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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赋税
清朝末年的赋税主要是田赋。民国初年,田赋承袭清制。原征忙银、漕米两项,群众称为“银米”,后改折银元征收。民国20年(1931)起,本县将田赋改称地价税,名称虽改,实质未变。
民国时期,本县有3种田:民田——上等田,又称大粮田;卫田——中等田;减则田——下等田。这3种田,均分正税、附税、滞纳罚金、征收费4种,以民田为例:
正税分:教育捐、地方教育费、补助教育费、义务教育费、普教亩捐。
附税分:水利亩捐、农行基金、民田县税、自制特捐、警备费、保卫费、户籍费、预算不足农业改良捐、积谷捐。
滞纳罚金分:正税滞纳罚金、地方附税滞纳罚金。
征收费按亩征收、串票费按张征收。
征收时间:全年分上忙、下忙,四、六征收。上忙自7月1日起到9月底止,下忙自11月1日起到次年1月止。
征收程序,分为3个步骤:
1.通告:即开征前通知各业户田赋开征时间;
2.征纳:自开征日起,号召全县业户至钱粮柜投纳;
3.给串:业户完纳田赋后,给以串票,作为已纳钱粮之凭证。对迟纳或不纳者,交司法队处理,催票或提票。催票,多用于1顷以下业户;提票,对于1顷以上的大业户,提到县里,限期交纳,或扣押地表,逾期1月以内加滞纳罚金10%,2—4月加征15%,6月以上除加征20%外,还将拘留封产。
民国时期,田赋税率以亩作标准,或以地价作标准,即每亩应征若干,或每百元应征若干。因附加税常有变动,所以每年税率不同。如:
民国16年田赋税率是:民田1角6分5厘5毫,卫田7分9厘,减则2分1厘8毫。
民国24年田赋税率是:民田3角1分3厘,卫田1角3分4厘,减则6分7厘。
省、县正附税相比,附税大大超过正税。如:民国22年,省县正税征收额70999元,附税248130元,附税超过正税3倍多。民国23年,省县正税征收额107877元,附税663836元,附税超过正税5倍多。所以民间传说“苦于赋,更苦于赋外之赋”。
民国23年,本县根据国民政府《办理土地陈报纲要》的规定,将民田、卫田、减则田改为1、2、3、4等,1等地每亩征银元0.25元,2等地0.22元,3等地0.18元,4等地系山荒、河流,免征赋税。
附表:
土地纳税表
单位:银元
这一年,本县田赋附加税率、税额概况如下表
民国27年本县沦陷后,三方政权都把征收田赋作为政权的象征和基本需要,而粮食尤为关键。因此,田赋征收也由货币改为“粟米之征”,由于政权不同,政令纷呈,田赋征收也多种多样。
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采取征实方法,不以现金结算,而是以粮食结算。征粮由各村就地验收,就地交群众保管,以便于军队和地方行政干部就地支用,方便供应。
实行合理负担的累进税率制。征收的原则是:粮多钱多者多出,粮少钱少者少出,赤贫者不出,抗属、烈属、公务人员家属优待。标准是:
(一)每人平均收获量100斤以上不满200斤者为1级,征收3%。
(二)每人收获量在200斤以上不满300斤者为第2级,征收4%。
(三)每人收获量在300斤以上不满400斤者为第3级,征收5%。
(四)每人收获量在400斤以上不满500斤者为第4级,征收7%。
(五)每人收获量在500斤以上不满600斤者为第5级,征收9%。
(六)每人收获量在600斤以上不满700斤者为第6级,征收11%。
(七)每人收获量在700斤以上不满800斤者为第7级,征收13%。
(八)每人收获量在800斤以上不满1000斤者为第8级,征收15%。
(九)每人收获量在1000斤以上不满1500斤者为第9级,征收16%。
(十)每人收获量在1500斤以上不满2000斤者为第10级,征收17%。
(十一)每人收获量在2000斤以上者为第11级,征收18%。
公草征收,按午秋两季公粮总额算,每1斤公粮征烧草1斤半。如按秋季公粮算,每1斤公粮征烧草2斤半。
国民党县政府亦采取征实办法,田赋每亩征入2斤,军粮6斤,麦秋各半。每年8月开征。自下年3月底月月征收。各乡、保每月将指定所摊之粮,在月初按保征齐,分甲储存,损失消耗由保甲负责,各部队、机关每到一村,由官员与保甲接洽,山保长负责供应。
由于国民党县政府按全县总田亩计征。在控制区内轮番征收,造成许多“透支户”;在控制区外,因无法征收,被称为“存粮户,”则强行掠夺。
日伪县政府,主要采取两种名目进行掠夺。一是田赋。如民国32年第一期田赋省、县税折征小麦的数目列表如下:
加上前一年没收上来的一、二期尾欠数18斤2两,敌占区农民麦收结束,每亩就要负担30斤小麦。各区、乡自行谋征的还未计在内,二是收买责任量小麦,每亩规定18斤,强行收购。民国32年9月收购438万斤,只占任务一半,农民家中已粮食告罄。
当时农民交出的田赋、军粮、杂捐及派饭开支,每年要占收获量的五分之三,地主也要占二分之一。
负担最重的是三方政权边缘区,这里战争频繁,农民不敷摊派,民有饥色,饿殍时见。
建国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1949年,采取“以量累进”的办法计征,按全年每人平均产量计算,凡在124斤以下者免征,125斤为起征点,税率3%,最高为60%,共58个等级。1950年9月政务院颁发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本县最低的税率为3%,最高为42%,规定年平均每人收入150斤以下者免征。1952年土地改革后,修订为差额较小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24级,最低7%,最高30%,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150斤至200斤。
1958年6月,废除“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本县平均税率为14.6%。1964年后,除计税地亩因增减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因自然灾害依法减免外,全县负担水平一直稳定在11%—11.2%之间。1978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计税产量调整,产量增加后税率下降为5%,但实际负担水平还是稳定在原来基础上未动。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群众负担水平也相应的逐年降低。见:1964年至1985年农业税年征收情况表。
萧县1964年至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对无固定收入的土地以及国营农林场站、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的生产地,按当季农业收入的40%计征农业税。
征收方法:具体分午、秋两次计算,两季征收,两次减兔,以自然村为分派任务单位,1963年改为以生产队为纳税计算单位,1972年实行午季预征,秋季一次减免,一次结算的办法。计算征收的依据为: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以征收实物为主,夏季以小麦力主,秋季以高梁、黄豆、玉米为主,由粮食部门收购,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征购结合进行。棉花征实部分,由纳税单位送交当地供销社按质论价代收,价款由供销社负责拨交财政部门。1981年秋季农业税改为代金,1985年国务院规定农业税“折征代金”。
征收价格:按照规定的粮食品种比例,比照粮食部门中等以上质量标准计算出平均单价,本县每百斤农业税平均单价1970年以前在9—10元之间,1971年至1984年在10—14元之间,1985年改为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比例价折征代金,每百斤农业税平均单价为18.5元。
优待与减免: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和政策性优待减免。社会减免对象是照顾生产落后,生活贫困的纳税人员以及烈、军、工属中无劳力户和老、弱、孤、寡、残的贫苦农民。优待减免,为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依法3年免征农业税,对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5年不计征农业税。灾情减免是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其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特轻不减”。减免标准是:歉收6成以上的免征;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的减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3成5;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的减征2成;歉收2成以下的不减征。
地方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地方附加。本县1964年附加为11%,1971年为3%,1973年至1985年为14%。
民国时期,本县有3种田:民田——上等田,又称大粮田;卫田——中等田;减则田——下等田。这3种田,均分正税、附税、滞纳罚金、征收费4种,以民田为例:
正税分:教育捐、地方教育费、补助教育费、义务教育费、普教亩捐。
附税分:水利亩捐、农行基金、民田县税、自制特捐、警备费、保卫费、户籍费、预算不足农业改良捐、积谷捐。
滞纳罚金分:正税滞纳罚金、地方附税滞纳罚金。
征收费按亩征收、串票费按张征收。
征收时间:全年分上忙、下忙,四、六征收。上忙自7月1日起到9月底止,下忙自11月1日起到次年1月止。
征收程序,分为3个步骤:
1.通告:即开征前通知各业户田赋开征时间;
2.征纳:自开征日起,号召全县业户至钱粮柜投纳;
3.给串:业户完纳田赋后,给以串票,作为已纳钱粮之凭证。对迟纳或不纳者,交司法队处理,催票或提票。催票,多用于1顷以下业户;提票,对于1顷以上的大业户,提到县里,限期交纳,或扣押地表,逾期1月以内加滞纳罚金10%,2—4月加征15%,6月以上除加征20%外,还将拘留封产。
民国时期,田赋税率以亩作标准,或以地价作标准,即每亩应征若干,或每百元应征若干。因附加税常有变动,所以每年税率不同。如:
民国16年田赋税率是:民田1角6分5厘5毫,卫田7分9厘,减则2分1厘8毫。
民国24年田赋税率是:民田3角1分3厘,卫田1角3分4厘,减则6分7厘。
省、县正附税相比,附税大大超过正税。如:民国22年,省县正税征收额70999元,附税248130元,附税超过正税3倍多。民国23年,省县正税征收额107877元,附税663836元,附税超过正税5倍多。所以民间传说“苦于赋,更苦于赋外之赋”。
民国23年,本县根据国民政府《办理土地陈报纲要》的规定,将民田、卫田、减则田改为1、2、3、4等,1等地每亩征银元0.25元,2等地0.22元,3等地0.18元,4等地系山荒、河流,免征赋税。
附表:
土地纳税表
单位:银元
这一年,本县田赋附加税率、税额概况如下表
民国27年本县沦陷后,三方政权都把征收田赋作为政权的象征和基本需要,而粮食尤为关键。因此,田赋征收也由货币改为“粟米之征”,由于政权不同,政令纷呈,田赋征收也多种多样。
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采取征实方法,不以现金结算,而是以粮食结算。征粮由各村就地验收,就地交群众保管,以便于军队和地方行政干部就地支用,方便供应。
实行合理负担的累进税率制。征收的原则是:粮多钱多者多出,粮少钱少者少出,赤贫者不出,抗属、烈属、公务人员家属优待。标准是:
(一)每人平均收获量100斤以上不满200斤者为1级,征收3%。
(二)每人收获量在200斤以上不满300斤者为第2级,征收4%。
(三)每人收获量在300斤以上不满400斤者为第3级,征收5%。
(四)每人收获量在400斤以上不满500斤者为第4级,征收7%。
(五)每人收获量在500斤以上不满600斤者为第5级,征收9%。
(六)每人收获量在600斤以上不满700斤者为第6级,征收11%。
(七)每人收获量在700斤以上不满800斤者为第7级,征收13%。
(八)每人收获量在800斤以上不满1000斤者为第8级,征收15%。
(九)每人收获量在1000斤以上不满1500斤者为第9级,征收16%。
(十)每人收获量在1500斤以上不满2000斤者为第10级,征收17%。
(十一)每人收获量在2000斤以上者为第11级,征收18%。
公草征收,按午秋两季公粮总额算,每1斤公粮征烧草1斤半。如按秋季公粮算,每1斤公粮征烧草2斤半。
国民党县政府亦采取征实办法,田赋每亩征入2斤,军粮6斤,麦秋各半。每年8月开征。自下年3月底月月征收。各乡、保每月将指定所摊之粮,在月初按保征齐,分甲储存,损失消耗由保甲负责,各部队、机关每到一村,由官员与保甲接洽,山保长负责供应。
由于国民党县政府按全县总田亩计征。在控制区内轮番征收,造成许多“透支户”;在控制区外,因无法征收,被称为“存粮户,”则强行掠夺。
日伪县政府,主要采取两种名目进行掠夺。一是田赋。如民国32年第一期田赋省、县税折征小麦的数目列表如下:
加上前一年没收上来的一、二期尾欠数18斤2两,敌占区农民麦收结束,每亩就要负担30斤小麦。各区、乡自行谋征的还未计在内,二是收买责任量小麦,每亩规定18斤,强行收购。民国32年9月收购438万斤,只占任务一半,农民家中已粮食告罄。
当时农民交出的田赋、军粮、杂捐及派饭开支,每年要占收获量的五分之三,地主也要占二分之一。
负担最重的是三方政权边缘区,这里战争频繁,农民不敷摊派,民有饥色,饿殍时见。
建国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1949年,采取“以量累进”的办法计征,按全年每人平均产量计算,凡在124斤以下者免征,125斤为起征点,税率3%,最高为60%,共58个等级。1950年9月政务院颁发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本县最低的税率为3%,最高为42%,规定年平均每人收入150斤以下者免征。1952年土地改革后,修订为差额较小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24级,最低7%,最高30%,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150斤至200斤。
1958年6月,废除“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本县平均税率为14.6%。1964年后,除计税地亩因增减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因自然灾害依法减免外,全县负担水平一直稳定在11%—11.2%之间。1978年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计税产量调整,产量增加后税率下降为5%,但实际负担水平还是稳定在原来基础上未动。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群众负担水平也相应的逐年降低。见:1964年至1985年农业税年征收情况表。
萧县1964年至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
对无固定收入的土地以及国营农林场站、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的生产地,按当季农业收入的40%计征农业税。
征收方法:具体分午、秋两次计算,两季征收,两次减兔,以自然村为分派任务单位,1963年改为以生产队为纳税计算单位,1972年实行午季预征,秋季一次减免,一次结算的办法。计算征收的依据为: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以征收实物为主,夏季以小麦力主,秋季以高梁、黄豆、玉米为主,由粮食部门收购,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征购结合进行。棉花征实部分,由纳税单位送交当地供销社按质论价代收,价款由供销社负责拨交财政部门。1981年秋季农业税改为代金,1985年国务院规定农业税“折征代金”。
征收价格:按照规定的粮食品种比例,比照粮食部门中等以上质量标准计算出平均单价,本县每百斤农业税平均单价1970年以前在9—10元之间,1971年至1984年在10—14元之间,1985年改为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比例价折征代金,每百斤农业税平均单价为18.5元。
优待与减免: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和政策性优待减免。社会减免对象是照顾生产落后,生活贫困的纳税人员以及烈、军、工属中无劳力户和老、弱、孤、寡、残的贫苦农民。优待减免,为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依法3年免征农业税,对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5年不计征农业税。灾情减免是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其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特轻不减”。减免标准是:歉收6成以上的免征;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的减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3成5;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的减征2成;歉收2成以下的不减征。
地方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征收地方附加。本县1964年附加为11%,1971年为3%,1973年至1985年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