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检 察
(一)刑事检察
1954年7月,检察机关始担负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同年又设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机构,全面行使刑事案件检察权。1959年,公检法合署办公,干部统一使用,“一员代三员”(即侦查、批捕、起诉、判刑一人办到底),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法律监督工作被削弱。1961年初,公检法分署办公,刑事检察工作恢复。1967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再次恢复刑事检察工作。是年除受理公安局报捕案件外,另受理起诉48人,决定起诉47人,免予起诉1人;向法院提请公诉47件,退回补充6件,出庭支持公诉36次。80年代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杀人、放火、抢劫、投毒、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及时批捕,及时起诉,并在办案过程中和公安局、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参与公安局对重大案件的侦查、现场勘查、提讯工作;审查批捕、起诉材料,检察公安机关有无违法行为。发现漏批罪犯及时进行追捕和追诉。对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通过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60场次,发表公诉词38篇。1982年,出庭支持公诉800件112人,发表公诉词62篇。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抽出30名干警参与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1984年,在批捕工作中严把“三关”(刑检科合议把好第一关,检察委员会讨论把好第二关,个别疑难案件提请上级机关审批把好第三关),同时做到没有案卷材料和提请批捕报告的不准,事实不清罪证不力的不批,不够判刑的不批。
(二)经济检察
1954年7月起,受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并立案侦查。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违法行为,企业和国家经济中违反重大经济法令和劳动法令的行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和农产品统购统销中违法行为进行检察。1967年,工作中断。1980年起,恢复经济检察工作。1981年,受理11件,立案侦查8件9人,追回贪污脏款3.46万元。1982年,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是年,配合县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办公室检查经济案件。1984年,对经济案件实行岗位承包,挽回经济损失4万元。1985年,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十河区烟叶站会计李某贪污挪用公款10多万元,被依法起诉。工商银行交通储蓄所出纳员刘某贪污储户存款,检察人员仅用4个小时就破了案,挽回经济损失1万多元。1986年,挽回经济损失272万元。
(三)法纪检察
1954年7月至1958年,办理县交办的专案,并多方搜集违法乱纪情况,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是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逮捕375件,起诉309件(含经济案件)。1958年后,对法纪的法律监督被否定,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80年,恢复法纪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受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私放罪犯、隐匿罪证、重婚、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1981年,受理法纪案3件5人,全部追究刑事责任。1982年,受理17件,其中刑讯逼供1件,诬告陷害2件,非法拘禁1件,其他13件,处结12件。1983年,受理6件7人,立案侦查2件2人,处结2件2人。1984年,受理9件10人,立案侦查7件8人,批捕3件4人。1985年,受理19件27人,立案侦查8件,批捕2人。1986年,受理15件23人,立案侦查3件7人,其中非法拘禁1件3人,报复陷害1件3人,重婚1件1人,一般调查处理12件16人。
(四)监所检察
1954年7月起,检察机关每月定期两次派员到看守所执行检察任务,检察内容为在押未决人犯的守法情况、监管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等。1967年,工作中断。1979年6月,恢复监所检察工作,检察院确定1名专职监所检察干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所检察的范围,抽调4名检察人员对看守所行使监所检察权,对羁押的未决人犯建议法院、公安局清理结案。8月,再次组织检察,建议监所改善管理措施,解决在押未决人犯不守监规、偷盗、打架、骂架、外出劳动逃跑等问题;并制定了重大节日前夕重点检察的制度,把安全防范列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派1名检察干部常驻看守所。1981年,派驻检察干部增至2人,纠正看守人员一般违法6次;安全检察10次,解决不安全因素57次;查处已决犯申诉7件。1982年,给在押人犯上法制课7次,开训话会7次、安全大检查8次,小检查21次。1984年,上法制课5次,开宽严会7次,训话会8次,安全大检查5次;9月,组织5人调查组对1980年判处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等207名犯人回访,以教育本人,促其改造。1985年,在看守所设监所检察办公室,挂牌办公。1986年,加强对监所执行法律、政策的监督。是年,纠正违法羁押4起,年底逮捕关押人犯无一人超羁押期。
1954年7月,检察机关始担负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同年又设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机构,全面行使刑事案件检察权。1959年,公检法合署办公,干部统一使用,“一员代三员”(即侦查、批捕、起诉、判刑一人办到底),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法律监督工作被削弱。1961年初,公检法分署办公,刑事检察工作恢复。1967年,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再次恢复刑事检察工作。是年除受理公安局报捕案件外,另受理起诉48人,决定起诉47人,免予起诉1人;向法院提请公诉47件,退回补充6件,出庭支持公诉36次。80年代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杀人、放火、抢劫、投毒、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及时批捕,及时起诉,并在办案过程中和公安局、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参与公安局对重大案件的侦查、现场勘查、提讯工作;审查批捕、起诉材料,检察公安机关有无违法行为。发现漏批罪犯及时进行追捕和追诉。对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通过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60场次,发表公诉词38篇。1982年,出庭支持公诉800件112人,发表公诉词62篇。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抽出30名干警参与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1984年,在批捕工作中严把“三关”(刑检科合议把好第一关,检察委员会讨论把好第二关,个别疑难案件提请上级机关审批把好第三关),同时做到没有案卷材料和提请批捕报告的不准,事实不清罪证不力的不批,不够判刑的不批。
(二)经济检察
1954年7月起,受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并立案侦查。1955年,对私营工商业违法行为,企业和国家经济中违反重大经济法令和劳动法令的行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和农产品统购统销中违法行为进行检察。1967年,工作中断。1980年起,恢复经济检察工作。1981年,受理11件,立案侦查8件9人,追回贪污脏款3.46万元。1982年,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是年,配合县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办公室检查经济案件。1984年,对经济案件实行岗位承包,挽回经济损失4万元。1985年,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十河区烟叶站会计李某贪污挪用公款10多万元,被依法起诉。工商银行交通储蓄所出纳员刘某贪污储户存款,检察人员仅用4个小时就破了案,挽回经济损失1万多元。1986年,挽回经济损失272万元。
(三)法纪检察
1954年7月至1958年,办理县交办的专案,并多方搜集违法乱纪情况,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是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逮捕375件,起诉309件(含经济案件)。1958年后,对法纪的法律监督被否定,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80年,恢复法纪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受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私放罪犯、隐匿罪证、重婚、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1981年,受理法纪案3件5人,全部追究刑事责任。1982年,受理17件,其中刑讯逼供1件,诬告陷害2件,非法拘禁1件,其他13件,处结12件。1983年,受理6件7人,立案侦查2件2人,处结2件2人。1984年,受理9件10人,立案侦查7件8人,批捕3件4人。1985年,受理19件27人,立案侦查8件,批捕2人。1986年,受理15件23人,立案侦查3件7人,其中非法拘禁1件3人,报复陷害1件3人,重婚1件1人,一般调查处理12件16人。
(四)监所检察
1954年7月起,检察机关每月定期两次派员到看守所执行检察任务,检察内容为在押未决人犯的守法情况、监管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等。1967年,工作中断。1979年6月,恢复监所检察工作,检察院确定1名专职监所检察干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监所检察的范围,抽调4名检察人员对看守所行使监所检察权,对羁押的未决人犯建议法院、公安局清理结案。8月,再次组织检察,建议监所改善管理措施,解决在押未决人犯不守监规、偷盗、打架、骂架、外出劳动逃跑等问题;并制定了重大节日前夕重点检察的制度,把安全防范列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派1名检察干部常驻看守所。1981年,派驻检察干部增至2人,纠正看守人员一般违法6次;安全检察10次,解决不安全因素57次;查处已决犯申诉7件。1982年,给在押人犯上法制课7次,开训话会7次、安全大检查8次,小检查21次。1984年,上法制课5次,开宽严会7次,训话会8次,安全大检查5次;9月,组织5人调查组对1980年判处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等207名犯人回访,以教育本人,促其改造。1985年,在看守所设监所检察办公室,挂牌办公。1986年,加强对监所执行法律、政策的监督。是年,纠正违法羁押4起,年底逮捕关押人犯无一人超羁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