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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险
1951年,由人民银行办理保险业务。1952年,地区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兼办阜阳县保险工作。保险项目有:
(一)财产强制保险:机关、企业、工厂等单位的固定、流动财产,按实际值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财产分布状况、使用性质、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1951年至1958年的8年中,全县共收保险费52.42万元,理赔5万元。
(二)牲畜保险:1951年11月,以茨河、程集两区作试点,办理牲畜保险业务,深受农民欢迎。1952年,地区保险公司在全县推广牲畜保险试点经验,配备专职农保员36人。保险年费率是:牛为3%,驴为4.5%,骡马为6%。共收投保费12.81万元,理赔12.46万元。(三)职工人身保险:每月保险费0.5元,保险期满后,所交保险费全部退还本人。共收保险费4400元,理赔200元。
1958年,裁保险公司,保险事业停办。
1985年底,筹建阜阳县保险公司,县内保险业务由县保险公司经办。
(一)财产强制保险:机关、企业、工厂等单位的固定、流动财产,按实际值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财产分布状况、使用性质、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1951年至1958年的8年中,全县共收保险费52.42万元,理赔5万元。
(二)牲畜保险:1951年11月,以茨河、程集两区作试点,办理牲畜保险业务,深受农民欢迎。1952年,地区保险公司在全县推广牲畜保险试点经验,配备专职农保员36人。保险年费率是:牛为3%,驴为4.5%,骡马为6%。共收投保费12.81万元,理赔12.46万元。(三)职工人身保险:每月保险费0.5元,保险期满后,所交保险费全部退还本人。共收保险费4400元,理赔200元。
1958年,裁保险公司,保险事业停办。
1985年底,筹建阜阳县保险公司,县内保险业务由县保险公司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