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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是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维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建国前,安徽工人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危害健康和缺乏安全设施的条件下劳动。20至30年代,国民政府曾颁布《工厂法》、《矿场法》、《工厂安全卫生检查细则》等法规、条例,但工厂主往往置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于不顾,使法规、条例形同虚设,多不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首先废除压迫剥消工人的旧法律制度,开始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为建立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创造了条件。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著名的“三大规程”,1982年国务院又颁发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厂矿企业在贯彻执行中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建设奠定了基础,使一些劳动安全卫生基本问题的处理有了法规依据。1963年后,安徽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开始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1980年起,加快了地方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建设的步伐,一些地方法规相继出台,内容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相互配套,逐步形成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改变了过去只有行为规则,缺少定量标准的缺陷,使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1981年,省劳动局颁发《安徽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明确防护用品发放范围,详细规定3600多个工种发放的品种及使用期限。1982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对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和领导,厂矿企业负责人、班组长、工人及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和奖惩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同年又制定《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企业隐患登记、报告、检查、整改、销案等隐患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审批结案程序,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相配套,为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保证。1983年和1984年,在不断完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为加强厂矿、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徽省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试行)、《安徽省工厂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试行)和《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试行),使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有了定量标准和规范依据,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考评、表彰、发证制度。
1985年12月,安徽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安徽第一个地方性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共分总则、安全与卫生、劳动保护责任制、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监察员、奖励与惩罚、附则等6章47条。以法律规范形式,确定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有关事项。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安徽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86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法规。是年,全省17个地、市(含黄山市),74个县(市)及市辖区设立了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共配备监察干部435人,任命劳动保护监察员336名。初步建立起一支规模相当,文化、年龄结构和专业配备相对合理的监察执法队伍,基本形成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体系,为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提供了组织保障。此后至1990年,省人民政府、省劳动局或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新扩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破(粉)碎防尘检查、乡镇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等13个方面,制定发布62个规范性文件和5个安全技术标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把手是各级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厂矿企业普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推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在安徽初步形成。1990年底,全省16个地、市劳动局设立了劳动保护监察科,77个县(市)及市辖区劳动局设立了劳动保护监察股(室),配备专职监察员465人,已经形成省、地(市)、县(市)三级监察组织体系。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式开始由以行政管理为主逐步转向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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