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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7月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试行劳动保险待遇移地支付。移地支付的项目包括退休养老费、因工残废抚恤费、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因工、非因工残废转移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领取待遇的计算办法,按转移居住地区同产业同工种同等级职工的工资计算,或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地区分类差额折算。领取退休费或因工残废抚恤费的职工患病时,到移居地的市、县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需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由支付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在劳动保险调剂金中凭单据报销。
1960年7月至1964年底,全省共办理转出、转入的移地支付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886人,其中转至外省、市的603人,转入省内和省内互转的283人(不包括原各地自行办理转移的人数)。
1969年,劳动保险基金不再专项提取,移地支付劳动保险待遇随之停办。
1974年后,商业、粮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实行系统内跨省、市和省内跨市、县的移地支付办法,1979年改由移居地的接管部门按月垫支,年终结算,退休人员原单位一次偿付。
到1990年,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家,不办理转移手续,离休、退休、退职费由原工作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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