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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徒(练习生)建国前,安徽私营企业雇佣学徒(练习生),学习期一般为三年,学徒生活待遇与定级水平各不一样。芜湖米市学徒,只管吃饭不给工资。安庆铜锡行业学徒,企业主只管吃,师傅每年补贴徒工大洋10元,满三年后帮师一年,年薪20元。屯溪胡开文墨店,学徒每年津贴约12元,满师后月薪3元。蒙城药店,学员学习期间供给伙食,没有工资,三年出师后按店主议定的身价领取工资。安庆胡玉美酱园,学徒三年满师后,每月给工资4元(法币),以后每年增加1~2元。蚌埠公泰酱园,学徒期间每月发银元1元(相当10市斤麻油),出师后另增发相当10斤豆瓣酱的工资,工作好的,从第二年起每月再加3元。
建国后,安徽对学徒的学习期、生活待遇和学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逐步作出统一规定。
1953年结合企业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对工业企业招收学徒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见表5-4-1。
安徽省学徒工资等级表
表5-4-1(1953年)单位:工资分


学徒的学习期限和转正后定级工资由企业自定。
1957年8月,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延长学徒学习期限的指示,确定凡在生产、工作中培训的学徒或练习生,在工人技术学校、工人技术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或学生,原规定学习期在一年以下的延长一年半,一年以上的延长一年,两年半以上的延长半年,三年的如生产需要,经考核合格可以转正。期满后一般定1级;技术比较复杂,学习时间较长的定为2级;矿区井下开采工定为3级。
1958年6月起,全省统一执行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学徒期一般三年,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不超过四年。学徒期的伙食费按所学工种的月粮食供应量折成熟食价格,市、矿区每天加0.16元的菜金计算,专、县每天加0.13元的菜金计算。零用钱,市、矿区第一年每月2元,第二年每月4元,第三年每月6元,需要学习四年的每月8元,专、县分别为2、3、5、7元。
1959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决定适当提高学徒生活补贴。学徒除实行公费医疗,房租、水电不收费外,生活补贴调整为:伙食费:市、矿区重体力劳动的工种,每人每月13元,轻体力劳动的工种,每人每月12元;专、县分别降低1元。衣着费:不分地区,重体力工种每人每年22.35元(每月1.86元),轻体力工种每人每年19.85元(每月1.65元);分两次发放,3月份发40%,9月份发60%。零用钱:不分地区与工种,第一年每月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
1961年6月,安徽将学徒伙食费标准分别调整到16、15、14元。学徒转正定级,仍按原规定办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企业一度出现自行提前转正与提高定级工资的现象。1968年1月,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企业自行提前转正与提高定级工资的现象进行纠正。重申:学徒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1级;定级工资不得超过2级。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从批准月份起执行。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工资不补。
1980年6月,安徽决定将学徒的伙食费、零用钱与衣着费合并在一起,不分地区和工种,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26元,第三年29元。下放满五年以上的知识青年,招工分配在二年或三年制学徒岗位的,生活补贴按第三年每月29元执行;下放满二年不满五年的,第一年生活补贴按每月26元执行。
1983年5月,安徽省劳动局决定再次调整学徒待遇和提高定级水平。生活补贴待遇:实行三年制学徒的工种,第一年调为26元,第二年调为29元,第三年按本企业1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后第四年执行2级工工资标准的,再满一年后定级。
1985年10月,安徽结合企业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将学徒生活补贴定为第一年26元,第二年29元,第三年33元;学徒期满后,第一年转正执行2级正(15级制3级),第二年一般定3级副(15级制4级),少数优秀的定3级正(15级制5级)。
1990年7月,安徽再次提高定级水平。从事技术工种的,一般定4级副,少数表现差的定3级;普通工种,一般定3级,少数表现差的,定3级副。
二、熟练工
1963年前,企业新招收的工人不分学徒期与熟练期,统一实行学徒制。1963年中央各产业部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后,开始将技术工与非技术工相区别。明确划分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实行学徒制,非技术性的简单体力劳动的工种实行熟练制。熟练期一般比学徒期短一至两年。1963年9月,安徽执行劳动部规定熟练工在熟练期生活补贴待遇,工资等级线从2级开始的,按照学徒第三年生活补贴待遇或1级工执行。
1969年12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劳动管理站规定:矿山井下采掘工,在熟练期执行3级工的工资待遇;其他熟练工,工资等级线从1级开始的,一般按本企业学徒第二年生活补贴待遇执行,熟练期满后,执行本工种的最低工资;工资等级线从2级开始的,一般按学徒第三年生活补贴待遇或1级工执行,熟练期满后,分别执行本企业工人1级或本工种的最低等级的工资。
1977年5月,安徽省恢复两淮煤矿井下工人定级制度。井下采煤、掘砌、巷修、长距离(50公尺以外)人力推车工人,熟练期6个月,熟练期间按3级工资标准执行,期满后定4级;井下运输、通风、机电等固定岗位的辅助生产工人,熟练期3个月,熟练期间按2级工资标准执行,期满后定3级。
1981年6月,冶金矿山、建材非金属矿山以及化学矿山井下工人,参照煤矿井下工人上述规定执行。同年12月,地方国营煤矿井下工人也比照执行。
1983年5月,安徽参照辽宁的做法,提高冶金工业高温冶炼和露天矿山一线生产工人的熟练期待遇和定级水平。实行进厂后初期待遇按1级工执行,熟练期满转正定为2级工,转正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再定为3级工。
三、合同制工人
1982年7月,安徽对企业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与定级水平,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确定为:从事学徒制工种的培训期两年,第一年每月生活补贴23元,第二年每月26元,培训期满执行本单位生产工人1级工资标准,再满一年执行2级工资标准;从事熟练制工种的,培训期一年,执行本单位生产工人1级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执行2级工资标准。
1986年11月,根据国家规定安徽对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确定为:从事技术工种的,培训期两年,第一年每月29元(不含副食品补贴,下同),第二年每月33元;学制不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和经过半年以上对口就业培训的人员,培训期可以缩短为一年,待遇按33元执行;从事普通工种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执行本单位固定工人的1级工资标准。上述人员培训期或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考核,按照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的定级水平予以直接定级,不再实行“转正”的办法。学制满三年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990年3月,合同制工人的待遇和定级水平调整为:从事技术工种的,第一年生活补贴每月40元,第二年每月45元;定级工资一般不超过3级,少数优秀的不超过4级副;从事普通工种的,定级工资不超过3级副;从事专业性手工操作的码头搬运、装卸等繁重工种的不超过4级副;矿山井下采掘、掘进、巷修工人定级不超过5级,井下运输、机电、通风以及冶金、机械等行业的高温岗位工人定级工资不超过4级。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
〔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从1951年开始由国家统一分配,分配到企业的工资待遇由各地或接收单位自定。1953年2月,政务院对1952年寒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待遇作出统一规定,标准见表5-4-2。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暂行工资标准表
表5-4-2(1952年)单位:工资分

1953年8月,安徽执行政务院规定,将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调整为:修业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180工资分,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175工资分,修业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170工资分。1954年8月,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又一次作了调整,见表5-4-3。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标准表

表5-4-3(1954年8月)单位:工资分

(续表)

1956年8月,上述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临时待遇改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安徽执行2类、3类、4类工资区工资标准。见表5-4-4。1956年8月,上述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临时待遇改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安徽执行2类、3类、4类工资区工资标准。见表5-4-4。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标准(摘节)
表5-4-4(1956年8月)单位:元

分配到实行见习期的企业,工资评定时间,依照单位的规定办理;分配到不实行见习期的企业,在到职工作起6个月内,评定正式工资,并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原系在职职工的表5-4-4所列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低于他们原来工资待遇的原则下,根据现任职务和具体条件评定;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的,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规定办理。
1957年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降低了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见表5-4-5。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摘节)
表5-4-5(1957年11月)单位:元

同时将见习期由原规定半年延长为一年。原系调干毕业生(包括生产工人)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评定正式工资。
毕业考试不及格的表5-4-5所列各类学校结业生,分配工作后,在见习期的临时工资,比修业年限相同的毕业生稍低一些,具体数额由所在单位确定。
1962年10月,安徽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定级水平和执行工资标准统一规定为:不论从事行政工作或技术工作,一律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相应行政级别或技术级别。见表5-4-6。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定级工资标准
表5-4-6(1962年10月)单位:级


但任教师和卫生技术工作的,比照表5—4—6水平,确定相当的教师等级和卫生技术等级。过去已定级的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所定等级偏低的,也按上述规定改定。中等专业学校分配当工人的,见习期满一年以后,按工人的工资标准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定级。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肄业生分配工作的,执行试用人员的临时待遇和定级办法。
1967年9月后因“文化大革命”而提前分配工作的研究生,临时工资和定级水平分别是:1963年及其以前年度入学的,见习期间临时待遇,在四类工资区的为54.5元;1964年入学的,按结业研究生对待,见习期间按上述临时工资标准的90%发给;1965年入学的,按修业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临时待遇执行。上述年度入学的研究生定级工资,1964年、1965年入学的,按大学本科四年制毕业生定级,1963年及其以前入学的,比本科生高定一级。
1983年2月起,高等院校自费走读毕业生被推荐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参照同学制大专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规定执行。
1984年5月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有一年的见习期。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按表5-4-7所列标准执行。
硕士、博士研究生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表
表5-4-7(1984年5月)

1985年10月,安徽结合企业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临时待遇,分别调整为:研究生每月5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元、中专毕业生每月39元。
1990年2月,安徽结合企业转调工资又调整了上述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待遇: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78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6元、大专毕业生61元、中专毕业生52元。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配到企业工作,一时难以明确职务的,其临时工资是:博士每月97元、硕士每月90,待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定级;仍不能明确职务的,博士毕业生一般定企业工资标准10级,硕士毕业生定10级副。职务确定后定级工资低于上述定级水平的按上述定级工资执行。
〔回国留学生〕
1958年2月,安徽执行国务院对留学生回国以后分配工作的见习期与工资待遇规定:见习期一年。原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不实行见习期,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条件评定工资。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按表5-4-8所列标准执行。
回国留学生毕业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标准表
表5-4-8(1958年2月)单位:元

1981年7月,回国留学生工资待遇调整为,按国内同等学历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五大”毕业生〕
1983年10月,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和夜大学毕业生(简称“五大”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定级工资:本科毕业做技术工作的定技术13级,做行政工作的定行政22级,做其他干部工作和当工人的定行政22级。1988年11月起,在职职工自行报考“五大”学校毕业的定级工资,由企业参照上述规定自主确定。
〔技工学校毕业生〕
1957年6月,安徽执行劳动部对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与工资待遇的规定:见习期,半年到一年;见习期间工资,一般不超过本单位2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技术等级和本人平时的生产成绩,考工评级。1958年8月,见习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按本单位1级工资标准执行。1963年4月后,三年制技校毕业生第一年执行企业生产工人1级工的工资标准,第二年再正式评定等级,一般定为2级工。
1970年6月,大学附设技工班毕业生,学制一年的,第一年初期待遇每月22元,满一年后,执行本单位生产工人1级或相似1级工资,第三年定为2级或相似2级工资;学制二年的,第一年初期待遇每月30.5元,满一年后,定为本单位2级或相似2级工资。
1984年11月,技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调整为:见习期缩短为半年,执行1级工资,满半年后考核合格定2级,再满一年,经考核技术等级达到现岗位3级工应知应会标准的,定为3级工。技校肄业生按学徒最后一年生活待遇执行,满一年后转正为1级工,再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为2级工。
1985年10月,安徽结合企业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临时待遇调整为每月39元,见习期满定新工人工资标准3级(15级制5级)。
1990年3月,安徽又一次调整技校和三年制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临时待遇与定级工资。见习期间临时待遇提高到企业工人工资标准3级;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定为4级。考核不合格或技术达不到上一级要求的,定级不超过4级副或推迟定级。
〔中小学毕业生〕
1956年9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对企业单位从社会上新吸收人员(通常称为“试用人员”,下同)试用期和临时待遇作出统一规定:试用期半年。临时待遇按文化程度分别定为:高中毕业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的,每月30元;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每月23元;小学毕业或相当小学文化水平的,每月20元。上述人员试用期满后,根据所担任的职务,结合德才情况,确定工资级别。
1959年3月,安徽在调整学徒生活补贴的同时,调整了试用人员试用期和临时待遇。试用人员从事企业一般行政工作的,试用期延长为一年。临时待遇按文化程度,分别调整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每月18元;高中文化程度的,每月22元;大学肄业程度的,每月25元。
1976年6月,安徽对企业新招收的从事仓库保管、护仓、保育、教养等工作的人员,试用期改为一年;试用期间,不分文化程度,每月按22元发给,试用期满定为相似1级工资。
1980年12月,安徽再次调整企业试用人员临时待遇和定级工资。试用期间临时待遇,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相似1级工资执行;期满后定为相似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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