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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葬改革
一、婚姻
1951年,县成立婚姻宣传委员会,城乡建立宣传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3年,全县自由结婚4488对,离婚2191对,离后复婚101对。1955年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确立婚姻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执法地位,对结婚、离婚者,按照申请、审查、登记的程序执行登记。为方便群众,各区、乡的婚姻登记,由各区、乡办理,县直单位初由民政科、后转城关镇办理。新中国成立后的10年间,全县自由结婚履行登记者26312对,经调解无效离婚者13923对,但不登记而结婚者仍然不少。1980年新《婚姻法》和1985年中央《婚姻登记办法》下达后,全县为近两万对已婚者补办登记手续。1981年至1985年,全县结婚登记率为85.6%。最好的是城关镇,登记率达100%;最差的是关集区,登记率仅64.3%。在农村,有少数结婚者因年龄小不符合登记。1981年1月至1985年12月,查出50对已婚者不符合登记。
二、丧葬
县境自古尚土葬。重殓厚葬,披麻带孝、摆供祭灵、扬幡招魂、选风水、烧纸钱、广受礼、大宴客,千百年来成为习惯。解放后破除迷信,提倡节约办丧事,开始出现以送花圈、开追悼会寄托哀思的新式葬礼。历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日渐增多,蔚成风尚。至八十年代,迷信活动复萌,奢侈之风日盛,送挽帐、烧纸钱、开追悼会,打引魂幡,新旧兼而有之。
1976年,县建立殡葬管理所,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但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至今火葬者极少。1985年,县火化工作在阜阳地区被评为先进单位,城郊区以先进集体出席省火化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