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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察
五十年代,经济检察主要是检察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吞国家财产等经济案件,重点打击投机奸商、倒买倒卖等经济犯罪分子。1962年,多数经济案件已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1979年至1981年,经济检察工作由法纪检察科兼管。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1982年设立了经济检察科,专门办理经济案件。
附:自侦案例
1982年11月,县人民检察院侦破了县农业银行杨楼营业所复核员贪污一案。该犯1982年5月至10月先后作案6次,贪污公款1.95万元,并携款潜逃,逮捕归案后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贪污公款追回归还原单位。
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犯的犯罪事实绘制成连环画连同实物在全县巡回展览,观者达10多万人次。并向县农业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在全县农行系统开展查制度落实、查帐目走向、查贪污苗头、查犯罪事实,订岗位责任制、订奖惩制度、订防范措施、订综合治理计划,县农业银行对全县26个营业所、73个信用社,开展了“四查四订”活动。通过此案的处理,杨楼营业所整顿工作秩序,完善规章制度,效果明显,被评为地区农业银行系统先进单位。
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监所检察,当时由批捕起诉组兼管。1957年以后直至“文革”期间,监所检察实际已不存在。
1980年后,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科设检察员负责。1984年监所检察科成立,履行安全防范、文明管教的职责,保证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起诉,保障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公民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监所检察人员定期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拘役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种隐患,对超过羁押期限的人犯,催办离所手续,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开展检察活动,并建立健全监改组织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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