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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安徽省没有锅炉安全监察机构,也没有建立锅炉安全监察制度。蒸汽锅炉的安装或迁移,依据国民政府实业部民国24年(1935年)制定的《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规定,由企业主聘请经注册登记开业的机械检验师检验,并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后,才能使用。安徽当时主要是聘请上海的注册机械师进行锅炉检验。
建国后,1953~1956年省和芜湖、蚌埠、淮南市劳动局各有一人兼管锅炉安全工作,负责对在用锅炉的安全检查。1957年省劳动局和芜湖、蚌埠、淮南、合肥等市劳动局配备了锅炉安全检查专职干部,着手建立锅炉检查管理制度。1958年“大跃进”中出现一些“半土半洋”的劣质锅炉,在锅炉的制造、使用、管理上存在一些缺陷。1959年,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60年提出对锅炉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进行督促检查。但由于机构不健全,直到1963年大部分地、市未能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建立起来。
1964年3月,省劳动局设立锅炉安全监察处,随即着手编制《1965~1966年全省锅炉检查登记规划》。1964年10月在芜湖试点,1965年在全省开展对蒸汽锅炉的检查、登记、建档,为建立锅炉安全监察制度做了一些基础工作。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被撤销,锅炉安全监察工作一度中断。
1976年3月安徽省劳动局恢复锅炉安全监察处。同年9月在蚌埠召开“全省锅炉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开始对在用锅炉全面登记建档。1977年7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安徽省蒸汽锅炉操作证发放办法》,开始建立锅炉凭证运行制度。1978年11月进行全省工业锅炉水处理情况调查。1979年9月,安徽开始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建立锅炉水处理制度。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七个环节实施安全监察。至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安徽省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处”随之更名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1983年2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低压锅炉水处理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局(83)10号文转发全国。同年10月,安徽开始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制度,首批任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30名。1985~1986年,省劳动局先后制定《安徽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审批暂行办法》、《安徽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安徽省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E级蒸汽锅炉制造资格审批意见》和《E级锅炉焊工考试办法》、《安徽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办法,初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三个环节的安全监察制度。
1987年3月,安徽省劳动局在滁县召开“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研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及工作程序,提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整顿、发展规划,并明确规定劳动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及有关经营活动,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的公正性。1987~1989年,随着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安徽省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暂行办法逐步废止,重新修定为贯彻执行国家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到1990年,对锅炉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到改造等七个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在安徽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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