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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绝大多数优抚对象居住在农村,有生产生活困难者,除享受国家抚恤外,主要依靠群众优待。优待办法随着形势发展也不断改变。从抗日战争时期到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实行代耕代种办法。各区、乡、村均有“优抚”组织,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代耕代种。每户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应享受代耕代种的土地数量,以其总收入相当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为准,由优抚对象自报,群众评议,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备查。1950年至1955年,本县为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总计代耕代种10万余亩。
1956年,90%以上的优待对象都加入农业合作社。采取“依靠合作社安排生产,优待劳动日,并辅以必要的政府补助”的办法优待。每年春季由优待小组根据优待对象的人口、劳力情况,一次评定全年自做工分和应优待的工分数。优待标准以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为原则。优待工分与自做工分一样参加粮食、现金和其他财物的分配。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部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所分得的粮食和其他财物,按生产队分配价格付款。1956年全县优待劳动日4.33万个,1960年18.64万个,1970年36.30万个,1980年77.05万个。
1981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县民政局于4月中旬在马井区郝庄公社进行改进优待办法的试点,把优待工分改为优待土地、粮食、现金3种形式。烈军属要地每户1.5亩(收获归己),要粮500斤,要钱150无。其他优待对象,一般人均优待100元。对双军属实行双优待。黄口区在改进优待办法后,全区611户优待户,其中521户优待工分,52户优待土地,15户优待粮食,23户优待现金。并给原为孤儿的现役军人,评定优待工分3600分和1个劳力的超产钱,由大队民兵营长代为存入银行。同年5月,宿县地区民政局在黄口区召开全区优抚工作会议,推广了黄口区改进优待工作经验。同年6月10日,县转发黄口区公所《关于改进落实群众优待烈属、军属工作做法》。由于优待工作的改进和落实,全县收到部队和战士来信1700多封,感谢党和政府对他们家属照顾和关怀。
1982年,全部改为优待现金。全县评出优待户3591户,优待总款70.44万元,户均196元。其中农村有烈属直系亲属的673户,优待款13.83万元,户均204.3元,军属优待54.66万元,户均206.7元;残废军人优待79户,款6989元,户均74元;复员军人优待131户,款8063元,户均58.5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70户,款4377元,户均60.8元。全县收到部队回信和立功授奖喜报2027封。中国人民解放军83052部队向县政府送匾,并有50名老战士联名给县委、县政府写信,对萧县优待工作表示满意,愿以实际行动为部队建设作出贡献。上半年,全省开展优待工作检查验收和评比先进活动,本县被评为优待工作先进县。10月份,安徽省民政厅编印《光荣榜》,本县名列前茅。
1983年,进一步改善优待办法,推广黄口区以公社力单位“四统一”的经验,把优待款由原来的午秋两季兑现改为午季一次兑现,对贫困户优先扶持。全县优先优待3455户,优待款74.52万元,户均215.69元,1985年全县优待2865户,优待金额91.95万元,其中军属户平均优待381元,烈属户平均优待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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