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离退休安置
工人退休、退职
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1968—1977年,因公致残而退休的工人6名。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按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78年前,本县享受原工资40%生活费的退职工人有247人。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至1985年底,按照新办法给2168名职工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照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1人;按本人工资70%发给的58人;按本人工资60%发给的25人,退休费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的14人;因公致残而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的5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功能力而退职,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的12人;其余均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政策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干部离休、退休
50年代与60年代,本县离休、退休的干部较少,至1965年因老弱病残退休的干部为60人。至1985年,共有退休、退职干部1005人。
1978年4月,本县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干部退休、离休的规定,至1985年全县共有离休干部539人。其中老红军1人,抗日战争时期的73人,解放战争时期的465人。1984年5月设立县老干部局,县人事局设有老干部股,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1985年,建立老干部议事组64个,全县有23名老干部被评为优秀党员。
为改变离退休老干部住院就医条件,县政府拨款2.7万元,在县人民医院新建了老干部病房楼。对离退休回农村居住的老干部共发133.3万元建房补助费。至1985年,全县建立1266个敬老小组,承包1300多名离退休老干部生活管理。建老干部活动中心310平方米,县直建老干部活动室17处。
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1968—1977年,因公致残而退休的工人6名。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按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78年前,本县享受原工资40%生活费的退职工人有247人。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至1985年底,按照新办法给2168名职工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其中照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1人;按本人工资70%发给的58人;按本人工资60%发给的25人,退休费低于25元,按25元发给的14人;因公致残而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的5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功能力而退职,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的12人;其余均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按政策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干部离休、退休
50年代与60年代,本县离休、退休的干部较少,至1965年因老弱病残退休的干部为60人。至1985年,共有退休、退职干部1005人。
1978年4月,本县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干部退休、离休的规定,至1985年全县共有离休干部539人。其中老红军1人,抗日战争时期的73人,解放战争时期的465人。1984年5月设立县老干部局,县人事局设有老干部股,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1985年,建立老干部议事组64个,全县有23名老干部被评为优秀党员。
为改变离退休老干部住院就医条件,县政府拨款2.7万元,在县人民医院新建了老干部病房楼。对离退休回农村居住的老干部共发133.3万元建房补助费。至1985年,全县建立1266个敬老小组,承包1300多名离退休老干部生活管理。建老干部活动中心310平方米,县直建老干部活动室17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