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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宣传婚姻法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当年六、七月,皖南行署、皖北行署先后指示所属宣传、贯彻。1950年下半年至1952年春,皖北区、皖南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妇联分别在各地城乡宣传《婚姻法》,得到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拥护,同时也出现阻挠、压制、迫害婚姻自主事件。甚至发生杀害或逼死妇女的惨案。当时,皖南区、皖北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60%—70%,有的高达80%。据1952年1至11月不完全统计,皖南区、皖北区经过恋爱结婚87086对,童养媳解除婚约14342人,寡妇改嫁15803人。因婚姻而自杀与被杀804人,其中男36人,女768人、自杀765人,被杀39人。
1953年3月至4月,安徽省委、省政府自上而下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由经过培训的近40万名干部组成数千支工作队、组,分赴全省各地厂矿、学校、街道、乡村深入宣传。各地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审理大量婚姻案件,惩处一批罪犯。此后,《婚姻法》在城乡进一步普及,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民主和睦的婚姻新风逐渐形成。
1959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部分农村重新出现买卖妇女、抢婚、重婚、童养媳等婚姻陋习。1963年,省民政厅、省妇联、共青团省委、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达《关于在“三八”妇女节前后结合基层选举深入开展婚姻法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后,各市、县相关单位紧密配合,深入基层选区开展宣传,使全省80%左右干部、群众受到教育。同时,各地法院公审各类违反《婚姻法》案件多起,惩办严重破坏《婚姻法》的罪犯。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婚姻陋习再度滋生。
1979年春节,各市、县法院、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单位联合通知,在群众中宣传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表扬带头移风易俗,坚持婚姻自由、婚事新办和民主和睦家庭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批判各种婚姻陋习。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当即成立安徽省宣传、执行婚姻法领导小组,全省15个地、市和51个县(市)也相继建立宣传、执行新《婚姻法》的领导机构。同年12月至次年春节期间,全省各级政府训练宣传骨干15.7万人,深入城乡广泛宣传,使全省85%成人受到教育。1982年冬和1985年冬,各地先后两次开展规模较大的《婚姻法》宣传,使新婚姻法在全省城乡得到进一步贯彻。
1953年3月至4月,安徽省委、省政府自上而下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由经过培训的近40万名干部组成数千支工作队、组,分赴全省各地厂矿、学校、街道、乡村深入宣传。各地人民法院同时依法审理大量婚姻案件,惩处一批罪犯。此后,《婚姻法》在城乡进一步普及,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民主和睦的婚姻新风逐渐形成。
1959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部分农村重新出现买卖妇女、抢婚、重婚、童养媳等婚姻陋习。1963年,省民政厅、省妇联、共青团省委、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达《关于在“三八”妇女节前后结合基层选举深入开展婚姻法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后,各市、县相关单位紧密配合,深入基层选区开展宣传,使全省80%左右干部、群众受到教育。同时,各地法院公审各类违反《婚姻法》案件多起,惩办严重破坏《婚姻法》的罪犯。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中婚姻陋习再度滋生。
1979年春节,各市、县法院、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民政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单位联合通知,在群众中宣传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表扬带头移风易俗,坚持婚姻自由、婚事新办和民主和睦家庭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批判各种婚姻陋习。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当即成立安徽省宣传、执行婚姻法领导小组,全省15个地、市和51个县(市)也相继建立宣传、执行新《婚姻法》的领导机构。同年12月至次年春节期间,全省各级政府训练宣传骨干15.7万人,深入城乡广泛宣传,使全省85%成人受到教育。1982年冬和1985年冬,各地先后两次开展规模较大的《婚姻法》宣传,使新婚姻法在全省城乡得到进一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