应,实行核定缺粮再供应办法。1965年改为按交售数量奖售粮食。1970年取消奖售粮,对棉花等主要经济作物区实行减购定销的办法。1980年,规定集中产棉区口粮标准,凡皮棉、棉油双完成的,安排到450斤/人年,完成一项的430斤/人年,一项也未完成的410斤/人年。
灾区统销粮的供应。按照缺多多供应,缺少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什么时候缺什么时候供应。供应标准按每人每天0.8斤安排,全年不超过340斤,供应办法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采取指标到队,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上级批准,发证到户,分月供应。从1973年起,对农民出售的有关农副土特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粮。
农业人口参加国家举办的水利、筑路和其它建设工程,民工口粮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凡经省批准使用的建勤民工,按工按工日算,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灾区民工补助成品粮1斤,在工地住食民工,因病或雪雨停工,每人每天补助3两,灾区补助半斤。
城镇供应主要是对城镇居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口粮供应,以及工商行业用粮供应。
口粮定量标准由国家和省统一规定,1970年以前;重体力劳动者每月40—49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29—49斤;县城国家工作人员每月28斤;县以下工作人员每月31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每月25.5斤;9—10周岁儿童每月22斤;7—8周岁儿童每月20斤;5—6周岁每月16斤;3—4周岁每月12斤;1—2周岁儿童每月9斤。
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曾一度城市居民(除儿童)一律改为25斤/月供应,其中供应25%代食品(胡萝卜、红芋秧粉等)和30%粗粮(红芋干、红粮粉等)。
1970年调整了定量标准,重体力劳动者每月36—44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32—34斤;大中学生每月32—40斤;县城国家工作人员每月30斤;县以下干部每月32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每月27斤;8—9周岁儿童每月25斤;4—7周岁儿童每月19斤;2—3周岁儿童每月16斤;未满周岁儿童每月12斤。
工商和其他行业用粮,按计划定量供应。耗用后的副产品,返回粮食部门处理。
城镇牲畜饲料用粮,凭市镇饲料供应证供应。
从1955年11月1日起,实行代表粮食的无价证券,凭票面数量购同等数量的粮食,这种票证延用至今。
1984年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采用“双轨制”,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以后,全部放开。1985年,全县合同定购任务小麦3.65万吨,黄豆4000吨,玉米1.6万吨。除此以外,全部放开,进入市场交易,价格随行就市。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县粮食局成立议购议销公司,1984年议购粮油4.5万吨,实现利润118万元,在全省77个同类行业中名列第四。县供销社也进入粮油购销行列,1985年购销山芋干5124吨,黄豆649吨,玉米772吨,高粱138吨。皇藏区3个基层社在收购山芋干中转亏为盈。
棉花
本县历史上盛产棉花。建国前,多是土织土纱,民间自由交易。建国初,中国花纱布公司在黄口设立“收棉办事处”,开始对棉花收购,并在各区设立收购点。1951年组织“新棉购储工作委员会”,领导棉花收购工作,当年收购爱国棉1500吨。1952年国家对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农业、供销、银行、工商等部门组成“收棉委员会”,与棉农签订预购合同,当年收购2000吨上下。
1954年,国家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同时实行棉花统购,取消棉花自由买卖,从此,棉花购销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65年成立棉麻公司,专营此业。
1955年实行预购合同制,预先发放定金,购时奖励布票、粮食,当年收购2500吨。
1957年规定棉花采用分拾、分晒、分存、分卖的办法卜以质论价,并规定棉农每人自留棉不超过2斤,非棉农人口发絮棉供应证。为了多收购一些,基层社与轧花厂同时开镑收购,终因产量不高,收购量一直徘徊不前。
1959年规定,棉农在完成计划交售任务后,从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用布票换购自留棉,是年收购量增加到5300吨。1962年又实行售棉奖励食糖、香烟等办法,年收购1.1万吨。以后多年都是采用奖励化肥、粮食筹办法刺激棉农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但因政策不稳,棉农疑虑较多,且棉区口粮偏紧,粮、棉争地矛盾突出,收购时多时少。
从1978年起,连续三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采取收购1斤皮棉奖售1.5斤小麦的办法,棉花产量迅猛上升,1983年全具收购棉花2.29万吨。1984年化纤织品降价,棉织品一度滞销,县内收购的棉花外调不出,棉田面积有计划的调减,1985年底仅收购1.4万吨。棉麻公司因收购量少,加之降级降价销售1983年的陈棉,致使亏损241万元,棉花产量和收购量下落。
附:几个年份粮油棉购销表
1953年以前的粮油购销,基本上是通过集市直接交易,或通过粮行买进卖出。
抗战前,全县共有粮行200多个,以黄口、龙城两镇居多。民国36年(1947),全县有粮行122个,每镇2—3个,小集1个,每行日购销粮食约一吨,全县每日市场购销粮食125—175吨之间。粮食来源大部分是佃农出售,小部分为商贩贩卖,购粮者除当地调剂余缺外,购额大的是外地粮商和本地富户囤积居奇。黄口镇较大的粮行有大丰、骤丰、公兴等6个,来路粮行多时30余个,行员480人,另有装缝包工298人。日上市量多时100吨,少时40吨,平均每月上市量在2700吨左右。参与粮市的除本地人外,还有无锡、天津、青岛、徐州等地客商坐庄收购,转营牟利。市场一日多价,不少小商贩因粮价动荡,连本带利蚀光。
民国38年9月,为做好战后善后救灾工作,成立了“中国贸易公司黄口办事处”,兼营粮油业务。次年5月成立“中粮公司黄口办事处”,实行大购大销的吞吐政策,以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同时加紧粮油市场管理,限制不法商人的投机活动。1951年国家投放给本县粮食购销资金130亿元(旧币),当年回笼59.3亿元。是年冬成立县粮食局。
1953年“一五”计划开始,粮食生产赶不上需求的增长。投机商借此抬高粮价,囤积居奇,与国家抢购挤销,扩大了粮食的需求矛盾。11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严禁私商自由买卖粮食,平抑了市价,充实了国库。1954年由于高估产的错误,农民三留(种子、口粮、饲料粮)政策不落实,一度吃粮紧张,冬季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了部分群众哄抢国库粮食事件,1956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粮食紧张状况逐步缓解。
1958年“大跃进”时期,由于“浮夸风”盛行,高估产引起高征购、高销售、高上调,增加了粮食问题的严重性。一些地方因缺粮发生浮肿病,甚至出现非正常死亡的严重情况。1962年后,落实了粮食三定政策,安定了人心,但在三定中限制了农民的口粮标准,如规定午季65斤为起购点,最多留粮不能超过120斤,多余的卖给国家,影响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1975、1976两年,在粮食问题上,重犯“浮夸风”的错误,有些社队购了“过头粮”,加之市场管得过死粮食供应情况仍然比较紧张。
粮食统硝,主要是指农村统销和城市供应两个方面。
农村粮食统销,是指缺粮生产队口粮、种子、饲料以及民工口粮补助供应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供应。
1965年以前,对棉产区或其他经济作物区的供应,实行核定缺粮再供应办法。1965年改为按交售数量奖售粮食。1970年取消奖售粮,对棉花等主要经济作物区实行减购定销的办法。1980年,规定集中产棉区口粮标准,凡皮棉、棉油双完成的,安排到450斤/人年,完成一项的430斤/人年,一项也未完成的410斤/人年。
灾区统销粮的供应。按照缺多多供应,缺少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什么时候缺什么时候供应。供应标准按每人每天0.8斤安排,全年不超过340斤,供应办法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采取指标到队,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上级批准,发证到户,分月供应。从1973年起,对农民出售的有关农副土特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粮。
农业人口参加国家举办的水利、筑路和其它建设工程,民工口粮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凡经省批准使用的建勤民工,按工按工日算,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斤;灾区民工补助成品粮1斤,在工地住食民工,因病或雪雨停工,每人每天补助3两,灾区补助半斤。
城镇供应主要是对城镇居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口粮供应,以及工商行业用粮供应。
口粮定量标准由国家和省统一规定,1970年以前;重体力劳动者每月40—49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29—49斤;县城国家工作人员每月28斤;县以下工作人员每月31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每月25.5斤;9—10周岁儿童每月22斤;7—8周岁儿童每月20斤;5—6周岁每月16斤;3—4周岁每月12斤;1—2周岁儿童每月9斤。
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曾一度城市居民(除儿童)一律改为25斤/月供应,其中供应25%代食品(胡萝卜、红芋秧粉等)和30%粗粮(红芋干、红粮粉等)。
1970年调整了定量标准,重体力劳动者每月36—44斤;轻体力劳动者每月32—34斤;大中学生每月32—40斤;县城国家工作人员每月30斤;县以下干部每月32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每月27斤;8—9周岁儿童每月25斤;4—7周岁儿童每月19斤;2—3周岁儿童每月16斤;未满周岁儿童每月12斤。
工商和其他行业用粮,按计划定量供应。耗用后的副产品,返回粮食部门处理。
城镇牲畜饲料用粮,凭市镇饲料供应证供应。
从1955年11月1日起,实行代表粮食的无价证券,凭票面数量购同等数量的粮食,这种票证延用至今。
1984年取消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采用“双轨制”,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以后,全部放开。1985年,全县合同定购任务小麦3.65万吨,黄豆4000吨,玉米1.6万吨。除此以外,全部放开,进入市场交易,价格随行就市。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县粮食局成立议购议销公司,1984年议购粮油4.5万吨,实现利润118万元,在全省77个同类行业中名列第四。县供销社也进入粮油购销行列,1985年购销山芋干5124吨,黄豆649吨,玉米772吨,高粱138吨。皇藏区3个基层社在收购山芋干中转亏为盈。
棉花
本县历史上盛产棉花。建国前,多是土织土纱,民间自由交易。建国初,中国花纱布公司在黄口设立“收棉办事处”,开始对棉花收购,并在各区设立收购点。1951年组织“新棉购储工作委员会”,领导棉花收购工作,当年收购爱国棉1500吨。1952年国家对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农业、供销、银行、工商等部门组成“收棉委员会”,与棉农签订预购合同,当年收购2000吨上下。
1954年,国家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同时实行棉花统购,取消棉花自由买卖,从此,棉花购销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65年成立棉麻公司,专营此业。
1955年实行预购合同制,预先发放定金,购时奖励布票、粮食,当年收购2500吨。
1957年规定棉花采用分拾、分晒、分存、分卖的办法卜以质论价,并规定棉农每人自留棉不超过2斤,非棉农人口发絮棉供应证。为了多收购一些,基层社与轧花厂同时开镑收购,终因产量不高,收购量一直徘徊不前。
1959年规定,棉农在完成计划交售任务后,从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用布票换购自留棉,是年收购量增加到5300吨。1962年又实行售棉奖励食糖、香烟等办法,年收购1.1万吨。以后多年都是采用奖励化肥、粮食筹办法刺激棉农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但因政策不稳,棉农疑虑较多,且棉区口粮偏紧,粮、棉争地矛盾突出,收购时多时少。
从1978年起,连续三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采取收购1斤皮棉奖售1.5斤小麦的办法,棉花产量迅猛上升,1983年全具收购棉花2.29万吨。1984年化纤织品降价,棉织品一度滞销,县内收购的棉花外调不出,棉田面积有计划的调减,1985年底仅收购1.4万吨。棉麻公司因收购量少,加之降级降价销售1983年的陈棉,致使亏损241万元,棉花产量和收购量下落。
附:几个年份粮油棉购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