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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费、合作医疗
一、公费医疗自1953年始,对干部、职工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企业单位职工由所在企业负担。50~60年代,每人每月医疗费为1.5元,以后又调整为2.5元,近年又增加到4元。此项费用采取分管与统管相结合,门诊费由单位分管,住院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管。
近年由于药物多次调价,加之干部年老退休增多,公费医疗经费年年透支。目前除离休干部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直接管理外,其余均包干到单位,单位多采取分出一半给个人作门诊用,留一半作住院用,不足者个人自负。
自1980年至1985年,县财政共支付公费医疗费235.06万元,平均年支出39.1万余元。33年累计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共20万人次,年平均为6066人。
二、合作医疗1969年,根据省、地布署和外地经验,在全县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形式分公社办、联办、大队办3种,以大队办为主。资金由生产队公益金支付和社员自筹解决。一般每人每年集资2至3元。生产大队建立医疗室,聘请1—2名“赤脚医生”应诊。医生的报酬高于一般劳力10%。并提倡“一根针、一把草”的治疗方法。至1975年,全县620个大队中有617个大队办了合作医疗,参加社员86.7万余人。后因管理不善,社员不愿集资而纷纷解体,至1980年全部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