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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
本县保险事业,从民国34年(1945年)开始办理。由县邮政局主办。县三青团、田粮处、地方银行等机关职员均投保。
建国后,1951年6月开办,先是牲畜保险,后企业财产保险。8年共收保险费41.57万元,支付赔偿费11.87万元,占保险费总收入的28.5%。仅1953年牲畜保险一项就赔偿8.95万元,占总赔款的75.4%。1958年由于受“左”的影响和“共产风”的冲击,片面地认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人们的生老病死以及社会、企业的意外损失等可以由国家、集体包下来,从而撤掉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1982年8月,为使企业和社队、群众发生意外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为生产、为群众服务和自愿投保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和发展保险业务。到1985年全县计开办企业财产、人身、机动车辆、货物运输、船舶、家庭财产和种植等10种保险。4年计收保险费120多万元,赔偿意外事故损失9.75万元,占4年保险费总收入的8.12%。
建国后,1951年6月开办,先是牲畜保险,后企业财产保险。8年共收保险费41.57万元,支付赔偿费11.87万元,占保险费总收入的28.5%。仅1953年牲畜保险一项就赔偿8.95万元,占总赔款的75.4%。1958年由于受“左”的影响和“共产风”的冲击,片面地认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人们的生老病死以及社会、企业的意外损失等可以由国家、集体包下来,从而撤掉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1982年8月,为使企业和社队、群众发生意外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为生产、为群众服务和自愿投保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和发展保险业务。到1985年全县计开办企业财产、人身、机动车辆、货物运输、船舶、家庭财产和种植等10种保险。4年计收保险费120多万元,赔偿意外事故损失9.75万元,占4年保险费总收入的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