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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起,作出对计划生育的奖惩规定,对只生一个孩子不愿再生第二胎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小孩可享受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优先预防接种,优先医疗,优先招生、招工、征兵等待遇。从满4周岁起至14周岁止(父母采取绝育手术者)从当月起,国家或集体单位职工,每月从福利费或企事业基金中发给儿童保健费,标准是女孩6元、男孩5元;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记保健补贴工分,规定女孩80分、男孩60分,吃粮按成人标准;城镇住房按两个孩子分配。如以后生第二胎,所在单位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扣回全部保健费或补贴工分。如小孩死亡或残废者,允许再生,仍享受上述待遇。
1981年,《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的十条规定》中: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属于人民公社的,由所在生产队给予双份宅基地、自留地、包产地或每年奖励粮食100公斤。属于城镇机关干部、职工、市民,仍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1982年《关于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国家干部和职工,产假可增加到半年,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并发给儿童保健费,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可给独生子女多划一份包产地和自留地。鼓励和支持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有抚养双方父母的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于必要的制裁或处分。
(一)国家干部、职工从1979年10月9日后超生三胎和1981年6月24日后超生二胎的,给予夫妇双方工资各降一级的处分或按双方工资的百分之十分别征收7年、14年社会抚育费,并做结扎手术,三年内不提职晋级,不评发奖金。坚持超生多胎的,按夫妇双方工资的15%征收14年社会抚育费(每超生一胎加5%)或夫妇各降两级处分,五年内不提职晋级,不评发奖金。态度不好,影响不良的,并给予党、团、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开除公职;单职工除农村不给超生小孩承包地、自留地外,并给予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的并给予党、团、行政处分。
(二)一孩夫妇不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城镇的冻结其小孩户口粮油关系;农村的冻结其一份承包地、自留地。待采取节育措施领证后解冻。
(三)超胎生育的结扎手术费、医疗费、住院费等一律自理,产假期间扣发工资。
(四)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要加重处分。
(五)已有一个健康孩子后,又收养别人小孩或超生送交别人代养的,按违背计划生育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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