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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改革
建国后,废除包办、买卖婚姻,男女自由恋爱。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县宣传、实行。1951年起,按照《婚姻法》对结婚、离婚、复婚、再婚实行登记。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反对早婚,禁止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结婚。允许原为包办订婚的解除婚约和童养媳返家,许多青年男女从封建婚姻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进人物。姜寨区张玉环,原籍河南淮阳县安岭区别巴乡,民国16年(1927年)其父逃荒至庙岔乡武场营落户。她10岁随父母讨饭,因生活所迫,12岁时给本村李金辉家做童养媳,含辛茹苦。民国37年得解放,与李家解除婚约,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担任区乡妇女主任、乡指导员、副区长、县妇联副主任。1982年退休。
1980年修改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提倡晚婚。1982年,县委、县政府规定: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对结婚登记规定: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进行补办;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准备早婚的,进行劝阻。
1980年修改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提倡晚婚。1982年,县委、县政府规定: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对结婚登记规定: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进行补办;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准备早婚的,进行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