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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劳动就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地、各行业的就业方式不尽相同。在采矿、搬运、建筑等行业,劳动者就业主要是由包工头招募,一般工商企业则采取铺保举荐的办法。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就业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以招工安置为主;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以统一介绍为主;对其他待业人员,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安置。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对原国民政府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企业职工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对新出现的失业人员,通过介绍就业、动员还乡生产、组织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多种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安置。1949年至1957年,安徽共安置失业人员40.94万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安徽的失业人员基本上得到安置。
60年代初,由于“三年经济困难”的影响,国家精简大量职工,严格控制企业招工,城镇中闲散劳动力和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逐年增加。1962年起,各地动员城镇闲散劳动力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安置,或输送到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或组织起来从事为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经营项目,以缓解就业安置压力。1963年,开始对城镇中不能升学和就业的知识青年,动员到农、林、牧、渔场或农村插队落户。到1964年,安徽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共23.93万人。到1966年上半年动员知识青年到农、林、牧、渔场或农村的,共4.2万人。
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政府一度中断招工,而进入劳动年龄的城镇知识青年逐年增加,为适应“防修反修”的需要,1967年继续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8年底,开始进行大规模动员,号召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掀起上山下乡运动。1967年到1980年,安徽动员下放农村的城镇知青共68万人。1980年后,下放知青陆续返城,加上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就业安置任务相当繁重。
1979年,劳动就业开始实行“三结合”方针,通过全民、集体、个体三条渠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各地劳动部门先后创办劳动服务公司,对待业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教育,创办集体经济和扶持个体经济安置待业青年,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培训为待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创办劳动服务公司。1979年到1990年,安徽共安置191.7万人。其中到全民单位53.8万人,占28.1%;到集体单位123.7万人,占64.5%;从事个体劳动14.2万人,占7.4%。1981年到1990年,劳动服务公司新办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总额达318.3亿元,纯利润15.71亿元,上缴国家税金14.47亿元。到集体经济组织就业成为劳动就业安置的主要渠道,劳动就业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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