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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就业安置
社会劳力安置建国前,社会劳力均系自谋职业。建国后,人民政府即着手就业安置工作。至1953年初,经普查登记,全城失业和无业闲散劳力2186人,其中失业工人1104人,知识分子136人,市民929人,旧吏17人;属就业型1818人,求职型79人,救济型277人,改造型12人。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安置。需要改造的由游民改造所收容改造,需要救济的除作为社会救济对象给予社会救济外,另从失业工人救济金(国营各单位接工资总额3%的比例征收)中予以补助,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对要求就业和求职的,按照劳动部门就业和自行就业、自找出路相结合的方针进行安置。1953年春,去蛋厂200余人,榨油厂投建时,经个人与厂方商量先后进厂30余人。1953年4~5月份,组织城镇闲散劳力400余人去佛子岭兴修水库;9~10月份组织500人去阜阳治理泉河。1954年2~3月,组织480人去蚌埠治理澥河。同时城内也多次组织有酬公益劳动。1954年春,去嘉山县平湖农场30余人。1953年,去烟厂50余人。1957年,去蚕厂50余人。另外,每年介绍临时工达400人以上。1958年,工业大跃进,城镇闲散劳力基本全部就业,还从农村抽调劳力务工。1961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农村劳力又被精减回乡。1981年后,县、区(镇)、街道相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社会待业劳力广开就业门路,兴办生产、贸易、运输、商业等集体企业;同时,政府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扩大就业安置面,招收部分合同工、集资工。到1985年底,全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27个,配备专业管理人员86人,其中县办的1个2人,县直机关办的7个19人,企事业单位办的18个63人,区办的1个2人。兴办集体企业196个,安置待业劳力6281人,其中城市149个5324人,农村区(镇)47个957人。县劳动服务公司自成立至1985年底,举办了3期财会、木瓦工技术培训班,培训待业人员200多人,并支持商业局、二轻局等部门办了12期裁剪、缝纫、修理、厨师培训班,培训人员360人,扶持了31个企业,发放周转金45.1万元。
复退军人安置建国后,对历年的解放军退伍军人和志愿军复员军人,基本上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从1952年初到1957年底,共接收复员军人4312人,退伍军人319人,计4631人。除复工复职的外,各地政府均给予各方面的照顾。从1952~1955年间,各地共解决478名复员退伍军人缺少土地的困难,修补、新盖房子1900多间,其中为残废荣军69名代耕土地429亩。1955年,共接收复员军人775人,对其中政治觉悟和文化程度较高及有一技之长的,作为选拔干部和介绍就业的对象。据统计,该年当铁路工人、矿工以及从事教育、警察等工作的94人,参加各机关及乡镇工作的95人,占该年接收总数的25%。1956年,推荐给兰州铁路局当铁路工人的30名。据1957年统计,复员退阻军人中在具区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计592人,在中小学校工作的43人,在各工厂工作的35人。从1968年12月起,对城镇商品粮户口和下放知识青年入伍的复退军人,安排为全民所有制工人。部队转业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安置,仍作为干部使用;军队离退休干部由民政部门安排住房和按月发给退休金,对其中的孤单病残和生活有困难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每年下拨专款,所在乡村(社、队)献工献料帮助解决具体困难。据不完全统计,1973~1985年为安置在农村的孤单病残和生活困难的复退军人下拨救济款9.2万元、粮34.5万斤、建房木料30立方,以及一批大毛竹、砖瓦等。
下放知识青年安置知识青年下放工作始于1962年初,当时多是高、初中毕业生自愿回乡或投亲插队。1963年初,安置去天长县大塘圩农场60余人。1964年,去宿松县华阳河农场200余人。1966年2月,于观堂区马平庄,种马场,十八里区丁楼,分别筹办农垦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当地知识青年。后因“文化大革命”开始而全部停办。该年仅为省办的十八岗农垦学校输送学员200余人。1968年12月,按照有关规定,对1966年以后的三届中学毕业生,除县师范学校的298人(1966届94人、1967年46人、1968届158人)予以分配工作外,其余一律动员下乡。以后每年的初、高中毕业生,除按政策留城(病残、独生子女、多子女父母身边留一人)的外,其余全部动员下乡。1978年12月,中央(78)74号文件下达后,知识青年下放工作停止。
为了安排好知青下乡后的生活,国家每年拨专款予以补助。1968年起,对每个下乡知青发给生产补助费180元。1974年又增补为180元。此后,对每个刚下乡的知青发款500元,其中生活补助费180元,建房补助费200元,炊具、家具、生产工具费70元。从1973年至1978年,仅“三具”(炊具、家具、生产工具)、建房两项拨款即达150万元。此外,接收知青社队还从劳动工分、口粮分配等方面给予照顾。先后在知识青年中发展党员485人、团员2501人,选拔大队正副书记78人、公社正副书记4人。
知青的招工安置始于1969年,采取定向分配名额、基层推荐、劳动部门批准的办法进行。同年12月,阜阳纱厂招工70人。1972年,知青招工安置暂停。1973年后,仅有零星招工。1975年,采取基层推荐和县劳动部门批准的办法,招收下乡两年以上、28周岁以下的未婚知识青年291人。以同样的办法为大专院校招生130人。为加强对知识青年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委于1979年8月15日建立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知识青年的安置工作。1979、1980年两年内,根据下乡时间的先后,采取按知青家长所在单位归口定向包干的办法,安置下放知识青年。1983年,县人民政府下发51号文件,把仍在农村的下乡知识青年全部收为城市商品粮户口,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知青的下乡年限计入工龄,知识青年安置工作至此结束。至1985年底,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知青仍有45人,其中本地23人、外地22人。
亳州市知识青年下乡、安置情况统计表(1968~1980)

(二)劳动保护
1952年12月,各工厂、企业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指示》。到1956年,烟厂、蛋厂、机械厂、印刷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先后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安装了安全防护设备。以后投建的新工业、企业,均实行劳动保护制度。实行劳动保护的生产车间、工段、班组常年坚持生产前布置、生产中监督、下班前检查、倒班生产交接的安全制度。劳动部门和企业单位对生产工人坚持实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制度遭到破坏,安全生产无章可徇。1978年以后,随着形势的稳定,各工业企业先后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接触各种有害物质(尘、毒、放射线)生产的工作人员给予保健补贴和定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分别对农机厂喷漆工2人、掺漆工1人,印刷厂铸字车间铸字工2人实行甲等保健标准,每人每月发营养补贴费8元,额外供应食油半斤、砂糖1斤;对农机一厂原料拌搅14人,翻砂、原料过筛、清理、铸件146人,农机二厂10人,农机三厂9人,农药厂六六六粉车间40人实行乙等保健标准,每人每月发营养补贴费6元,额外供应食油半斤、砂糖1斤。从1980年元月起,对接触毒、害和传染病员的卫生防疫人员实行保健补贴,其标准为甲等每人每月15元,乙等12元,丙等9元,丁等6元。1980年5月,对接触有害元素的92人(其中接触铅20人、苯60人、汞12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77人正常,12人住院观察,3人体内铅积存量偏高,送蚌埠进行驱排。1981年7~9月,有13个厂21个工作点的28人享受季节性高温补助。同年12月,检测24个厂的尘、毒不安全因素,排毒设备失修的予以检修。1982年,14个企业单位471人享受保健食品和保健补贴费,11个单位269人享受季节性高温保健补助。同年9月,对92人进行吸尘拍片检查,结果均属正常。1983年4月,28个工厂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同年夏,有4个单位7个工种342人享受高温作业补助。同年9月26日,又对古井酒厂、轧花厂、化肥厂20名在尘毒环境中操作的工人进行吸尘拍片检查,全部属于正常。1984年5月,对接触铅、苯、汞作业的44人进行体检。后又于1985年5月,经阜阳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复查,均未发现异常。1985年,有642人享受保健食品补贴。1986年3月,对12个单位、22个点进行噪声测定,结果都超过国家标准。在对28个单位817名工人进行内外听力、心电图、胸片的体检中,有673人有不同程度的职业损害,均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注意和解决。
女工劳动保护,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照顾。在“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期间,均适当安排轻体力劳动,发给卫生纸,设立哺乳室。每天两次哺乳,每次20分钟;回家哺乳的每次1小时。
(三)劳动保险
1956年,烟厂、蛋厂、印刷厂、机械厂和百货公司、烟酒公司、食品公司、盐业公司、煤建公司等10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职员,在年高、患病、失去劳动能力时生活得到保障;在遇工伤死亡及自然死亡时,其家属享受抚恤和照顾。1958年底,有23个单位实施劳动保险制度。1976年扩大到古井酒厂、化肥厂、邮电局、供电局、农业银行、印刷厂等26个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享受劳动保险。
(四)职工管理
职工队伍管理清末民初,当地职工主要为码头工人。时有码头工人700多人,但无组织。至民国37年,亳州工业仅有蛋厂、铁工厂及10余家卷烟厂。多是分家经营,有职工380余人,另雇部分徒工或临时工。建国初期,当地工业仍很薄弱。1949年,全县有职工1000余人,其中产业工人仅81人。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工厂增多,工人队伍亦随之增加,1952年底工人数增至3684人。1958年搞工业“大跃进”,工厂盲目上马,工人数量猛增到13650人。60年代初,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对一些不合格的工厂、企业采取关、停、并、撤等措施,精简下放了大批工人。至1962年底,全县工人减至8000余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工人数量趋于稳定。1968年后,对下放知识青年和退伍军人进行招工和安置。1976年开始进行自然减员补充招工。1978年办理退离休职工子女顶替招工。1983年,把原下放的知识青年收回,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5年底,县工业普查办公室对20个全民企业和227个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分别进行普查,统计共有职工18109人。其中20岁以下的1818人,21~35岁10049人,36~50岁4657人,51~60岁1439人,60岁以上146人;大专文化69人,中专105人,技工41人;高中2226人,初中7740人,小学5574人,文盲2569人;党员1175人,团员2356人;已评定技术职称的中级技术人员3人,一般技术人员100人。工人队伍趋于年轻化、知识化。
职工调动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调动,劳动部门本着统筹安排、计划调配、保证生产第一线用人的原则,进行劳力余缺调剂。职工的调动有市内、跨市和跨省调动3种情况。市内调动由劳动简直接介绍调进、调出;1978年后需经具体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方由劳动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市调动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有关双方劳动部门函准,然后办理调出或调入事宜。跨省调动除与跨市调动同外,还需省劳动部门下达指标。从1981~1986年,职工调动人数1808人,其中调出274(调至外省147人,调至省内外地127人)、调入508人(外省调入309,省内外地调入199人)、市内调济1026人。
职工退休1956年起,实施退休制度,职工年老体弱或因公致残,由劳动部门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退休金待遇的手续;不够退休条件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手续。退休(职)人员由原单位或民政部门按月发给退休(职)金,直至退休(职)人员去世为止。退休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因公致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休手续的办理,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1985年6月前由劳动局批,6月后,劳动制度改革,改为主管局审批)。
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参加工作的不同时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分别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的90%、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60%。从退体制度的实施到1978年底,全市共办理退休(职)539人。1978年外支付退休(职)金17.61万元,其中由民政部门支付的185人。自这年底,开始办理退休职工子女顶替手续。职工退休人数猛增,1979年共有772人退休。1986年,又对职工子女顶替作出新规定,凡在该年6月17日办理顶替手续的,其子女皆为全民固定工;6月17日后,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9月30日后,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招工。至1986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有退休、退职人员28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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