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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因利
安徽省因利局始建于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旨在向贫民发放小额无息贷款,每户借钱一二千文或三四千文,5日一还,50日还清,再借再按期还,不取利息。后废。民国4年(1915年),省巡按使公署拨款重办。
民国10年冬,安徽省赈抚处为便于各地灾民借贷营生,制定《各县因利局简章》,规定各县设因利局,办理灾民和失业贫民小额借贷。因利局除设于县城外,并酌在乡镇设分处。凡本地安分贫民因灾失业者,皆可就近借贷,极贫免息。
民国18年,省民政厅报准以慰劳北伐将士余款2600元作基金,将省因利局改为贷款所,附设于省会救济院。每户准贷银元2至6元,每5天归还5%,100天还清,不取利息。经常贷款者达500余户。当时全省各县救济院中,有12院附设贷款所。
抗战期间,省拨款20万元,在立煌设立贷款所。屯溪亦将中央赈济会驻皖南各贷款所并为1所,由皖南行署拨款13.2万元资助。民国33年停办。
民国10年冬,安徽省赈抚处为便于各地灾民借贷营生,制定《各县因利局简章》,规定各县设因利局,办理灾民和失业贫民小额借贷。因利局除设于县城外,并酌在乡镇设分处。凡本地安分贫民因灾失业者,皆可就近借贷,极贫免息。
民国18年,省民政厅报准以慰劳北伐将士余款2600元作基金,将省因利局改为贷款所,附设于省会救济院。每户准贷银元2至6元,每5天归还5%,100天还清,不取利息。经常贷款者达500余户。当时全省各县救济院中,有12院附设贷款所。
抗战期间,省拨款20万元,在立煌设立贷款所。屯溪亦将中央赈济会驻皖南各贷款所并为1所,由皖南行署拨款13.2万元资助。民国33年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