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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木保护
民国时期,既无林业保护法令,也无林业保护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一面发动群众造林、育林,一面教育群众保护林木。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护林布告》,要求各人民公社在育苗、造林的同时,层层配备林木专职管理员(林木占地50亩者,配1人;苗圃占地6亩者,配1人)。禁止在幼林中放牧牲畜、攀折树木,对于毁坏林木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则追究法律责任。对护林有功者,给予奖励。
1971年,人民公社建立了护林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成立了护林专业队,生产队配备了护林员。普遍订立了“毁树1棵,补栽3棵,罚款5元”的乡规民约。1978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袁寨乡3名盗伐犯;1979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刑集乡1起盗伐犯;1983年,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行流区1起盗伐案,除追回脏款2000元外,对首恶分子进行了判刑。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公路绿化管理布告》、《关于林业“三定”的布告》,基本上制止了滥伐林木的不正之风。
1958年前,森林害虫的天敌——鸟类较多。在“除四害”中,一些人误把益鸟当成害鸟,大加捕杀,白杨天蛾、金龟子、天牛等害虫繁殖蔓延起来。1970年,又引进了大批未经检验的大官杨、泡桐,带来了一些虫害,致使半数的幼树成为“小老树”。1980年后,成立了县森林保护站,先后培训农民药械手310人,农民病虫害防治技术员600人,对危害最大的大袋虫蛾进行综合防治,受到阜阳行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表彰和嘉奖。1981年至1985年,全县治理森林病虫害共21.74万亩。治理尚不彻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一面发动群众造林、育林,一面教育群众保护林木。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护林布告》,要求各人民公社在育苗、造林的同时,层层配备林木专职管理员(林木占地50亩者,配1人;苗圃占地6亩者,配1人)。禁止在幼林中放牧牲畜、攀折树木,对于毁坏林木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则追究法律责任。对护林有功者,给予奖励。
1971年,人民公社建立了护林领导小组,生产大队成立了护林专业队,生产队配备了护林员。普遍订立了“毁树1棵,补栽3棵,罚款5元”的乡规民约。1978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袁寨乡3名盗伐犯;1979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刑集乡1起盗伐犯;1983年,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行流区1起盗伐案,除追回脏款2000元外,对首恶分子进行了判刑。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公路绿化管理布告》、《关于林业“三定”的布告》,基本上制止了滥伐林木的不正之风。
1958年前,森林害虫的天敌——鸟类较多。在“除四害”中,一些人误把益鸟当成害鸟,大加捕杀,白杨天蛾、金龟子、天牛等害虫繁殖蔓延起来。1970年,又引进了大批未经检验的大官杨、泡桐,带来了一些虫害,致使半数的幼树成为“小老树”。1980年后,成立了县森林保护站,先后培训农民药械手310人,农民病虫害防治技术员600人,对危害最大的大袋虫蛾进行综合防治,受到阜阳行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表彰和嘉奖。1981年至1985年,全县治理森林病虫害共21.74万亩。治理尚不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