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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教育经费
民国时期的教育经费来源于中央拨款、地方财政附加、地方自筹、学田收入、庙寺产业、教会基金及地方绅民捐助等。民国24年(1935年)田赋附加,部分交教育支用。省税附加收入1.14万元和学产租息收入8000元,都拨充教育经费,另省拨2.25万元,总计4.19万元,平均每班351.8元。民国36年,全县经费276933.05万元,用于教育文化的经费2845.57万元,仅占全县经费的1%强。教育文化经费分别用于国民教育 2215.5万元,占77.9%;用于中等教育432.88万元,占15.2%强;用于社会教育125.24万元,占4.4%强。
二、建国后的教育经费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主要靠国家拨款,辅以收缴学杂费、勤工俭学和群众集资。1950、1951年年决算在10~15万元,占行政事业费的21%;1952年秋,民办小学转为公办,1953年全县小学和扫盲经费年预算是100万元,占行政事业费的25%。1956~1970年,每年教育支出在150~200万元,约占行政事业费的37%左右。1971年起,由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工资的增长,加上物价上涨因素,经费在逐年增多。1971~1979年教育经费年决算300~500万元,约占全县行政事业费的28%左右。1980~1984年年决算达700~800万元,约占全县行政事业费的36%左右。1985年预算755万元,决算934.5万元(包括增加工资116万元),占全县行政事业费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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