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国家抚恤
追恤
在大革命时期,本县即有不少革命者在各地加入共产党,或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从事革命活动。自民国17年(1928)中共建立萧县特支以来,领导全县人民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革命斗争,先后组织领导黄口、张庄寨等地武装暴动。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除在本县坚持武装斗争外,还有大批人员到主力部队参加战斗。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有不少人为国为民捐躯了由于当时环境恶劣,一些烈士家属未能领到抚恤粮、款。建国后,凡经有关单位和人员证明、群众公认者,均追认为革命烈士,对其家属给予优抚。到1952年,先后发安抚粮(即抚恤粮)18.8万斤,一般每户烈士家属200—300斤。还有一些革命者在外地为革命牺牲或失踪,因一时找不到证明,没有追认为烈士的,只要群众公认,有关人证明确认参加革命工作,没有发现投敌、叛变的,其家属都按军属或失踪军人家属给予优待。1957年春,县民政科工作组在工寨区杜楼乡作典型调查登记。随后在全县普查登记,计有烈属1491户,已领抚恤的856户,未领的635户。新登记1950年前失踪的革命军人139人。共需追恤的774户。至1959年底,共追抚753户。发抚恤款15.56万元,其余失踪军人,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待核实后再作处理。
残废抚恤
建国前,各解放区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不统一,残废证件也各式各样。在外地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大部分安置在当地荣誉军人学校学习,个别安置在解放区居住,由当地群众优待,政府发给抚恤粮。建国后,绝大部分陆续回县安家。1950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计274人。1952年,由民政科、人武部、卫生院等单位联合组成评残委员会,根据新的残废标准和伤残情况,重新评定残废等级,换发新的残废证件。其中在乡三等甲、乙级的,暂不换发新证。凡伤愈而未影响劳动能力的,不再列入残废等级。三等残废军人如再参加革命工作一年后,仍可领在职残废抚恤金。
1964年,对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进行评残换证。共换证208人,其中补证的64人,评定为二等甲级的86人,三等乙级的120人,提高为二等乙级的2人。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527人。其中城镇125人,特等2人,一等4人,二等甲级8人,二等乙级37人,三等甲级38人,三等乙级36人;在乡402人,一等6人,二等甲级45人,二等乙级97人,三等甲级130人,三等乙级124人。
革命残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残废抚恤金外,民政局还免费给残废人员安装各种假肢和辅助器械,如配备手摇三轮车,安装假肢,定做矫正鞋、镶牙、补眼等。穿戴假肢用的棉布、棉絮,也由民政局按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时,由县卫生科介绍到公立医院治疗,医疗费及伙食费由县民政局报销。革命残废人员二等乙级以上的,享受公费医疗。在乡三等治疗有困难的,由民政局适当补助。
定期补助
部分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以及因为患病或遭受意外事故,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群众优待以后,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建国后至1955年,定期补助是对贫苦烈、军属的常年补助和贫苦烈士子女入学补助,以启改为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在农村通过群众代耕以及优待劳动日、优待金以后,生活仍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优抚小组评议,乡、区审查,报县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补助证。补助标准,开始每户每月3—5元,1960年增至4—8元。个别困难大或有特殊情况的为8—10元。享受定补者,每年春季由区、乡审查调整一次。
1979年底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萧城黄口两镇每人每月10—15元。1984年,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烈属每户每月25元,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增发5元。1985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967人,享受定期补助的1459人。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的,国家还有临时补助专款,重点用在重灾区、贫困乡村和革命老根据地,大部分在春荒、严冬季节和年关时下拨。具体分配办法,由民政部门研究报县政府批准,通过各级优抚组织评议,发放到户,张榜公布。有时也用于支持贫苦烈军属、荣复军人发展生产。如1954年对生产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发给生产补助费3.61万元,1955年对缺乏耕畜、农具的优抚对象发给补助费1.6万元,用于买耕牛152头,农具250件。1956年合作化高潮时,90%以上的优抚对象入社,对交股金有困难的,发给入股金4.95万元。个别优抚对象如有特殊困难,由本人申请,经乡、区审查报县民政局批准,给予临时补助。1979年调整定期补助标准后,临时补助费减少。
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平时在家休养或请当地医生治疗,医药费自理。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需要到当地卫生所、医院门诊的,免缴挂号费,医药费自理。个别无力负担的,由区公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酌予减免。必须住院治疗者,由县卫生部门批准,入县医院治疗,须转院治疗者,由省卫生部门批准,入省医院治疗,住院的医药费由卫生部门负责,伙食和往返路费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酌予补助。建国后至1959年,共帮助治疗577人次,发补助款1.59万元,1960年,在县卫生院治疗42人,送省残废军人疗养院治疗20人。次年在县治疗79人,送省治疗8人,区、公社医院治疗72人,1962年在县治疗27人,在省治疗13人,在区、公社治疗88人。至1963年,复员军人的慢性病治疗基本告一段落,大部分病员恢复了健康。退伍军人的慢性病治疗,按自疗公助的原则解决。精神病患者,送精神病院治疗,其医药费、伙食费均予报销。
烈属光荣院
萧县烈属光荣院(原称烈属敬老院),于1959年8月筹建,同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开始设在风景区圣泉寺,后因交通不便,于1961年3月迁到老虎山前徐林村。入院者以年龄在60岁以上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孤老烈属为主,夫妻均够条件的可同时入院。入院出院自由,社队不得强送老人入院,1959年底,接收19名老人入院。1961年院内有63名老人,其中烈属59人,老红军1人,残废军人2人,复员军人1人。至1970年,院内一直保持在50人左右。后来一般不再接收农村老人,院民逐渐减少。1985年院民30人。年龄最高的88岁,平均年龄75岁以上。其中双目失明的1人,截去双下肢的1人,耳聋的4人,哑巴1人,失去自理能力的11人。建院以来共收100名老人。夫妻同时入院的8对,婆媳一同入院的2人。历年病故70人,其中男34人,女36人。病故老人年龄最高的97岁,一般的都在80岁以上。
入院老人开始每人每月供应主粮36斤,油0.5斤,糖0.4斤,伙食费9元。老人的衣物用具自带,不足者补发。院内组织老人做轻微劳动,种粮种菜改善生活,院内设有俱乐部、浴池等俱乐部有报纸、象棋、扑克、留声机和收音机,后来又添置了彩色电视机和收录机等。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院民生活也不断提高,到1983年,老人生活费每人每月32元,其中伙食费22元,零用钱5元,服装费3元,公什费2元。节日会餐,水果、糕点等均由院内生产资金补助。每位老人有皮袄1件,被子3床(两条是丝绸的),褥子1条,被单2—3条,蚊帐1顶。夏衣有的确良、纺缎和布衣各3套,棉衣薄厚各2套。每人一个橱柜、1把藤椅。院内根据老人意见改善伙食,每周订出食谱,荤素甜淡,轮流穿插,各适其宜。入院老人都感到老而不孤,生活过得幸福、舒适、愉快。1983年,烈属敬老院被省评为出席中央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敬老院座谈会,并在会上作经验介绍。
在大革命时期,本县即有不少革命者在各地加入共产党,或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从事革命活动。自民国17年(1928)中共建立萧县特支以来,领导全县人民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革命斗争,先后组织领导黄口、张庄寨等地武装暴动。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除在本县坚持武装斗争外,还有大批人员到主力部队参加战斗。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有不少人为国为民捐躯了由于当时环境恶劣,一些烈士家属未能领到抚恤粮、款。建国后,凡经有关单位和人员证明、群众公认者,均追认为革命烈士,对其家属给予优抚。到1952年,先后发安抚粮(即抚恤粮)18.8万斤,一般每户烈士家属200—300斤。还有一些革命者在外地为革命牺牲或失踪,因一时找不到证明,没有追认为烈士的,只要群众公认,有关人证明确认参加革命工作,没有发现投敌、叛变的,其家属都按军属或失踪军人家属给予优待。1957年春,县民政科工作组在工寨区杜楼乡作典型调查登记。随后在全县普查登记,计有烈属1491户,已领抚恤的856户,未领的635户。新登记1950年前失踪的革命军人139人。共需追恤的774户。至1959年底,共追抚753户。发抚恤款15.56万元,其余失踪军人,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待核实后再作处理。
残废抚恤
建国前,各解放区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不统一,残废证件也各式各样。在外地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大部分安置在当地荣誉军人学校学习,个别安置在解放区居住,由当地群众优待,政府发给抚恤粮。建国后,绝大部分陆续回县安家。1950年,全县革命残废人员计274人。1952年,由民政科、人武部、卫生院等单位联合组成评残委员会,根据新的残废标准和伤残情况,重新评定残废等级,换发新的残废证件。其中在乡三等甲、乙级的,暂不换发新证。凡伤愈而未影响劳动能力的,不再列入残废等级。三等残废军人如再参加革命工作一年后,仍可领在职残废抚恤金。
1964年,对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进行评残换证。共换证208人,其中补证的64人,评定为二等甲级的86人,三等乙级的120人,提高为二等乙级的2人。1985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527人。其中城镇125人,特等2人,一等4人,二等甲级8人,二等乙级37人,三等甲级38人,三等乙级36人;在乡402人,一等6人,二等甲级45人,二等乙级97人,三等甲级130人,三等乙级124人。
革命残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残废抚恤金外,民政局还免费给残废人员安装各种假肢和辅助器械,如配备手摇三轮车,安装假肢,定做矫正鞋、镶牙、补眼等。穿戴假肢用的棉布、棉絮,也由民政局按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时,由县卫生科介绍到公立医院治疗,医疗费及伙食费由县民政局报销。革命残废人员二等乙级以上的,享受公费医疗。在乡三等治疗有困难的,由民政局适当补助。
定期补助
部分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以及因为患病或遭受意外事故,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群众优待以后,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建国后至1955年,定期补助是对贫苦烈、军属的常年补助和贫苦烈士子女入学补助,以启改为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在农村通过群众代耕以及优待劳动日、优待金以后,生活仍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优抚小组评议,乡、区审查,报县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补助证。补助标准,开始每户每月3—5元,1960年增至4—8元。个别困难大或有特殊情况的为8—10元。享受定补者,每年春季由区、乡审查调整一次。
1979年底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萧城黄口两镇每人每月10—15元。1984年,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烈属每户每月25元,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增发5元。1985年底,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967人,享受定期补助的1459人。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的,国家还有临时补助专款,重点用在重灾区、贫困乡村和革命老根据地,大部分在春荒、严冬季节和年关时下拨。具体分配办法,由民政部门研究报县政府批准,通过各级优抚组织评议,发放到户,张榜公布。有时也用于支持贫苦烈军属、荣复军人发展生产。如1954年对生产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发给生产补助费3.61万元,1955年对缺乏耕畜、农具的优抚对象发给补助费1.6万元,用于买耕牛152头,农具250件。1956年合作化高潮时,90%以上的优抚对象入社,对交股金有困难的,发给入股金4.95万元。个别优抚对象如有特殊困难,由本人申请,经乡、区审查报县民政局批准,给予临时补助。1979年调整定期补助标准后,临时补助费减少。
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平时在家休养或请当地医生治疗,医药费自理。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需要到当地卫生所、医院门诊的,免缴挂号费,医药费自理。个别无力负担的,由区公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酌予减免。必须住院治疗者,由县卫生部门批准,入县医院治疗,须转院治疗者,由省卫生部门批准,入省医院治疗,住院的医药费由卫生部门负责,伙食和往返路费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酌予补助。建国后至1959年,共帮助治疗577人次,发补助款1.59万元,1960年,在县卫生院治疗42人,送省残废军人疗养院治疗20人。次年在县治疗79人,送省治疗8人,区、公社医院治疗72人,1962年在县治疗27人,在省治疗13人,在区、公社治疗88人。至1963年,复员军人的慢性病治疗基本告一段落,大部分病员恢复了健康。退伍军人的慢性病治疗,按自疗公助的原则解决。精神病患者,送精神病院治疗,其医药费、伙食费均予报销。
烈属光荣院
萧县烈属光荣院(原称烈属敬老院),于1959年8月筹建,同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开始设在风景区圣泉寺,后因交通不便,于1961年3月迁到老虎山前徐林村。入院者以年龄在60岁以上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孤老烈属为主,夫妻均够条件的可同时入院。入院出院自由,社队不得强送老人入院,1959年底,接收19名老人入院。1961年院内有63名老人,其中烈属59人,老红军1人,残废军人2人,复员军人1人。至1970年,院内一直保持在50人左右。后来一般不再接收农村老人,院民逐渐减少。1985年院民30人。年龄最高的88岁,平均年龄75岁以上。其中双目失明的1人,截去双下肢的1人,耳聋的4人,哑巴1人,失去自理能力的11人。建院以来共收100名老人。夫妻同时入院的8对,婆媳一同入院的2人。历年病故70人,其中男34人,女36人。病故老人年龄最高的97岁,一般的都在80岁以上。
入院老人开始每人每月供应主粮36斤,油0.5斤,糖0.4斤,伙食费9元。老人的衣物用具自带,不足者补发。院内组织老人做轻微劳动,种粮种菜改善生活,院内设有俱乐部、浴池等俱乐部有报纸、象棋、扑克、留声机和收音机,后来又添置了彩色电视机和收录机等。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院民生活也不断提高,到1983年,老人生活费每人每月32元,其中伙食费22元,零用钱5元,服装费3元,公什费2元。节日会餐,水果、糕点等均由院内生产资金补助。每位老人有皮袄1件,被子3床(两条是丝绸的),褥子1条,被单2—3条,蚊帐1顶。夏衣有的确良、纺缎和布衣各3套,棉衣薄厚各2套。每人一个橱柜、1把藤椅。院内根据老人意见改善伙食,每周订出食谱,荤素甜淡,轮流穿插,各适其宜。入院老人都感到老而不孤,生活过得幸福、舒适、愉快。1983年,烈属敬老院被省评为出席中央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敬老院座谈会,并在会上作经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