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经营体制
一、个体商业
建县时,全县50个集镇,有京货铺(经营丝绸、棉布、百货、小五金等)、杂货铺(经营油、盐、酱、醋、线香、蜡烛、纸张、爆竹等)、茶馆、饭店、粮行(坊)、牲畜行、杂行等。抗日战争时期,县城京货、杂货铺增至20多家,中、西药店10多家,烟酒店、饭店、粮行遍布城镇,泉鞍洲的粮行,囤粮数百石,杂行、摊贩比比皆是,市场空前繁荣。姜寨集有盐行28家,阎集成了“盐集”。食盐多销往河南省的洛阳、南阳、光山、罗山等地。瓦店集的骡马行,招徕数百里的客商。
解放前夕,地主、富商携资潜逃,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商业倒闭。解放后,商业恢复发展,县城京货铺35家,杂货铺119家,西药房14家,中药铺27家,饭店49家,文具店6家,其他商店64家,货摊115个;各集镇共有商店759家,饭店364家,粮行(坊)616处,盐行118家,牲畜行265处,杂行411处,货摊809个。1949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679万元,其中个体商业占98.23%。
1950年,贯彻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1951~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巩固了工人阶级和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取缔个体商业。1978年后,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个体商业又有所发展。1985年达到4238户,从业11076人。商品零售额283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7.17%。
二、合作店、组商业
1953~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利用、限制、改造”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1955年取缔粮、油、棉行商,把县城179户私营坐商组成百货、烟酒、杂货、医药、饮食服务5个合作小组。1956年转为合作商店,开展经销、代销业务,成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集体商业。全县农村集镇商业4772户7497人,通过改造安排3715户,占总户的77.4%,从业3447人,组成88个合作商店、549个合作小组,属于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合作小组132个,职工2744人,公私经营比重发生变化。1957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38万元,集体商业占24.3%。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部分合作商店上升成高级商店,成为全民所有制商业。由于商业结构与流通渠道的单一化,削弱了市场调节作用,经营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1961年调整商业体制把县城1958年上升的合作商店,按业务关系归口,恢复集体性质。区、乡集体商业由县供销社进行归口管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把合作商店限制得过死,挫伤了集体商业经营的积极性。1978年,明确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组成部分,是国营商业的助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大力扶植,积极发展”。1985年全县集体商业263家,职工1220人,商品零售额3015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8.32%。
三、供销合作商业
1948~1949年,群众自发合资兴办各类型合作社219个。1949年6月,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联社”,后改为县供销合作社)成立。主管全县供销合作商业。1952年经过全面整顿,合并建立2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包括县城消费合作社),社员200080人,占总人口25.2%;股金17.72万元(社员从盈利中按股分红),开展农、副产品收购及生产、生活资料供应业务,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巩固工农联盟的作用。
1953~1957年,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三次分工。1953年,为解决国营、合作社两套机构平行批发交叉经营的矛盾,规定国营工业的产品由国营商业收购;手工业产品由供销合作社收购,国营商业对基层供销社供货实行2~4%的批发优待率。1954年7月国营公司、供销社按城乡进行二次分工,国营商业领导县城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城市私商改造;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对农村集镇私商改造。1956年11月起,国营公司主要经营日用工业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五金、交电、化工、石油等);供销社主管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及废品收购。形成国营公司、供销社、合作商店、个体商业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1953年,全县17个基层社,社员 164510人,股金14.98万元,同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工作计划,修订社章、社法,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1956年社员发展到170494人,股金19.17万元,形成县社、基层社、购销点自上而下的供销合作社体系,占领农村贸易市场,完成商品零售额418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1.27%,比1949年12万元增长33.83倍。
1958年县社并入县商业局,各基层社改为供销处。1961年国营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简称“国合”)分开设置,恢复基层社集体性质。1962年制定工业品分配比例,城市占20%,农村占80%。对城乡都需要的商品优先供应农村,不能满足的商品,基层社可到外地采购,组织参加物资交流和物资展销会议,农忙时送货下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1970年,国合第二次合并,撤销县社,实行独家经营,出现等客上门的官商作风。1977年,国合再次分开,发扬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等优良传统。1984~1985年,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县社辖土产日杂、生产资料、副食品、废品回收、土畜产、棉麻6个专业公司,日用杂品、医药2个经理部,机械、塑料、食品3个厂,城关、长官、白庙、杨桥4个棉花加工厂和28个基层社、13个小社。1985年商品零售额4374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6.58%。四、国营商业
民国36年建立的益华商店,是临泉第一个全民所有制商业。1949年起相继建立粮食、油脂、土产公司和酒类专卖处、百货经营处、盐业推销组、食品收购组等。并在较大集镇建立相应的下属营业机构,实行贸易金库和商品统一调拨,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1953年6月,改变贸易金库和商品统一调拨制,各公司与上级公司建立买卖关系,实行独立核算制,扩大企业自主权。1954年建花纱布公司,百货经营处改为百货公司。1955年,县油脂公司并入县粮食局,食品收购组改为县食品公司,酒类专卖处改为专卖事业公司。3月建煤炭经营处。1956年,县花纱布公司改为县纺织品公司,相继建立文化用品、医药2个经营处,国营商业控制市场。年底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965万元,国营商业占927万元,比1951年28万元增长32.1倍。
1958国合合并,成为政企合一的体制,撤销专业公司,把基层供销社改为供销处,实行商业局统一经营。采取“大购大销”政策和单一的国营流通渠道,渠道阻塞,经营不畅。1961年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国合分开,恢复百货、煤建、烟酒、药材、食品等专业公司,成立对外贸易办事处。1963年3月,设县饮食服务公司和盐业经营处,4月县专卖事业公司改为县糖业烟酒公司。1964年,对基层商业进行企业整顿,零售和三级批发企业实行资金、商品、劳动定额管理。1965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2780万元,国营商业占31.8%。
1970年,国合第二次合并,商业局辖盐业、药材、饮食服务、食品、百货、糖业烟酒、煤建、外贸、生资、土产10个专业公司;基层商业有高塘、姜寨、城郊、谭棚、杨集、滑集、宋集、吕寨、邢塘、庞营、杨桥、长官、韦寨、张集、迎仙、谢集、艾亭、黄岭、老集、鱼同城、周桥、瓦店、土陂、陈集、城关25个供销处。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条条”纵向联系被割断,“块块”横向联系未建立,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分配、业务活动失控,造成商品流转和财务管理混乱状态。1977年,国合第二次分家,商业局辖盐业蔬菜、药材、糖业烟酒、百货、饮食服务、煤建、食品7个公司和1个食品厂。1978年,清除“左”的错误,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从扩大商品流通,搞活经济入手,对商业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整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责任制,实行商品分工,城乡通并的新体系。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或流动推销工业品;供销社可以进城设点或流动推销农、副产品。放开小型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经理负责制,实行经营承包,自负盈亏。改变了捧“铁饭碗”吃“大锅饭”的状态。商业行政体制由管理型改变为服务型,是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1985年全民所有制商业235家,职工2841人,购销总额34254万元,比1949年增长41倍,商品零售额567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4.45%。
五、集市贸易
建国前,全县56个集镇,除县城外,较大的杨桥集、长官店、老集、滑集、吕寨、土陂集、谢集、宋集、张集、艾亭、迎仙店、瓦店、姜寨、鱼同城、黄岭等,都以农历单日或双日为集期。上市商品主要有粮、油、棉、土布、家禽、家畜、蔬菜、肉类、柴草以及苇、条、竹编等农副土产品。
建国初,贸易自由,税不重征,物价稳定,市场逐渐繁荣。1952年,利用古庙会和传统季节性小满会,重阳会,分别在县城、黄岭、长官店、杨桥集、瓦店组织5次物资交流会,成交额89.36万元。是年8月28日的县城物资交流会议,出席国营商业代表5人,供销系统41人,工商联16人,医药社6人,私人商业161人,干部15人,农民代表22人,共265人。成交额48.99万元,其中国营占48.35%,供销社43.6%,私营商业8.05%。1953年起,对粮、油、棉、麻等逐步实行统购统销和派购,上市商品限于家畜家禽、鲜蛋、蔬菜和副业产品,农副产品收购任务完成后允许进入集市贸易。1956年允许部分工业品自销,集市贸易商品有所增加。1958年后关闭集市贸易。1960年物资供应紧张,农副产品多转为黑市交易。1961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放集市贸易。1962~1963年,各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全县货栈交易所165个,从业568人,年均成交额470万元。集市贸易商品由1961年的250种增加到840种,市场物价逐渐下降,粮食降30%,肉食品降40%,土特产降50%。“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长资本主义的土壤,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推广“哈尔套经验”,又关闭集市贸易,改变传统集期,实行五日或十日逢集,交通要道设检查站,禁止粮油上市,市场一度萧条。1978年后,集市贸易又复开放,上市商品种类和范围逐年扩大,市场繁荣,购销两旺。1985年成交额6299万元,农民销售额570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3.46%。
建县时,全县50个集镇,有京货铺(经营丝绸、棉布、百货、小五金等)、杂货铺(经营油、盐、酱、醋、线香、蜡烛、纸张、爆竹等)、茶馆、饭店、粮行(坊)、牲畜行、杂行等。抗日战争时期,县城京货、杂货铺增至20多家,中、西药店10多家,烟酒店、饭店、粮行遍布城镇,泉鞍洲的粮行,囤粮数百石,杂行、摊贩比比皆是,市场空前繁荣。姜寨集有盐行28家,阎集成了“盐集”。食盐多销往河南省的洛阳、南阳、光山、罗山等地。瓦店集的骡马行,招徕数百里的客商。
解放前夕,地主、富商携资潜逃,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商业倒闭。解放后,商业恢复发展,县城京货铺35家,杂货铺119家,西药房14家,中药铺27家,饭店49家,文具店6家,其他商店64家,货摊115个;各集镇共有商店759家,饭店364家,粮行(坊)616处,盐行118家,牲畜行265处,杂行411处,货摊809个。1949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679万元,其中个体商业占98.23%。
1950年,贯彻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1951~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巩固了工人阶级和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取缔个体商业。1978年后,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流通渠道,个体商业又有所发展。1985年达到4238户,从业11076人。商品零售额283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7.17%。
二、合作店、组商业
1953~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利用、限制、改造”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1955年取缔粮、油、棉行商,把县城179户私营坐商组成百货、烟酒、杂货、医药、饮食服务5个合作小组。1956年转为合作商店,开展经销、代销业务,成为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集体商业。全县农村集镇商业4772户7497人,通过改造安排3715户,占总户的77.4%,从业3447人,组成88个合作商店、549个合作小组,属于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合作小组132个,职工2744人,公私经营比重发生变化。1957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38万元,集体商业占24.3%。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部分合作商店上升成高级商店,成为全民所有制商业。由于商业结构与流通渠道的单一化,削弱了市场调节作用,经营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1961年调整商业体制把县城1958年上升的合作商店,按业务关系归口,恢复集体性质。区、乡集体商业由县供销社进行归口管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把合作商店限制得过死,挫伤了集体商业经营的积极性。1978年,明确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组成部分,是国营商业的助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大力扶植,积极发展”。1985年全县集体商业263家,职工1220人,商品零售额3015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8.32%。
三、供销合作商业
1948~1949年,群众自发合资兴办各类型合作社219个。1949年6月,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联社”,后改为县供销合作社)成立。主管全县供销合作商业。1952年经过全面整顿,合并建立2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包括县城消费合作社),社员200080人,占总人口25.2%;股金17.72万元(社员从盈利中按股分红),开展农、副产品收购及生产、生活资料供应业务,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巩固工农联盟的作用。
1953~1957年,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三次分工。1953年,为解决国营、合作社两套机构平行批发交叉经营的矛盾,规定国营工业的产品由国营商业收购;手工业产品由供销合作社收购,国营商业对基层供销社供货实行2~4%的批发优待率。1954年7月国营公司、供销社按城乡进行二次分工,国营商业领导县城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城市私商改造;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对农村集镇私商改造。1956年11月起,国营公司主要经营日用工业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五金、交电、化工、石油等);供销社主管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及废品收购。形成国营公司、供销社、合作商店、个体商业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1953年,全县17个基层社,社员 164510人,股金14.98万元,同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工作计划,修订社章、社法,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1956年社员发展到170494人,股金19.17万元,形成县社、基层社、购销点自上而下的供销合作社体系,占领农村贸易市场,完成商品零售额418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1.27%,比1949年12万元增长33.83倍。
1958年县社并入县商业局,各基层社改为供销处。1961年国营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简称“国合”)分开设置,恢复基层社集体性质。1962年制定工业品分配比例,城市占20%,农村占80%。对城乡都需要的商品优先供应农村,不能满足的商品,基层社可到外地采购,组织参加物资交流和物资展销会议,农忙时送货下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1970年,国合第二次合并,撤销县社,实行独家经营,出现等客上门的官商作风。1977年,国合再次分开,发扬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等优良传统。1984~1985年,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县社辖土产日杂、生产资料、副食品、废品回收、土畜产、棉麻6个专业公司,日用杂品、医药2个经理部,机械、塑料、食品3个厂,城关、长官、白庙、杨桥4个棉花加工厂和28个基层社、13个小社。1985年商品零售额4374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6.58%。四、国营商业
民国36年建立的益华商店,是临泉第一个全民所有制商业。1949年起相继建立粮食、油脂、土产公司和酒类专卖处、百货经营处、盐业推销组、食品收购组等。并在较大集镇建立相应的下属营业机构,实行贸易金库和商品统一调拨,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1953年6月,改变贸易金库和商品统一调拨制,各公司与上级公司建立买卖关系,实行独立核算制,扩大企业自主权。1954年建花纱布公司,百货经营处改为百货公司。1955年,县油脂公司并入县粮食局,食品收购组改为县食品公司,酒类专卖处改为专卖事业公司。3月建煤炭经营处。1956年,县花纱布公司改为县纺织品公司,相继建立文化用品、医药2个经营处,国营商业控制市场。年底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965万元,国营商业占927万元,比1951年28万元增长32.1倍。
1958国合合并,成为政企合一的体制,撤销专业公司,把基层供销社改为供销处,实行商业局统一经营。采取“大购大销”政策和单一的国营流通渠道,渠道阻塞,经营不畅。1961年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国合分开,恢复百货、煤建、烟酒、药材、食品等专业公司,成立对外贸易办事处。1963年3月,设县饮食服务公司和盐业经营处,4月县专卖事业公司改为县糖业烟酒公司。1964年,对基层商业进行企业整顿,零售和三级批发企业实行资金、商品、劳动定额管理。1965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2780万元,国营商业占31.8%。
1970年,国合第二次合并,商业局辖盐业、药材、饮食服务、食品、百货、糖业烟酒、煤建、外贸、生资、土产10个专业公司;基层商业有高塘、姜寨、城郊、谭棚、杨集、滑集、宋集、吕寨、邢塘、庞营、杨桥、长官、韦寨、张集、迎仙、谢集、艾亭、黄岭、老集、鱼同城、周桥、瓦店、土陂、陈集、城关25个供销处。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条条”纵向联系被割断,“块块”横向联系未建立,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分配、业务活动失控,造成商品流转和财务管理混乱状态。1977年,国合第二次分家,商业局辖盐业蔬菜、药材、糖业烟酒、百货、饮食服务、煤建、食品7个公司和1个食品厂。1978年,清除“左”的错误,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从扩大商品流通,搞活经济入手,对商业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整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责任制,实行商品分工,城乡通并的新体系。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或流动推销工业品;供销社可以进城设点或流动推销农、副产品。放开小型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经理负责制,实行经营承包,自负盈亏。改变了捧“铁饭碗”吃“大锅饭”的状态。商业行政体制由管理型改变为服务型,是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1985年全民所有制商业235家,职工2841人,购销总额34254万元,比1949年增长41倍,商品零售额567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4.45%。
五、集市贸易
建国前,全县56个集镇,除县城外,较大的杨桥集、长官店、老集、滑集、吕寨、土陂集、谢集、宋集、张集、艾亭、迎仙店、瓦店、姜寨、鱼同城、黄岭等,都以农历单日或双日为集期。上市商品主要有粮、油、棉、土布、家禽、家畜、蔬菜、肉类、柴草以及苇、条、竹编等农副土产品。
建国初,贸易自由,税不重征,物价稳定,市场逐渐繁荣。1952年,利用古庙会和传统季节性小满会,重阳会,分别在县城、黄岭、长官店、杨桥集、瓦店组织5次物资交流会,成交额89.36万元。是年8月28日的县城物资交流会议,出席国营商业代表5人,供销系统41人,工商联16人,医药社6人,私人商业161人,干部15人,农民代表22人,共265人。成交额48.99万元,其中国营占48.35%,供销社43.6%,私营商业8.05%。1953年起,对粮、油、棉、麻等逐步实行统购统销和派购,上市商品限于家畜家禽、鲜蛋、蔬菜和副业产品,农副产品收购任务完成后允许进入集市贸易。1956年允许部分工业品自销,集市贸易商品有所增加。1958年后关闭集市贸易。1960年物资供应紧张,农副产品多转为黑市交易。1961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放集市贸易。1962~1963年,各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全县货栈交易所165个,从业568人,年均成交额470万元。集市贸易商品由1961年的250种增加到840种,市场物价逐渐下降,粮食降30%,肉食品降40%,土特产降50%。“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长资本主义的土壤,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推广“哈尔套经验”,又关闭集市贸易,改变传统集期,实行五日或十日逢集,交通要道设检查站,禁止粮油上市,市场一度萧条。1978年后,集市贸易又复开放,上市商品种类和范围逐年扩大,市场繁荣,购销两旺。1985年成交额6299万元,农民销售额570万元,占商业零售总额的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