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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地产管理
全县由房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公房为为42880.06平方米,其中营业房21250.63平方米,住宅房1252.9平方米。土改时分到户的保住保修房18376.52平方米(2038间)。
房租标准50年代初期每间房月收0.4元至0.6元租金。1956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通知:国营公司、合作社、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和私营企业作办公室、宿舍者,按原价提高30%,仓库、门面房、伙房、会议室、俱乐部等用房调高40%。市民、机关家属住用的公房、租金提高20%。
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通知将机关用房按建筑结构分为三等。一等每间月租金0.5元,二等0.4元,三等0.3元。1980年又规定大街门面房每平方米月租金由0.6元提至0.8元,背街房提至0.75元。
1985年,县物价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又将人民路、环城南路、东大街、南大街,武营街以东,太光旅社以南,划为一类区,其余为二类区。一类区一等门面房月租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门面房后面的房屋1.1元至0.9元。二类一等门面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门面房后面的房屋为0.9元。
房租收入1952年为2万元,1957年为6万元。1965年11万元。1978年10.47万元。1983年15.3万元。1985年22.9万元。
城镇全民单位自管房461085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365729平方米,砖木结构365729平方米,其它结构17651平方米。此间平房3767052平方米,二至二层楼房58939平方米,四至六层楼房25441平方米。
集体单位自管房67276平方米,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1667平方米,混合结构14146平方米,砖木结构45845平方米,其它结构5618平方米。
自管房的使用及房租由单位自行管理。
建设用地自1958年始由民政局办理。1979年8月移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自1958年至1979年办理56件,批准征用集体耕地1795.93亩。1980年至1986年办理158件,批准征用土地2597.42亩,其中拨用国有土地3.54亩,征用集体土地2593.88亩,内有漯阜铁路占用地1879.33亩。
房租标准50年代初期每间房月收0.4元至0.6元租金。1956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通知:国营公司、合作社、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和私营企业作办公室、宿舍者,按原价提高30%,仓库、门面房、伙房、会议室、俱乐部等用房调高40%。市民、机关家属住用的公房、租金提高20%。
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通知将机关用房按建筑结构分为三等。一等每间月租金0.5元,二等0.4元,三等0.3元。1980年又规定大街门面房每平方米月租金由0.6元提至0.8元,背街房提至0.75元。
1985年,县物价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又将人民路、环城南路、东大街、南大街,武营街以东,太光旅社以南,划为一类区,其余为二类区。一类区一等门面房月租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门面房后面的房屋1.1元至0.9元。二类一等门面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门面房后面的房屋为0.9元。
房租收入1952年为2万元,1957年为6万元。1965年11万元。1978年10.47万元。1983年15.3万元。1985年22.9万元。
城镇全民单位自管房461085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365729平方米,砖木结构365729平方米,其它结构17651平方米。此间平房3767052平方米,二至二层楼房58939平方米,四至六层楼房25441平方米。
集体单位自管房67276平方米,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1667平方米,混合结构14146平方米,砖木结构45845平方米,其它结构5618平方米。
自管房的使用及房租由单位自行管理。
建设用地自1958年始由民政局办理。1979年8月移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自1958年至1979年办理56件,批准征用集体耕地1795.93亩。1980年至1986年办理158件,批准征用土地2597.42亩,其中拨用国有土地3.54亩,征用集体土地2593.88亩,内有漯阜铁路占用地1879.3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