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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政机构
清末,县署不设民政机构,由县丞辅佐县令管理户籍、地籍及行政区划事宜。辛亥起义后,县署设民政科,管理户籍、地籍、人事、行政区划和社会救济。北伐后,改民政科为民政局,职责同前。民国30年(1941年),实施新县制,县政府增设社会科,管理人口、劳动、民风、宗教和社会福利。1948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县民主政府设民教科,管理户籍、地籍、行政区划、选举、婚姻、社会福利、教育。1950年,民政、教育分立,民政科(后改为民政局)管理户籍(后属公安局)、婚丧、社会福利、优抚、救济及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