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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时休假
一、工时民国9年(1920年),安徽工商业集中的芜湖,米栈扛米工人从早上6时至晚上6时,工作12小时;泥水匠每日工作7~12小时;钉铁工每日12~14小时;木工每日9小时,重阳后有夜工。
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法》规定:成年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必要时定至10小时;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实际上,一般工作时间均超过8小时,男工有的14~16小时;女工有的12~14小时。尤其是矿业工人,规定10~12小时,实际每天工作都在14小时以上。
1951年,据皖北行政公署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劳保部调查,一些公、私营工厂、行业的工作时间很不一致。一般公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左右,星期日休息。皖北铁工厂、东海烟厂、皖北印刷厂每天工作时间9小时,蚌埠公营酒厂、蚌埠窑厂每天10小时,蚌埠淮光布厂每天11小时,农村小学教师每天12~13小时,淮南煤矿每天8小时,城镇手工业工时较长,每天约12~14小时。
1954年4月,省劳动局发出《促进均衡生产、适当控制加班加点的通知》,要求企业安排好生产计划,严格管理,各地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对企业加班加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955年,在社会主义竞赛高潮中,少数企业采取加班加点的办法完成生产任务。有的企业发动工人参加“义务劳动”和实行“互助”、“轮休”等方式变相加班加点。这种情况,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芜湖市人民委员会1956年11月颁布《限制工厂企业加班加点的几项规定》,省粮食厅开展贯彻《粮食企业职工工作时间暂行规定(草案)》的试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职工工时过长问题。
1960年,安徽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加班加点现象有所减少。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业余活动多,占用职工时间一般在2~3小时,影响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安纺一厂每天请假的达800人,占职工总数的10%。
1977年后,通过治理整顿,工时制度的实施趋于好转。一些行业开始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煤炭井下作业实行“四六工作制”,职工休息时间相对集中,有了保证。到80年代后期,随着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增多,超时劳动现象又呈上升趋势。
二、休假
民国时期,安徽仅在少数官僚资本企业中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其他厂矿企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不休假,在端午、中秋等节放假,或集中在春节放假,全年假日一般10天左右。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蚌埠天成公司等规模较大的商贸企业,对家居外地的员工,一年集中给假一次,工资照发。如不休假,全年出工,则年终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二者互相制约,不得两全。
在苏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工人休息时间分为三种:1、每星期至少休息半天。2、每年至少休息10天。3、节假日、国家纪念日,均放假1天。
建国后,根据国家规定,安徽厂矿企业逐步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满6天,休息1天。休息日有的安排在星期日,有的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或实行轮休、调休等。也有的企业(多为商业、服务业)每日工作6小时,没有公休日。
节日休假,属全民节日,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国庆节(10月1日)2天,每年7天。多数单位在节日放假休息。少数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全体放假的,实行调休、补休。其它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等未规定假期,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法》规定:成年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必要时定至10小时;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实际上,一般工作时间均超过8小时,男工有的14~16小时;女工有的12~14小时。尤其是矿业工人,规定10~12小时,实际每天工作都在14小时以上。
1951年,据皖北行政公署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劳保部调查,一些公、私营工厂、行业的工作时间很不一致。一般公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左右,星期日休息。皖北铁工厂、东海烟厂、皖北印刷厂每天工作时间9小时,蚌埠公营酒厂、蚌埠窑厂每天10小时,蚌埠淮光布厂每天11小时,农村小学教师每天12~13小时,淮南煤矿每天8小时,城镇手工业工时较长,每天约12~14小时。
1954年4月,省劳动局发出《促进均衡生产、适当控制加班加点的通知》,要求企业安排好生产计划,严格管理,各地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对企业加班加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1955年,在社会主义竞赛高潮中,少数企业采取加班加点的办法完成生产任务。有的企业发动工人参加“义务劳动”和实行“互助”、“轮休”等方式变相加班加点。这种情况,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芜湖市人民委员会1956年11月颁布《限制工厂企业加班加点的几项规定》,省粮食厅开展贯彻《粮食企业职工工作时间暂行规定(草案)》的试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职工工时过长问题。
1960年,安徽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加班加点现象有所减少。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业余活动多,占用职工时间一般在2~3小时,影响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安纺一厂每天请假的达800人,占职工总数的10%。
1977年后,通过治理整顿,工时制度的实施趋于好转。一些行业开始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纺织企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煤炭井下作业实行“四六工作制”,职工休息时间相对集中,有了保证。到80年代后期,随着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增多,超时劳动现象又呈上升趋势。
二、休假
民国时期,安徽仅在少数官僚资本企业中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其他厂矿企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不休假,在端午、中秋等节放假,或集中在春节放假,全年假日一般10天左右。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蚌埠天成公司等规模较大的商贸企业,对家居外地的员工,一年集中给假一次,工资照发。如不休假,全年出工,则年终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二者互相制约,不得两全。
在苏区、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工人休息时间分为三种:1、每星期至少休息半天。2、每年至少休息10天。3、节假日、国家纪念日,均放假1天。
建国后,根据国家规定,安徽厂矿企业逐步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满6天,休息1天。休息日有的安排在星期日,有的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或实行轮休、调休等。也有的企业(多为商业、服务业)每日工作6小时,没有公休日。
节日休假,属全民节日,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国庆节(10月1日)2天,每年7天。多数单位在节日放假休息。少数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全体放假的,实行调休、补休。其它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等未规定假期,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