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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共有三种,即封建地主占有制、劳动农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前两种为私有制,后一种为公有制。由封建所有制到劳动农民所有制、由劳动农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两次根本性变革和几次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都发生在建国以后,具体历程如下:
封建土地所有制建国前,县内土地为私有制,直到1951年土地改革前夕,仍未从根本上动摇这种封建的经济基础。农村总人口为606255人,地主、富农和其他成份兼地主仅有75915人,占总人口的12.5%,而占有农村耕地的49.6%,中农、贫农、雇农521788人,占总人口86.1%,仅占有农村耕地47.6%。贫农人均土地不足1亩,雇农平均每人占有土地只0.56亩,无地、少地的农民只得向地主租种佃田,先交一笔钱将所租土地用契约形式固定下,名为“押租”。本县比较流行的地租形式是以粮计算的实物地租,有包租、分租两种。包租,佃户承担一切生产开支,不论年景丰、歉,每亩地都要向地主交3~4斗额定的租粮,并按亩负担社会赋税、差役。分租,生产费用同样全由佃户承担,定死分租比例;收获时地主监收监打,落场交租,多数为对半分租,也有“三·七”、“四·六”分租,但佃户必须向地主提供一定的役租和柴草。歉年不减租,丰年另加课。逢年过节,佃户还要给地主赠送鸡鸭鱼肉,名为“节礼”,地主家里有红白喜事,佃户不仅要去帮忙,还要送礼。雇工有长、短之分。长工则按其生产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分掌线和一般长工,年佣金2~3石粮不等,杂粮和小麦各半,掌线的略高于一般长工。短工有日工、季工、半年工。半年工佣粮1石左右,日工报酬寥寥,有的只管吃,斤粮不给。高利贷,俗称“驴打滚”,又称“印子钱”。根据放贷粮食品种、季节和还贷的期限不同,有的放青麦帐,借1还2,借1还3,有一种“合子利”,实际也是借1还2,即春天借杂粮1斗,秋后还小麦、杂粮各1斗。有的在春荒时借粮1斗,麦收后还2斗,俗称“麦冲子”。还有一种“加一利”,即月息1分、2分、3分,一般当月付息,付不起息,便利.荆旧ⅲ幼铀锼锉鹣牖骨澹行┥踔帘槐频眉移迫送觥
减租减息1949年1月6日全县解放后,由于人民民主政权刚刚建立,土地、耕畜、农具仍被地主、富农所控制,特别是不法地主采取威胁、恫吓、诱骗农民,任意出卖、分散土地,并向农民催租索课,加重佃农负担,破坏农民生产。针对这一情况,为减轻封建地主富农的剥削,以达到初步改善农民生活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之目的。1950年2月6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制定出《华东新解放区农村减租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地主、旧式富农及机关、教会、庙宇等,所出租之土地,原租占土地正产物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租额按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三十;原租额占土地正产物不足百分之五十者,其租额按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减租后,租额最高不超土地正产物百分之三十五,超过者应减低至百分之三十五。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一概取消。”根据上述规定,县委即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减租运动,据城关区朱庙乡调查,全乡出佃地主87户,佃户213户,共减租粮14758公斤。
1950年10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订出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其具体方法:“利倍于本者(例如借本百元,已付利息百元者)停止还本;利2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一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已达本之一倍以上,而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两倍后,解除债务关系;付利已达两倍以上者,其超过部分亦不再退回。”由于坚决贯彻执行上述政策,保护了农民利益,使高利盘剥受到一定限制。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生产资料仍归私有。
土地改革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俚缆贰!卑凑铡锻恋馗母锓ā芳笆⊥恋馗母镂被岬牟渴穑爻闪ⅰ巴恋馗母镂被帷保匚笔榧窃纭⑾爻ど劢G锶握敝魅危⒅贫┩粮墓ぷ骷苹橹粮墓ぷ鞫樱渲杏斜本⑸蕉粮墓ぷ魍牛费舻厍の氨鞠亓狡谕粮呐嘌蛋嗟墓歉闪α抗734人。整个土改时间为8个月,即从1951年7月~1952年2月底,完成全县132个乡、镇的土改任务。首先在城关、谢桥两区5个乡进行土改工作试点,后由点到面,点面结合,全县分3批进行。在1个乡的土改工作具体分4个步骤:第一步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宣传教育,调查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整顿农会;第二步按照标准划分农村阶级,确定斗争对象,组织阶级队伍,进行清算斗争;第三步没收、征收和分配斗争果实;第四步填写土地证,调解纠纷,总结补课,组织生产。在土改运动中,始终贯彻执行“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正确路线。1952年6~8月,在蓄洪区14个乡及土改后三类乡进行复查补课。在土改及复查中,按照《土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土地、房屋、牲畜、农具和粮食),同时征收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多余的土地。层层成立分配组织,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土地、少地及缺乏生活资料的贫苦农民。同时,本着给出路的政策,分给地主一份土地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据统计,全县共划地主7534户,49117人,富农2431户18771人,合计占全县当时总农户的8.36%,农村总人口的11.2%,共没收地主、征收富农土地94.87万亩,房屋53829间,粮食620万公斤,耕畜9229头,各种农具12603件,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人均分得土地3.19亩。经过土改,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个体农民所有制1950年,开展爱国增产运动中,出现了以工换工、进行生产互助的临时互助组。1951年底,在土改运动中,全县已有季节性互助组4221个,入组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4.7%。1952年春,土地改革刚结束,少数农民开始安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娃娃热炕头”的小农经济生活,但大部分农民在土改后,迫切要求发展生产。当年,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农业十大”政策,鼓励农民开展“劳动互助”,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张会庭、顾道才、吴多民、王佩坤、刘克臣等带头组织起常年农业生产互助组。并在全县推广,到年底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023个,参加农户21092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7.4%。1953年,互助组发展到7572个,参加农户6093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48.8%,下半年,县内连续三次举办互助组长训练班,对互助组进行检查、整顿、巩固,并发放大批生产贷款、救灾物资,组织劳动竞赛。互助组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农民自由组合,实行生产互助。解决农户中劳力、耕畜和农具不足的困难,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互助组的发展由少到多再到少,最后被农业生产合作社取代,其生产关系为个体农民所有制。
农业生产合作社经历初级社和高级社两个阶段。1952年,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新民农业初级社,在陈屯乡诞生。土地仍为农民所有,实行土地、农具、牲畜折股入社,按股分红。1953年,全县发展到6个初级社,1954年发展到381个,1955年发展到629个,并试办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1956年7月1日,全县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高级社发展到194个;初级社还有3个,1958年8月,高级社发展到201个,入社农户148922户,占总农户99.3%。高级社取消生产资料入股分红,所有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全归合作社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
人民公社1958年夏,在城郊区青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搞人民公社试点。当年9月底,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共成立10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57651户,占总农户96%;其中5001—8000户的社1个,8001—10000户的社1个,10001—20000户的社6个,20001—30000户的社2个。年底,调整为1个县辖镇,10个人民公社,150个生产大队,812个生产小队。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公社统一核算,提出“吃饭不要钱,按月发工资”等“左”的口号。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化,以公社为单位平均分配,搞“一平二调”。强调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劳动组合一律按军事编制。迁村并庄,建立专业队,成立“青年突击队”、“黄忠突击队”、“青年妇女突击队”。开办大食堂。生产上不顾客观事实,盲目追求高指标,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出现瞎指挥,强迫命令和“浮夸风”、“共产风”等“左”倾错误;干部沾染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脱离群众,以致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1960年,中央提出“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号召,开始注意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2月中旬,县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确定用50天时间开展群众性的整社运动,并在江口的全楼大队搞人民公社、大队两级核算试点。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全县划为59个人民公社,469个生产大队,5359个生产队;解散历时两年的公社大食堂,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通过清帐目、清物质、清现金、清工分的“四清”工作,解决人民公社经济上的问题;并遵照省委指示,把土地下放到作业组或户,实行“责任田”。1962年,中央颁发《农村人民公社条例》后,评工记分,按劳取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得以稳定,农业生产开始恢复。
1964年,毛泽东主席把具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的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树为全国农业上的一面红旗,提出“农业学大寨”。1965年,颍上组织县、公社和基层干部前往大寨实地参观学习,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全县农业生产发展较快。这年全县粮食总产为23174.5万公斤,比1955年增长6.3%,比1949年增长35.8%。允许农民留少量自留地,自由种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度强调学习大寨的“政治挂帅,思想领先”,评“政治工分”的经验,和“以大批判开路,割资本主义尾巴”等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把“评工记分”改为“出工记死分”,只要出工,出力不出力一个样,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挫伤。1969年,县成立农业学大寨办公室,吴东、小张庄、罗洋等生产队是当时学大寨的先进典型。1970年全县确定70个后进大队为农业学大寨重点,对这些大队登记建档,定期召开会议。这一时期,全县粮食总产为2.1亿公斤。
1979年9月,撤大公社建区,下设小公社。1983年8月,撤小公社建乡,人民公社至此结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经济体制实行改革。把过于集中经营的方式改为集体经营与个体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颍上是率先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县份之一。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在农村长期影响,给推行这种新型集体所有制带来若干阻力,部分干部思想不通,认为这种作法是“倒退”。1979年2月12日,县革委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刘耀华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在没经县委研究通过的情况下,甘冒风险,排除众议,召开电话会议,向各公社宣布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接着又以县委名义制订出支持推行“责任制”的11条意见,当年全县有5484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责任制,占生产队总数的91.9%,共划作业组19772个。在推行包产到组的同时,新庙公社管东生产队首先推行以户为单位承包耕地,取消以生产队集体核算分配的经营管理形式。年底,全县各地纷纷仿效。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共颍上县委,在刘耀华书记积极主持下,在全县农村有领导的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多样,而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只是按劳力或按劳力、人口两结合承包到户经营使用,牲畜、农具作价到户,大型机械统一使用。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由村、队统一承办。因此,有不少村、队,在开发大面积水稻过程中,实行规划、指挥、育秧、机耕、供水、植保六统一。农户则以承包土地的多少,按比例上交国家农业税和集体提成,其余产品收入全归承包户所有。联产形式直接联系着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农户除完成国家生产任务,有较多的个人自主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联产责任制承包延长15年不变,使农民无后顾之忧,安心从事承包经营。并对承包给农民的土地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原划分过于零散的土地和因人口、劳力增减变化较大的户作适当调整,进一步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1949~1978年,全县粮食产量和农业总产值递增速度只有1.2%和2.7%,而实行责任制后的1979~1983年,全县粮食产量增长率为8.55%,农业总产值增长率为9.15%。1979年,全县粮食总产比1978年增长40.9%,油料产量增长两倍半。半岗区出现人均千斤稻和万斤粮户。1987年秋,虽遭受特大洪涝灾害,但全年粮食总产仍达485139吨,比创历史最高产量的1973年增长65.8%。充分显示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联产承包责任制切实可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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