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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分治期间,各专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设置因就业人口和工商业状况不同而不尽一致。
一、皖北行政区专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
1950年6月,皖北行署批准所辖各专署、市按照中央劳动部发布的《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建立劳动行政机构,掌管劳动行政职责,贯彻劳动法令。到1951年6月,蚌埠、合肥、安庆3市和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六安、安庆6个专署及阜阳专署所辖界首市相继成立劳动局,庐江县因矾山矿区就业人口较多,成立庐江县矾山劳动局。各级劳动行政机构受专署、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执行上级劳动行政机关决议和指示,具体负责:监督公、私营企业执行劳动法令和劳动政策;调处、仲裁公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审查、登记、批准公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和工厂劳动规则并监督执行;监督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实施;监督、指导公私营企业实施劳动保险;检查工矿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监督指导女工、童工保护工作;调查登记就业、失业状况,调剂劳动力,安置失业人员;协助开展职工业余教育和职工福利工作。
专署、市劳动局内设调审、工资、劳动保护、调配、秘书科(组),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署劳动局编制7名,蚌埠市劳动局编制25名,合肥市、安庆市劳动局编制各10名,界首市和庐江县矾山劳动局编制各7名。其它各县及重要城镇劳动工作由民政部门兼管。1951年10月,各专署及界首市劳动局改称劳动科,庐江县矾山劳动局并入矾山矿务局称劳动科。是年底,皖北行署所辖各市劳动局改称劳动科,专署劳动科撤销,劳动工作由专署民政部门兼管。
二、皖南行政区专署、市、县(市)劳动行政机构
1950年8月,皖南行署所辖芜湖市和徽州专署所辖屯溪市先后成立劳动局。芜湖市劳动局设秘书、调审、劳动保护科(室),编制5名;屯溪市劳动局编制2名。其它各专署、县劳动工作由工商部门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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