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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封建宗法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官民婚丧均按传统仪节举行,政府未加管理。民国18年(1929年)后,安徽省府先后颁布《安徽省市县筹办公墓办法》、《安徽省各县设置公墓实施办法》、《安徽省改良风俗规则》,要求革除丧葬陋习,并指定芜湖、安庆、蚌埠、大通、屯溪及各县县城附近择公有或私有旷地筹设公墓,但贯彻不力,实绩甚少。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均设置专职机构或人员,办理婚姻登记。这是我国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开始。
建国后,安徽各级人民政府在摧毁封建残余的同时,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经过广泛宣传,推行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逐年有所进展,但旧的习惯势力仍未根除,农村较城市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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