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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一、土地管理
建国前,土地属私人所有,多数土地集中在地主、资本家及豪门大户手中。私人建房无一定规划,谁想怎样建就怎样建,县政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建国初,土地收为国有,对城内建设还没有一定的规划,私人宅基地和个别单位占有的土地,只是按有关规定收地产税。
1975年,砀山县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砀城内所有公房及土地,均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房产状况
1951年,县财粮科接管了部分公房,同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又接管了没收的部分不法分子、地主及资本家的房屋作为公产,对城区内的词堂、会馆、庙宇及寺院经过清理均由财粮科管理。座落在砀城内西关的天主教堂,因神职人员外逃,也由财粮科代管,1965年县成立房产管理委员会,以后又接收了历年来所建的仓库,人民剧场、服务楼等。到1984年底止,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40232平方米。
三、房产管理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管及没收的房产、庙宇、会馆等作为公产。农村的公产除交由地方办学校、设公署外,余下的全部分给贫雇农和无房的退伍军人居住。城镇公房划拨给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部门使用。剩余的租给无房的困难户,但不收房租,自住自修。1965年县成立房产委员会(简称房管会),公房管理工作由房管会负责。1965年至1985年房管会先后建瓦房60间,仓库1800平方米。
1982年11月砀山县人民政府以砀政字〔1982〕162号《布告》规定,凡房管部门所管公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准买卖、拆迁,以私房换公房。机关或个人租用的公房,自己不用时,应及时办退租手续,不准私自封门占为己有,不准私自转让他人,按月缴纳房租,不准拖欠。1973年至1985年,房管会共维修房屋11850平方米,房管会管理的公房达40232平方米。在城市建设中拆迁的居民,由县财政、城关镇房管会等单位联合负责妥善安置,使拆迁户住上新房。
建国前,土地属私人所有,多数土地集中在地主、资本家及豪门大户手中。私人建房无一定规划,谁想怎样建就怎样建,县政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建国初,土地收为国有,对城内建设还没有一定的规划,私人宅基地和个别单位占有的土地,只是按有关规定收地产税。
1975年,砀山县革命委员会在《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砀城内所有公房及土地,均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房产状况
1951年,县财粮科接管了部分公房,同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又接管了没收的部分不法分子、地主及资本家的房屋作为公产,对城区内的词堂、会馆、庙宇及寺院经过清理均由财粮科管理。座落在砀城内西关的天主教堂,因神职人员外逃,也由财粮科代管,1965年县成立房产管理委员会,以后又接收了历年来所建的仓库,人民剧场、服务楼等。到1984年底止,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40232平方米。
三、房产管理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管及没收的房产、庙宇、会馆等作为公产。农村的公产除交由地方办学校、设公署外,余下的全部分给贫雇农和无房的退伍军人居住。城镇公房划拨给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部门使用。剩余的租给无房的困难户,但不收房租,自住自修。1965年县成立房产委员会(简称房管会),公房管理工作由房管会负责。1965年至1985年房管会先后建瓦房60间,仓库1800平方米。
1982年11月砀山县人民政府以砀政字〔1982〕162号《布告》规定,凡房管部门所管公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准买卖、拆迁,以私房换公房。机关或个人租用的公房,自己不用时,应及时办退租手续,不准私自封门占为己有,不准私自转让他人,按月缴纳房租,不准拖欠。1973年至1985年,房管会共维修房屋11850平方米,房管会管理的公房达40232平方米。在城市建设中拆迁的居民,由县财政、城关镇房管会等单位联合负责妥善安置,使拆迁户住上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