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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登记〔锅炉使用登记〕
1959年,安徽省劳动局提出做好锅炉使用登记准备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锅炉使用单位建立“锅炉技术登录簿”,记录有关锅炉运行、停炉、事故、检修等情况,积累技术资料,建立锅炉技术档案。1960年6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印制“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1964年,全省分期分批,集中力量,全面开展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到1965年10月底统计,全省共有蒸汽锅炉1163台,已登记780余台,占总数的71.3%;在检查中不予登记,应报废的74台,占总数的6.4%;需要修理的260台,占总数的22.3%。
1966~1972年,锅炉使用登记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止。原来建立的“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散失。造成危及锅炉安全的隐患不断出现,锅炉使用事故上升。1973年9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锅炉普查安全技术交流会”,针对锅炉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锅炉使用登记工作。1973年10月~1974年2月,各地、市抽调253人,对全省锅炉进行逐台检查登记。经查在3087台锅炉中,带病运行的占88.8%,需报废的占5.5%。通过检查登记,对带病运行的锅炉进行了修复或报废处理,消除了一些事故隐患,取缔了一批私自制造使用的劣质锅炉,改善了锅炉使用的安全状况。
1977年7月,全国安全生产会议后,安徽省制定《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逐步规范化。到1980年,基本建立了锅炉凭使用登记证运行制度。锅炉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爆炸事故率从1980年到1984年逐年下降。
1986年为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安徽省规定“锅炉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实施。锅炉设备重大变更后,到发证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到1987年3月底,全省蒸汽锅炉全部进行了登记建档和发证。1990年末,全省共有锅炉7189台,其中生产用锅炉4617台,生活用锅炉2479台,发电用锅炉93台,共有锅炉房4012座。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安徽省开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整顿,1987年起,又进行了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1987年11月,为贯彻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制定《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普查登记试行办法》。省及地、市经委、劳动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班子,协调和推进在用压力容器的整顿和普查登记。1989年4月,劳动部颁布《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统一规定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两项内容。安徽省实行使用单位向地、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注册,并报地、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发给“注册铭牌”,悬挂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到1990年底,全省共有压力容器31254台,经治理整顿的在用压力容器26101台,占总数的83%。在26101台中,能正常使用,颁发使用证的20592台,占78.8%;存在较大缺陷,控制使用的3958台,占15.3%;报废的1551台,占5.9%。
二、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
1949~1956年,安徽省对在用锅炉曾进行过检验,但未形成制度,也没有采取过全省性的统一行动。1957年上半年,省劳动局用半年时间,统一组织全省锅炉大检查。摸清了省内共有在用锅炉414台。经逐台检验的324台,占总数的76%。其中经修理和降压处理的70台,报废的13台。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锅炉的定期检验未能坚持,直到1964年,随着锅炉使用登记工作的开展才逐步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再次中断。
1981年,省、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相继建立,普遍开展检验工作,锅炉定期检验逐步制度化。1982年,安徽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站,开始协助巢湖、淮北等检验力量不足的地、市,进行在用锅炉检验。是年,全省共有锅炉4658台;全年共检验锅炉2107台,占总数的45%。1984年起,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按运行锅炉定期检验率,即检验锅炉台数占运行锅炉台数的百分率进行考核。是年,运行锅炉定期检验率78.4%。1985年,全省定期检验运行锅炉3264台,运行锅炉定期检验率78%。1986年和1987年运行锅炉的定期检验率稳定在80%以上。1988年贯彻劳动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把锅炉定期检验列入锅炉房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使锅炉的定期检验与锅炉房的安全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了锅炉定期检验的正规化。1986~1990年5年间,全省累计检验锅炉20742台次。1990年全省应检锅炉4809台,定期检验4430台,运行锅炉定期检验率达92%。1990年8月起开展全省锅炉定期检验报告评比活动。评比内容有:1、检验项目、审签手续是否齐全;2、检验方法、引用标准、检验结论、处理意见是否正确;3、检验有效期是否明确;4、检验报告内容、格式、用语是否规范等。
〔压力容器检验〕
1980年7月,安徽省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球罐开罐检查要点》,开始对全省在用球罐进行检验。到1982年,共检验球罐20台,其中检验后需修复的7台。1981年6月,贯彻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对全省173辆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了检验。1982年对全省蒸压釜进行调查摸底和检验。到1986年,全省累计检验压力容器332台。
1980~1986年,安徽省对压力容器的检验,还处在对某几种特殊类型压力容器单台设备的检验阶段。1987年9月,在对部分地、市在用压力容器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全省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研讨会”,制定《安徽省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普查登记试行办法》,推动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全面开展。1990年5月,安徽省劳动局编制了《压力容器检验发现严重危及安全重大缺陷(60例)》,国家劳动部锅炉局转发全国。1990年,全年应检验压力容器15702台,实际检验10201台,定期检验率为65%。
〔气瓶检验监督〕
1980年,省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全省气体制造厂的气瓶技术装备和检验技术能力进行审查,确定由合肥化工厂等18家气瓶检验站,负责全省气瓶定期检验工作。1982年10月,省劳动局组织7个专业组,对全省23个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整顿定点。1985年省劳动局组织气瓶专业安全检查,查出气瓶超期不检、瓶壁锈蚀、超装使用等隐患240项。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了高压无缝气瓶、液氯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三个检验和管理办法。1989年底开始对气瓶检验站进行整顿,着手对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和气瓶检验站检验员资格认可的准备工作。1990年初步规划,全省定点气瓶检验站(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共59个。1990年度共检验气瓶35347只,其中无缝气瓶4757只,溶解乙炔气瓶21只,液化石油气瓶30333只,其它焊接气瓶236只。
三、检验单位监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监督,包括检验资格认可、授权或委托、仲裁、检验质量和违纪监督等。
1983年,安徽省明确规定,县级不设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单位的设立应根据可能承担的任务,合理布局,适度发展,不搞小而全,提倡检验所之间相互协作。为保证检验机构的公正性,1983年同时规定,检验所不准制造、安装锅炉。以后又多次重申检验单位不得接受制造单位的委托,进行产品的检测检验活动,不得参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销售经营活动。
1985年7月,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开始对检验机构进行整顿,实行监察机构与检验单位“政事分开”,各司其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检验后,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的正确性负责。被检验单位对检验所的检验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仲裁。
1989年起,安徽省开始实行检验所定期向地、市及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监察机构对检验所进行考核制度。1989年8月,省劳动局制定《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资格认可实施意见》,1990年基本完成资格认可的准备工作。1990年11月,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通过国家劳动部的资格认可,地、市及行业的22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资格审查认可工作在进行中。
四、锅炉水质监督
1950~1975年,安徽仅在铁路机车锅炉和电站锅炉上采用水处理技术措施。1976年9月在“全省锅炉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提出“总结锅炉水处理经验,推广锅炉水处理措施”的要求。1978年1月,全省组织54人对工业锅炉水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历时三个多月,对阜阳、六安、池州3个地区23个县的455台锅炉进行了水源水质和锅炉水处理重点调查,并写出专题报告。在被调查的455台锅炉中,有钠离子交换器等水处理设备的191台,占被调查锅炉的42%。同年11月,“全国锅炉水处理经验交流会”在蚌埠市召开,推动了锅炉水处理工作的开展。1979年9月,贯彻国家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对工业锅炉的水质监督工作全面推开。同年10月,国家下拨安徽水处理技措专项经费8万元,筹建锅炉水质化验网点10个。是年,全省采取水处理措施的锅炉2661台,占当年锅炉总台数的60%。1980年6月,安徽省明确规定,磁水器不作为锅炉水处理方法。是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运行的2925台锅炉中,有水处理措施的2322台,占79.4%。1981年全省已建立锅炉水处理服务网点12个,有专职水处理化验员976人。
1982年7月,省劳动局提出“锅炉水处理逐步制度化和达标要求”。当年采取水处理措施的锅炉占总台数的80.4%,水质达到标准(GB1576—79)要求的有57.7%。1983年2月,省经委、省物资局、省劳动局联合制定《安徽省低压锅炉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9月,经试行后重新修定。1987年7月,省劳动局重申“磁水器除锅炉水垢,机理不明,效果不明显,不作为水处理设备,停止推广使用”。是年全省运行锅炉5602台,有水处理设施的4561台,占运行锅炉的81%;达到规定标准(GB1576—85)要求的2864台。有持证水处理化验人员3043人。
1989年4月,省劳动局制定《安徽省1989—1993年锅炉水处理规划》。规划目标是:水处理普及率100%,效果好的占80%以上;酸洗单位做到持证作业;建立完整的水质分析记录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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