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前期,本县未建立地方财政,直到民国17年(1928),县才有了财政科。民国21年,国民政府在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但县财政实际是省财政的附庸。民国27年,本县沦陷,随之而形成的三方政权自主收支,亦无县财政可言。民国30年起,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民国35年起,又恢复三级财政,但县级财政管理监督机构仍很不健全。
1949年,人民政府筹建县财政。当时,本县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都由中央统一规划。1953年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本县开始建立总预算,但基本方向仍以中央为主。
1954—1957年,国家将财政改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收包支干”的体制,县级财政开始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1957年实现财政收入526万元,国营企业收入开始计入。
1958年,县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管理办法,当时由于“左”的思想指导,不适当的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导致了经济秩序的混乱,企业效益大大下降,县办工业两年(1959、1960)亏损达63.79万元,财政上出现了财力分散和虚假现象。
1961年以后,落实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财政管理体制相应改进,中心点是集中财权,加强管理。到1964年中央又适当下放了一部分权限给地方,当年财政收入456.6万元,企业收入28.6万元,出现回升趋势。
10年动乱期间,开始两年虽然仍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但因经济上处于无计划、无政府状态,财政管理十分混乱。本县企业收入在1967年、1968年两年连续出现负数。1971年开始,中央对地方实行收支大包干的管理体制。到1974年中央又改为收入固定,比例留成的办法,也就是“旱涝保收”的体制。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家在总结30多年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相应地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从1979年开始,在实行“收支挂钧,总额分成”的基础上,又改超收分成为增收分成。同时,仍然继续实行收支挂钩的办法,按核定的支出指标,确定当年的收入留成比例。
1982年至1984年,本县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称为“分灶吃饭”的体制。除划归地方的几种税收外,收入上解中央23%(1984年改为24.7%),余额作为省对县收入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相比较,收大于支的数字为上交定额,支大于收的数字为补助定额。本县系定额补助县,超收在定额数以内的,省不参加分成,以外的省则政分成45%,县得55%。1983年至1984年改为超收100万元以上时省才参加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一定5年不变。凡属县财政收入,除上交中央20%外,其余80%作为收入包干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为省对县的定额补助数。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上交中央20%,省10%,县留成70%。
从1985年开始,全县70个乡镇普遍建立乡、镇级财政。根据“简政放权,让利基层”的原则,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3年不变”的体制。下划到乡(镇)的预算内财政收入有农业税、工商税(不包括国营企业和三权在县的大集体企业)、其它收入3大类;预算内支出下划到区的有农业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文化事业费。
工商管理事业费和公安、司法经费等款项。下划到乡(镇)的有行政经费、教育事业费、广播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和民政抚恤、社会救济费等10项。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