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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1949年砀山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在此基础上成立砀山县人民法院,县长刘笑严担任法院院长,1951年在吴楼、范寨、薛口、吴集、阚寨、周集、新兴、雨亭等区设人民法庭。1953年至1954年,设立巡回法庭。1955年巡回法庭撤销,是年,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58年设社办人民法庭6个,并在周寨、卞楼设二个指导法庭。
1963年撤消基层人民法庭,改设审判站,“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县人民法院恢复,1982年,全县大部分乡镇均成立了人民法庭,是年,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
一、刑事审判
1949年砀山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刑、民案件的审理工作。此后,为配合“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统购统销”、“普选”等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人民法院。1953年起,建立巡回法庭,于案发地或受害地召开公审大会,当会审理,随后发文判决。1955年巡回法庭改为当地基层人民法庭,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公,强调“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天)”盲目追求高效,导致刑、民案件审理的混乱。“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组负责刑事审判工作,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于1980年以后冤假错案平反工作中予以纠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奉行陪审、辨护、合议制度。当年公开审理34件,27件有证人出庭作证,9件有辨护人和律师出庭辩护。各区、乡镇基层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交由县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合公开审判,普法于民,起到了震摄犯罪的作用。1985年受理公诉67件,自诉7件,在办结的70件中,杀人、放火、流氓、强奸、盗窃等七类罪案均照“从重从快、注重准”的原则办理。
二、民事审判
民国末年,国民党忙于内战,其司法部门无瑕顾及民事案件的审理,多数民事案件投诉无门。建国后,人民法院于1950年开始受理民事案件,是年共受理272件,多数属婚姻纠纷。1951年至1958年间,婚姻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最多部分,房产纠纷、债务、抚养等次之。1959年以后,民事案件多数由民间调解组织解决,很少上交。1963年设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止。
1979年对全县17个公社300个大队、街道委员会调解组织的1662名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上半年办结案件中调解解决的占70%。由于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些民事行为必需由法律手段解决,造成当年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81年以后,民事案件继续上升,其中离婚案件占多数,仅1981年,离婚案件即占民事案件的65%。1983年民事案件略有缓和,案件种类转移到以财产权益纠纷为主。1985年,民事案件主要有离婚、债务、赔偿、宅基、房屋、财产、生活、继承、赡养、抚养等,在所有办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83%。
三、经济审判
县法院在未设立经济审判庭之前,有关合同契约、借贷等纠纷案件,视具体情况分交刑、民庭审理。1978年以后,随工作重心转移,商品经济发展,有关经济纠纷相继增多,法院于1982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是年受理经济纠纷案12件,诉讼标的181153元。1985年办结67件,其中调解结案55件,是年经济纠纷中,购销、承包、经济赔偿等居多。通过审判,调解、增强了人们法律意识,同时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1984年9月,县农机公司诉赊销农机欠款一案,涉及全县部分区乡,标的数额36万元,在有关庭的配合下,经济庭积极审理,终于本年12月收回农机欠款36万元,结案后,农机公司赠县法院“执法如山,利国利民”锦旗一面。
四、陪审、复查
1951年以后,人民法院对个别案件临时邀请有关单位参于案件的审理,没有固定的陪审人员。1956年,在部分乡区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在法院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经培训,轮流到法院参加审判活动。1980年以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凡一审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5年有专职人民陪审员2名。
1978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复查组,专事负责往年刑、民案件申诉复查工作,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四清”、“反右”及历史老案件中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至1982年复查平反告一段落,遗留问题纳入刑事审判工作之中。1984年成立刑二庭,主要处理严打期间的申诉案件,“四清”、“文化大革命”、“反右”及历史老案间有审理。在复查审理办结之后,对于收回人员的现实困难,协助有关单位给予解决。1985年,受理申诉案件72件,其中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7件,减刑、或免于刑事处分的30件,其余5件,经复查均提出复查建议。
1981年12月统计复查案件情况表
1963年撤消基层人民法庭,改设审判站,“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1973年军管撤销,县人民法院恢复,1982年,全县大部分乡镇均成立了人民法庭,是年,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
一、刑事审判
1949年砀山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刑、民案件的审理工作。此后,为配合“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统购统销”、“普选”等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人民法院。1953年起,建立巡回法庭,于案发地或受害地召开公审大会,当会审理,随后发文判决。1955年巡回法庭改为当地基层人民法庭,1958年公、检、法联合办公,强调“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天)”盲目追求高效,导致刑、民案件审理的混乱。“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组负责刑事审判工作,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于1980年以后冤假错案平反工作中予以纠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奉行陪审、辨护、合议制度。当年公开审理34件,27件有证人出庭作证,9件有辨护人和律师出庭辩护。各区、乡镇基层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交由县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合公开审判,普法于民,起到了震摄犯罪的作用。1985年受理公诉67件,自诉7件,在办结的70件中,杀人、放火、流氓、强奸、盗窃等七类罪案均照“从重从快、注重准”的原则办理。
二、民事审判
民国末年,国民党忙于内战,其司法部门无瑕顾及民事案件的审理,多数民事案件投诉无门。建国后,人民法院于1950年开始受理民事案件,是年共受理272件,多数属婚姻纠纷。1951年至1958年间,婚姻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最多部分,房产纠纷、债务、抚养等次之。1959年以后,民事案件多数由民间调解组织解决,很少上交。1963年设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止。
1979年对全县17个公社300个大队、街道委员会调解组织的1662名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上半年办结案件中调解解决的占70%。由于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些民事行为必需由法律手段解决,造成当年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81年以后,民事案件继续上升,其中离婚案件占多数,仅1981年,离婚案件即占民事案件的65%。1983年民事案件略有缓和,案件种类转移到以财产权益纠纷为主。1985年,民事案件主要有离婚、债务、赔偿、宅基、房屋、财产、生活、继承、赡养、抚养等,在所有办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83%。
三、经济审判
县法院在未设立经济审判庭之前,有关合同契约、借贷等纠纷案件,视具体情况分交刑、民庭审理。1978年以后,随工作重心转移,商品经济发展,有关经济纠纷相继增多,法院于1982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是年受理经济纠纷案12件,诉讼标的181153元。1985年办结67件,其中调解结案55件,是年经济纠纷中,购销、承包、经济赔偿等居多。通过审判,调解、增强了人们法律意识,同时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1984年9月,县农机公司诉赊销农机欠款一案,涉及全县部分区乡,标的数额36万元,在有关庭的配合下,经济庭积极审理,终于本年12月收回农机欠款36万元,结案后,农机公司赠县法院“执法如山,利国利民”锦旗一面。
四、陪审、复查
1951年以后,人民法院对个别案件临时邀请有关单位参于案件的审理,没有固定的陪审人员。1956年,在部分乡区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在法院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经培训,轮流到法院参加审判活动。1980年以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凡一审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5年有专职人民陪审员2名。
1978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复查组,专事负责往年刑、民案件申诉复查工作,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四清”、“反右”及历史老案件中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至1982年复查平反告一段落,遗留问题纳入刑事审判工作之中。1984年成立刑二庭,主要处理严打期间的申诉案件,“四清”、“文化大革命”、“反右”及历史老案间有审理。在复查审理办结之后,对于收回人员的现实困难,协助有关单位给予解决。1985年,受理申诉案件72件,其中经复查维持原判的37件,减刑、或免于刑事处分的30件,其余5件,经复查均提出复查建议。
1981年12月统计复查案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