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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沦陷前,省派驻县会计主任办事处。县设公产公款管理处,省款之缴解或办理抵解手续,均由县政府会同会计主任办理,县款的支出,按月报会计主任办事处审核。沦陷后,本县三方政权,自主收支无明确的管理监督制度。
民国35年(1946)秋国民党县政府增设会计室,主管预决算编报和经费开支审核。县财政所主管征收,但预决算必须由县政府提交县参议会通过后始生效。这种财政体制从形式上看,能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执行结果却连年赤字,收支无法平衡,贪污中饱之风有增无减。
建国初期,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范围,仅限于行政事业经费,以后逐步扩大,其管理监督范围和方法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对行政事业经费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执行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由财政部门按月编造计划上报核销。
1952年开始,逐步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
1959年改成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并根据单位不同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类型。
1980年以后,对单位实行“预算包干”,预算包干结余部分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有超支,由单位紧缩开支,在下年度的包干预算中弥补。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单位内部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奖励”的办法。从节约的定额中提取一部分,有收入的从增加收入中提取,差额单位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作为奖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先进个人奖励。提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增收节支结余资金的20%。
企业财务管理
五十年代,本县国营企业财务管理,限于利润监交和投资拨款等项;六十年代,以整顿财务基础工作和健全规章制度为主;七十年代主要是加强经济核算,推行民主理财,同时开展了清仓查库,扭亏增盈等工作;八十年代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本县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主要是从宏观上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具体有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利润和专用基金管理等。其中,利润管理,包括利润留成的提取、利润解交、亏损弥补3项管理。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本县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照规定留企业基金作为发展生产、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外,其余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也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财政全额弥补。
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本县改企业基金为利润留成,由主管部门和则政部门共同算出一定的留成比例,企业按此比例留成后,其余全部上交财政。
3年调整时期,工业企业恢复提取奖励基金制度。在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前提下,按工资总额3.5%从利润总额中提取,按超计划利润的10%提取,其余全部上交财政。
1976年到1977年取消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利润总额全额上交。
1978年再次恢复企业基金制度,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销合同的,可按全年的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4项指标和供销合同的,其它指标每多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计划指标的,每少完成1项指标少提0.3%,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对超计划利润部分,主管部问提取10%企业基金(其中50%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50%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余利润全部上交财政。
1979年,改为盈利企业应交的利润50%上交预算,50%交县财政专户存储。企业亏损按二、八负担,即国家财政弥补80%,财政存储的利润留成弥补20%。定额补贴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其实际亏损小于定额补贴的部分,视同利润实行四、六分成,即40%交预算,60%留给企业。其实际亏损大于定额补贴的部分,亦采取四、六分摊,即40%由预算拨补,60%由企业留用的企业基金弥补。1985年第二步利改税取消了50%财政专户存储、赢利企业应交的税全部上交。
商业企业全面完成商品销售、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商品购进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5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5项指标的,但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3项主要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3项指标的前提下,其它两项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可按工资总额增提1%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上述3项主要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超计划利润部分由主管部门提取10%的企业基金,赢利企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亏损企业在拨补亏损额中提取。1979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本县核定留成比例为12.5%,局办工业留成比例为80%。对超计划利润,按三七分成,企业留30%,上交财政70%。
1983年、1985年两步利改税后,进一步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确立了企业的自主权。核定了全县大中型企业1户:葡萄酒厂;小型企业15户:耐火厂、一机厂、曲轴厂、水机厂、汽修厂、磷肥厂、制药厂、水泥厂、砖瓦厂、石灰厂、罐头厂、白酒厂、印刷厂、瓷厂、玻璃厂;微利企业1户:塑料厂。
商业企业按专业划小划细经营,核定大中型企业12户:百货针纺批发部、百货百文批发部、百货商场、黄口百货批发部、杨楼分销处、张庄寨分的处、五金批发部、黄口五金批发部、糖酒批发部、黄口糖酒分销处、人民商场批发部、石油公司;小型商业企业36户:其中属于百货公司2户,五交化公司4户,糖业烟酒公司4户,蔬菜公司2户,饮服公司8个核算点,食品公司仓库和15个食品站。
其它企业,核定大中型企业2户:建材公司和医药公司,上缴55%所得税。税后全留;小型企业4户:物资局、木材公司、电影公司和自来水厂;农机公司暂不实行利改税,采取利润分成上缴办法。
供销社企业从1985年起改按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用以监督、检查各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依法编造和执行,做到事前审计,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建国后财粮科配1名监察人员,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监察员的职权范围也逐渐扩大。1956年财政科配财政监察科员,1963年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在葡萄酒厂、农机一厂派驻厂员各1人,实行了财政监察,利润监交制度。对一些重大的违犯财经纪律和法规的案件,配合县纪检部门和人事部门进行重点监察,1984年县审计局成立,全县财经纪律的监察和各项审计工作划属审计局,财政局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财务审计工作。
历年国营工业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历年国营商业企业上交财政收情况
单位:万元

国营企业利润留成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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