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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新中国建立前,民国38年(1949年)4月,皖北全境解放,人民解放军中残废军人陆续遣送回籍,为此设立皖北荣军管理委员会,隶属皖北军区。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后,荣军工作移交地方政府,同年6月,皖北荣军管理委员会改为皖北行署荣军管理局,负责接收、教养、安置历次革命战争中的残废军人,为行署民政处下属单位。1950年8月,改称皖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
民国38年5月,皖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成立。
1951年12月,皖南、皖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合署办公。次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后,优抚局改为厅优抚处,优抚局原辖优抚事业单位则由安徽省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总校管理。
1956年3月,安徽省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总校澈销,省民政厅另设校院管理处,负责管理优抚事业单位。1958年7月,校院管理处撤销,优抚事业单位由优抚处接管。
民国38年5月,皖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成立。
1951年12月,皖南、皖北行署民政处优抚局合署办公。次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后,优抚局改为厅优抚处,优抚局原辖优抚事业单位则由安徽省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总校管理。
1956年3月,安徽省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总校澈销,省民政厅另设校院管理处,负责管理优抚事业单位。1958年7月,校院管理处撤销,优抚事业单位由优抚处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