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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贷款主要是民间自由借贷,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一般由借、贷双方商订,但也有通过第三者和央保立字借款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融资范围的扩大,至今民间自由借贷仍广泛存在,一般利率为月息3~5分,高于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利率。
建国后,国家银行贷款是从人民银行建立之后逐步开展起来的。其资金的投向、投量和支持的重点是根据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而有所侧重。但贷款的基本方针、原则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以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在大跃进和“文革”期间曾受到冲击),始终是银行贷款的指导思想。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不断发展。
一、贷款的发放
1949~1952年,对农村贷款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发放种子、农具、耕畜,以及口粮、治病等贷款。在城镇,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搞活市场,以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支持个体工商业、手工业的经营。到1952年底,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73万元。其中,农业贷款162万元,商业贷款11万元。
1953~1957年,重点支持农业互助组和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解决贫下中农入社交纳股份基金困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87万元。至1957年底,农贷余额达到695万元。在城镇,国营商业贷款余额达到1376万元,工业贷款余额达到18万元。对私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贷款从严。“三反五反”后,为了启迪市场,1953年发放物资交流贷款5万元。1956年,全行业合营后,贯彻“宽与简”的贷款精神,又陆续发放一批合作商店贷款。至1957年底,余额增到13万元。1957年,各项贷款余额合计达到2102万元,是1952年的12.1倍。
1958~1960年,是大跃进的3年。由于生产瞎指挥和一平二调、浮夸风、信贷失控。到1960年底,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279万元。比1957年净增1191万元。为了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国营商业在县城开设“高级饭店”,并将原平价自行车每辆130元升价到600元出售。很快稳定了金融市场。
1961~1965年,是国民经济调整的5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银行工作的六条决定》,贷款恢复三查制度,并强调“当年平衡、略有回笼”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数”的原则。强调一切贷款要严格履行手续,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能强迫银行不按政策贷款,或发放计划外贷款。从而使银行贷款恢复正常,把有限的信贷资金用到生产上。清理不合理的占用和拖欠资金,帮助处理积压物资,促进企业调整,很快使企业改善了经营。这5年,有收有放,余额仅增加674万元。到1965年底,各项贷款余额是3953万元:其中工业贷款余额17万元,商业贷款2479万元,农业贷款1457万元。
1966~1976年,在“文革”十年期间。银行工作六条受到批判,银行的职能作用被削弱,反映在贷款上,资金周转不畅,忽视效益。而且对工商业贷款采取低息。从1971年起,各种贷款一律改为月息4厘1毫,使贷款的利率杠杆失去了作用。这10年,虽然贷款余额增加不多(497万元),但客观上使贷款在支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方面的作用大大受到影响,而且逾期贷款加大,其中农贷逾期数达50%以上。
1977~1978年,是国民经济调整恢复的两年。银行各项规章制度重新恢复。贷款实行包干办法,多存多贷,多收多贷,调动了收与存两个积极性,使贷款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效益好。两年来,收、放任务均完成了上级分配指标。1978年底,各项贷款余额达到4480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余额2745万元,农业贷款额1682万元,工业贷款余额23万元。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搞活,使金融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农村贷款的重点,转向大力促进农村从自给自足经济向大规模商品经济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1981年,除将原生产队集体贷款按联产分户承包的土地分摊到户外,新的贷款转向支持两户一体(承包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到1988年底,农户贷款余额增加到3121万元,是农村集体贷款的3.5倍。同时,国务院为了支持贫困县迅速改变面貌,从1986年起每年拿出10亿元做为扶贫贴息贷款。颍上是贫困县之一,三年来,累计贷款1682万元。开始月息2.1‰,1988年改为2.4‰。对乡镇企业发放贷款768万元,对水产、果木生产发放开发性贷款28万元。在城镇,对国营工商企业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以销定贷、存贷挂钩”的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突破过去银行只贷流动资金的规定,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到1988年底,全县固定资产贷款余额新增1281万元。其中,用于技术改造462万元,支持老、少、边、贫地区发展经济低息贷款819万元。分别是:工商银行贷出1106万元,农行43万元,建行122万元,人行10万元。支持的单位有:化肥厂、酒厂、食品二厂、养鸭厂、水泥预制厂、农机一厂、杨湖腐竹厂、江口腐竹厂、江口香油厂,以及县轮窑厂。对个体工商业户,从1980年也开始贷款。到1988年,新增余额830万元。其它各项贷款均增长很快,工业贷款余额达1970万元,是1978年的8.6倍。商业贷款12030万元,是1978年的4.4倍;还有新开办的信托其它贷款新增余额601万元。总计1988年底各项贷款余额达23919万元,是1978年5.3倍。
二、收贷
对国营企业收贷对国营工、商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和经过银行核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的企业,其收贷按计划掌握。即企业在核定的贷款计划内,需要就贷,有钱就还。如果有的企业由于集中进货或因季节性、临时性储备商品,贷款需要超过原定计划的,可向银行申请计划外贷款或临时贷款,约定期限,到期归还。此外,有一阶段对国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结算户)曾采取存、贷合一,即存款、贷款在一个帐户,在限额内支、贷,存、还。
一般贷款和农业贷款的收回一般贷款是逐笔批贷的。因到期时间不一,是常收常放。而农业贷款的收回受到农业生产季节性影响,同时贷款是为了解决农业生产开支在前,收入在后的资金矛盾,故收回这部分贷款也受季节性影响。1980年以前,对农业贷款的收回时间,主要集中在午、秋两季,收益分配季节。其掌握的原则是:“有全部还款能力的,全部收回;有部分还款能力的,部分收回;暂时无力归还的,缓期收回”。而近年,随着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的贷款已不是单一的农业,其收入也不完全受季节影响,采取“期限管理”的方法收贷。即到期数、逾期数就是应收回数。建国后,除因大的自然灾害外,绝大部分年份农贷的收回都是按任务完成的。至1988年底,累计收回19833万元。其中1979~1988年,10年收回15869万元,是收回总数的80%。
三、免贷与呆帐核销
免贷1953~1982年,4次豁免1527.1万元。1953年,豁免贷款44.9万元。原因是从外地引进的一批马铃薯、薏仁米等良种的贷款,因种植没经验,推广后效益不好。1955年,豁免贷款17.1万元。仍是上述良种贷款,原未豁免的,这次全部豁免。1965年豁免1034.9万元,是1961年底以前的农业贷款全部豁免,其中,对地主、富农的贷款,采取上免下挂处理,即对上报免,对下挂帐,继续收回使用。1982年,银行豁免241.2万元,信用社豁免189万元(由银行全部拨款补偿),合计430.2万元。主要是对1975年8月,因河南省驻马店洪水下泄受灾的乡村,所欠的1975年8月份以前的贷款,按受灾程度给予豁免。上述四项豁免贷款,全部由上级银行冲减下拨信贷基金。
呆帐核销1973~1985年,4次核销387341.23元。其中:1973年4月23日,经省财金局(当时银行、财政合并)批准,核销个体商贩呆帐贷款118笔3377.8元;1974年5月11日,经省分行批准,核销个体商贩呆帐贷款59笔,3523.31元;1976年5月15日,经省行批准,核销个体商贩呆帐贷款90笔,2440.12元。1985年,经省分行批准,对无效益的农水工程贷款、厂垮人散无资财还款的企业贷款,死亡绝户无遗户的贷款,以及1961年底以前应免未免的贷款,合计37.8万元,进行了核销。
从1953~1985年,豁免和核销呆帐贷款8次,金额1565.83万元。其中农业贷款1564.9万元,商业贷款0.93万元。
金 融 业 各 项 贷 款 余 额 统 计 表
1988年12月31日
表54单位:千元

历年农、商、工业贷款统计表
表55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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