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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大都沿袭封建社会长期流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的婚姻习惯。直至建国前,强迫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抢亲、干涉寡妇改嫁等一些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仍屡见不鲜,虐侍、打骂妇女,更是习以为常。甚至伤害妇女、溺杀女婴的现象也时有所闻。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建立以后,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为基础,制定婚姻登记的具体规定,对保护妇女、保障男女婚姻自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政局不稳和旧的习惯势力的阻挠,婚姻登记工作未能普遍实行。
1950年5月,贯彻《婚姻法》后,废除无视妇女权利的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保护妇女权利的制度。1953年2月,全县开展了《婚姻法》宣传月活动,民政科在法院、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广泛开展宣传,并处理一批违反婚姻法的案件。从1950年5月到1954年底,全县有15884对青年男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3656对夫妇因感情长期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55年后,人们已自觉按婚姻法办事,凡属结婚、离婚、复婚等事,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取得合法手续。1980年,国家重新修改公布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县有关部门组织区、镇、公社婚姻登记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对虚报年龄、隐瞒婚姻状况,搞假证明或冒名顶替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1985年4月,县政府举办各区、镇、乡婚姻登记人员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给95人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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