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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工资调整,又称升级制度。安徽自1953年建立等级工资制度后,为准确反映职工的劳动报酬,鼓励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相继建立了升级制度。1955年以前,是按工人技术水平和生产需要,由企业自行决定升级。1956年至1984年,升级工作由国家集中统一安排。这一时期,企业升级办法、条件几经变动:1956年是严格按技术等级标准考工升级;1959年至1963年是确定升级范围、下达升级面;1971年至1983年间的几次升级是规定升级“杠子”、“对号入座”与按部门“普调”。1985年以后,又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自主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