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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这是首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发展起来的并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拥军优属革命传统,是国家和人民热爱子弟兵的实际表现,是军政之间、军民之间的骨肉深情,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社会规范,本质上不同于历代王朝包括民国政府的所谓优待抚恤。
历代王朝包括民国政府,都把军队当作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不能不示以“恩惠”。这种动机己属一己之私,而其“恩惠”能否遍及士卒尤无征信。以国民政府为例,在全面抗战推动下,安徽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法令,实行优待出征军人家属,但只限于政府行为,而政府又无专项经费,所以优待工作既不普遍,也难持久,最后演变为一次性的壮丁安家费,实际上废止了优待家属。于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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